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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布莱希特戏剧中法庭场面成因

时间:2022-05-21 12:10:05 浏览次数:

摘 要 法庭场面在布莱希特戏剧中频频出现,法庭场面可以说是他戏剧的重要结构形式之一,本文论述分析此种现象生成的多种原因:首先,法庭场面展现的是庭审活动,庭审活动更多的诉诸于人的理性思维,这正与布莱希特所倡导的“史诗剧”理念——力图唤醒观众的理性一拍即合;其次是受中国戏剧的启发;再次,法律和戏剧原本就有很多交集的地方,加上庭审活动的剧场化与表演性质,促使布莱希特在自己的戏剧创作中通过法庭场面将两者完美结合,合二为一。

关键词 布莱希特 法庭场面 中国戏剧 法律剧场化

作者简介:何玉蔚,文学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文系讲师,研究方向:西方文学与文化。

中图分类号:G1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238-02

一、引言

20世纪德国最具震撼力和现代性意义的剧作家布莱希特很喜欢在他的戏剧作品中运用法庭场面,“法庭场面可以说成为他戏剧的重要结构形式之一,” 像《例外与常规》(1930)、《措施》(1930)、《圆头族和尖头族》(1932)、《卢古卢斯受审》(1939)、《四川好人》(1943)、《高加索灰阑记》(1944)等都有法庭场面。当然,文学艺术是一种意识形态,它不是孤立存在的自在体,也不是自生自灭的封闭物,它的存在和发展都与周围的一切发生这样、那样的联系,所以布莱希特戏剧作品中出现法庭场面也就自然而然、顺理成章了,实际上,“西方文化从一开始就渗透着法律的技术和意象。” 文学作品的作者一直关注着法律,我们看到:从古希腊索福克勒斯的《安提戈涅》到20世纪卡夫卡的《审判》,这些“法律”的文学作品都着迷于法律本身,但即便如此,法庭场面在布莱希特作品中出现的次数也过于频繁了。对此,余匡复在《布莱希特论》里也有所分析论述,他认为:“在审讯场面、被告(或其律师)向法官的陈述和申辩本身,其实也是完全针对观众的,观众(他像法官一样)对双方的申辩和陈述必须进行思考,并作出自己的判断,这就调动了观众的能动性和积极性。法庭的判决总有公之于众的性质,对于它的合理与否总要引起公众的议论,而这个议论本身必然是调动了观众能动性的结果。因此每一个法庭场面,台下的观众好像坐在台上旁听席中一样,在思考、判断着,可见从调动观众积极性、思维能动性来看,法庭场面是非亚氏戏剧十分合适的一种戏剧结构形态。” 的确,传统的“亚里士多德戏剧”主要依靠调动情感来吸引观众,引起共鸣,让他们沉溺于戏剧情节之中,与剧中人物同喜同悲。而布莱希特则反其道而行之,他创立了“史诗剧”——一种采用叙述方式的、挣脱了传统戏剧在时空转换上所受的各种限制,能够像史诗般自由地展现广阔而复杂的社会生活的新型戏剧,它力图唤醒观众的理智,让他们面对舞台时成为冷静的旁观者,理性地、能动地对待剧情,并进而去判断、认识与剧情相对应的社会本质,最终达到唤起观众去改造社会的目的。布莱希特戏剧中的法庭场面展现的是庭审活动,庭审活动更多的诉诸于人的理性思维,这正与布莱希特所倡导的“史诗剧”理念一拍即合,所以,笔者认为,余匡复对这一问题的分析论述是非常精辟中肯的,但笔者同时认为,法庭场面在布莱希特戏剧中频繁出现是由多种因素而非一种因素造成的,笔者在此做一下补充和说明。

