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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争议案件成因与对策

时间:2022-04-12 09:43:07 浏览次数:

[摘 要]本文立足国有和合资铁路运输企业劳动争议案件现状,从劳动争议案件特点出发,分析发案原因,提出规范铁路运输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减少劳动争议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法律;铁路运输;劳动争议;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41-0116-02

1 案件特点分析

1.1 案件数量大据初步统计,自2006年至2009年12月末,西部某铁路运输企业共涉诉各类法律纠纷案件134件,其中劳动争议案件59件,占案件总数的44%,已经成为铁路运输企业最主要的涉案类型。

1.2 案件类型复杂劳动争议案件涉及劳动工资,保险,工伤待遇,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退养,外劳,除名,开除等多种类型,涵盖了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多方面内容,触及了职工最为敏感和关注的焦点问题。

1.3 铁路运输企业处于案件被诉人地位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职工主动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诉主张权利的情况,铁路运输企业处于被诉人的法律地位,企业的劳动用工管理行为不断受到法律的审查和判定。

1.4 案件调查和证据收集困难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涉及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件比较突出,其中许多案件由于争议事实历史延续长、背景复杂、资料缺失等原因,事实调查、证据收集十分困难,给案件办理带来法律障碍。

1.5 易引发系列或群体性案件职工退养、外出劳务、社会职能移交、提前退休等争议案件,由于政策执行和特殊历史背景等原因,往往涉及同类人员众多,个案的发生和结果极易引发连锁反应,暴发系列性或群体性的案件,对企业劳动管理秩序和劳资关系稳定产生重大影响。

2 发案原因分析

2.1 职工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立法进程的加快和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推进,广大职工的法制观念不断提高,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当职工认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且采用其他方式都不能解决时,职工往往不愿再沉默,而是选择法律途径解决。从案件数量看,职工主动维权提出申诉是引发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原因之一。

2.2 用工单位劳动法纪淡薄

从深层次上看,多数争议案件反映出个别基层单位管理者对劳动法律和政策缺乏了解,劳动法律意识不强,依法管理的能力不高等问题。在劳动用工管理过程中,基层管理者不重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尊重和保护,习惯用行政手段来调整与职工的关系,采取随意甚至极端强硬的态度和方式管理职工、处理劳动争议。劳动管理思维、理念和方式的偏差必然引发职工的抵触情绪,使劳资双方时常处于对立状态,导致争议案件发生。

2.3 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

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表现在:一是计划外用工存在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由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有关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内容经常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二是不重视合同履行过程管理。对合同变更、续订、解除、终止等履行环节的管理不到位,存在办理不及时、不规范、不依法操作等实体性和程序性问题。三是不重视劳动合同文本管理。在多次的生产力布局调整中,一些接收单位未及时接管并入单位的劳动合同,出现合同丢失、管理失控等情况,给案件处理带来困难。

2.4 劳资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

一些单位制定的涉及职工考核、处罚等内容的管理制度,因制定主体、内容、出台程序违法等问题,法律效力不仅受到申诉职工的质疑,而且也时常遭到劳动仲裁部门的否定,对案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一些单位违背企业规定越权制定退养管理办法,但承诺的退养待遇不能兑现,引发了争议案件。

2.5 惩戒职工程序不规范

在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前,处分违章违纪职工重实体处理、轻程序履行的现象比较严重。如开除职工不通过职代会讨论程序,除名、解除劳动合同不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处理决定不履行通知送达程序等。

3 建议与对策

3.1 转变劳动用工观念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改变计划经济的传统观念,树立民主意识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劳动管理的观念上,要把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资关系的依据,转变劳资管理理念,规范劳资管理行为。

3.2 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重视劳动规章制度建设,做好与国家现行劳资管理法律的对接。对涉及职工责任追究、劳动纪律等内容的管理制度,保证制定主体适格、内容合法,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明确基层单位的劳动管理权限,严禁越级越权处理劳资问题。

3.3 加强劳动合同文本管理劳动合同文本必备条款要依法确定,经与职工平等协商后确定约定条款。对于国家法律政策未作具体规定的内容,尽量细化、量化。文本适用过程中,要根据规章制度和生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变更相应内容。

3.4 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环节管理

全面掌握合同签订、履行情况,加强动态管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及时、准确、依法规范进行劳动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或终止。严格劳动合同期限管理,防止合同续订、终止不及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或违背意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3.5 加强劳动合同档案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基层单位应树立法律观念,涉及有关劳动合同、协议、通知书、证明书、决定、文件等资料及时归档,齐全完整保存。发生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等情形时,加强合同档案的接收管理,避免管理失控造成证据材料缺失。

3.6 对违章违纪职工依法合规处理

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废止后,基层单位可以依据合法的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采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调岗等方式对违章违纪职工进行处理。惩处职工应遵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的原则,履行规范的操作程序,禁止基层单位管理者以个人主观意见或以口头形式违规处理。

参考文献:

[1]张冬梅.《劳动合同法》实施对我国企业用工的影响[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9(9).

[2]刘葵.对当前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现状的法律思考[J].中国商界,2009(11).

[3]刘富军.企业如何减少与预防劳动争议[J].山东劳动保障,2009(12).

[作者简介]刘小舟,西安铁路局企业管理和法律事务处;刘克强,西安铁路局合资与地方铁路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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