二、人生如戏——亲身经历的法庭场面

首先从布莱希特生活背景和个人经历来看,布莱希特生于巴伐利亚州奥格斯堡,该城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是德国军火工业的中心之一。布莱希特的父亲是个造纸厂厂长,家庭经济富裕,1917年布莱希特赴慕尼黑上大学,先学哲学,后又学医,这样的家庭背景和生活经历似乎都与法律相距甚远,特别是与一些曾经是律师(或受过法律训练)的著名的文学作品的作者,比如巴尔扎克、福楼拜、歌德、托尔斯泰、卡夫卡、高尔斯华绥、华莱士·斯蒂文斯,乔叟也可能是,甚至亨利·詹姆斯也曾一度是哈佛法学院的学生。但有一事件特别引人注目,那就是布莱希特在流亡美国期间即1947年10月30日曾出席“非美活动”委员会的传讯,以帕奈尔·托马斯为首的“非美活动”调查委员会传令布莱希特到华盛顿去受审,事情所涉及的是:需要搞清楚是否在电影业中建立了共产主义小组以及布莱希特是否属于这类小组的成员,布莱希特遇上了调查他思想的这一严厉审查的麻烦。审训是在大庭广众之前进行的,“情况同布莱希特的戏剧场面倒颇为类似:在审查时,甚至在他受询问之时,他都类似于在进行导演。他小心翼翼地摆脱开总是一再为他安排好了圈套。在摆脱圈套这方面,他表明自己是训练有素的。” 这是布莱希特亲身经历的法庭场面,从本文所引的文字来看,布莱希特的这次特殊经历与他创作的戏剧场面非常相似,布莱希特表现得非常冷静、理性、机智。但我们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即由于布莱希特的这次受审经历导致了他在日后的戏剧作品中频频出现法庭场面,因为从时间上看,他的那些出现法庭场面的戏剧创作时间早于他的这次“货真价实”的受审经历,我们这样说也许更符合逻辑,是他虚构的戏剧作品中法庭场面帮助了他应对这次麻烦,终于使他虎口脱险。

三、异质文明的对话——中国戏剧的影响

在20世纪德国作家中,布莱希特曾以极大的热情研究和吸纳中国文化,并把它们运用于自己的文学创作。1935年,中国京剧表演艺术家梅兰芳应苏联邀请,到莫斯科演出,当时,布莱希特受希特勒迫害也流亡到莫斯科,他看了梅兰芳的演出,梅兰芳主要演了《宇宙锋》、《打渔杀家》、《贵妃醉酒》等六出戏,体现了梅兰芳表演艺术的全部精华。布莱希特看后大受启发,写下了著名的《中国表演艺术中的陌生化效果》。另外,他看到了中国元代李行道的杂剧《包待制智勘灰阑记》,此剧的题材、故事情节、编剧方法等引起他极大的兴趣,布莱希特根据此剧改编成了他著名的剧作——《高加索灰阑记》,此剧从中国古典戏曲中吸取多种营养而加以创新,取得了令人称道的艺术成就,而他的另一部著名剧作《四川好人》也是借鉴了中国元代戏剧家关汉卿的《救风尘》加以改编的。这两部戏虽然主题思想、表现形式完全是新的、独立创造的,但它们都以中国戏剧的为蓝本,它们的结尾也像原作一样,出现了法庭审案场面,以审案戏的形式结束。对此,中国学者张黎认为,布莱希特显然“是受中国戏曲的启发,把这一手法引入自己的史诗剧里,为表现自己的生活感悟、哲理思考增加了新的手段。” 这是布莱希特戏剧中频频出现法庭场面的另一重要原因。

四、从法律与戏剧的交集到法律的剧场化——庭审活动

布莱希特之所以能够创立博大精深、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史诗剧”戏剧,是他广泛吸收古代与现代、西方与东方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在改造世界、建设新社会的斗争实践中将它们融为一体、精心培育的结果,这也包括笔者本文所论述的布莱希特戏剧中的法庭场面的使用。实际上,正如本文一开始所说的,法律和文学的重合自古就有,“欧洲许多地区的大众戏剧中包含一些常见的基调,如作战、求爱、婚礼、审判、写遗嘱、死刑和葬礼等等,无论这些主题是单独的还是组合地出现在戏剧中。” 的确,法律和文学的关系渊源流长,特别是戏剧,因为人类最早的法律活动与巫祝祭祀仪式相连接,在法律的判决和戏剧化的表演之间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界限;而我们知道戏剧的起源:普遍的说法是,戏剧起源于古代祭神的仪式,比方说古希腊的戏剧(包括悲剧和喜剧),就是起源于对酒神狄俄尼索斯的祭典仪式,另外,广场和集市也经常是戏剧表演的场所,英国历史学家彼得·伯克在他的《欧洲近代早期的大众文化》一书中向我们透露了这样的信息:“在17世纪的塞维利亚,集市上有木偶戏表演,而在马德里,你可以在市政广场上看到戏剧、斗牛和各种比赛,还可以听民歌……在罗马,人们可以到纳沃那广场去观看江湖郎中和吞火人的表演……在佛罗伦萨,市政广场是政府组织大型演出的地方。” 这样看来,法律和戏剧原本就有很多交集的地方,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法律活动更多地是在一个建筑空间内进行——在法庭内进行的审判活动与剧院内进行的戏剧演出也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封闭的空间、事先规定好了的秩序(按规定寻找自己的座位、不许随意大声喧哗)、舞台上和审判席上的人员特定的服装等,我们仔细比较一下,的确可以看出法律的庭审活动与戏剧演出有着异曲同工之妙,有学者就曾指出布莱希特戏剧舞台表演过程可以分解为“情节和评注”。 如果我们借助法律的眼光来分析一下,那么“情节”可以对应着司法活动关注的具体案件细节,而“评注”则对应着法庭的审判,笔者推测,不管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布莱希特似乎体悟到庭审活动与剧场演出的相似性,并把它发扬光大,在自己的戏剧作品特别是其中的法庭场面,将戏剧与庭审完美地合二为一。

五、结语

德国诗人歌德晚年在谈他所受的影响时,曾说过这样的话“人们老是在谈独创性,但是什么才是独创性!我们一生下来,世界就开始对我们发生影响,而这种影响一直要发生下去,直到我们过完了这一生。除掉精力、气力和意志以外,还有什么可以叫做我们自己的呢?如果我能算一算我应归功于一切伟大的前辈和同辈的东西,此外剩下来的东西也就不多了。” 作为划时代的大文豪,歌德的诗歌和思想(以《浮士德》)为代表,开辟并宣告了西方近、现代文明的到来,歌德的成就如此非凡,但他认为自己的独创性却非常有限,他对自我的认识绝对不是虚张声势、故作姿态,而是客观冷静、力透纸背的,布莱希特同样如此,他曾经坦言,他的戏剧理论有三个源泉:启蒙主义、德国中世纪民间戏剧和中国传统戏曲艺术,的确,布莱希特关于“史诗剧”的许多论述都源于启蒙主义美学,他强调戏剧应诉诸观众的理智,对观众进行教育,这一思想和启蒙主义戏剧观是相通的,他在积极吸纳本民族传统艺术的同时,从东方的古老戏剧中看到了自己所追求的艺术目标,他以海纳百川的博大胸怀兼收并蓄各种文化,并且根据自身的需求对它们进行创造性的吸收,他是一位热情磅礴、积极主动的对话者,他又是一位博学多才、思想敏锐的创作者,所以我们在探究他戏剧中频频出现法庭场面的成因时,也应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

注释:

余匡复.布莱希特论.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130页.

波斯纳著.李国庆译.法律与文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页.

玛丽安娜·凯斯廷著.罗悌伦译.布莱希特.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55页、78页.

张黎.异质文明的对话——布莱希特与中国文化.外国文学评论.2007(1).第34页.

彼得·伯克著.杨豫等译.欧洲近代早期的大众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63页、133页.

歌德著.朱光潜译.歌德谈话录.人民文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88页.

参考文献:

[1]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政法论坛.1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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