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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时间:2022-05-26 10:20:06 浏览次数:

摘要: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很大影响。自2011年起,建筑业被划入“营改增”的重点领域,然而建筑业“营改增”将面临着更多的问题及难点。文章重点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解决对策,总结出最合理、最优秀的解决方案,为建筑业“营改增”的发展提供了有效帮助。

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营业税;增值税;发票管理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03-0186-03 DOI:10.13535/j.cnki.11-4406/n.2016.03.095

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最先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随后改革试点扩展到全国范围内。截至目前,营改增试点已经覆盖了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随着试点范围的逐步扩大,符合要求的金融业、建筑业、及生活服务业等行业都将加入改革的试点,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最后进行营改增的行业都将面临着很大的困难,尤其是建筑业,因为涉及上下游行业,在改革试点时更会困难重重。

1 建筑业“营改增”的必要性

1.1 税负过重,存在重复征税

在目前使用的营业税体系下,建筑业是其全部的营业额都缴税。因此,建筑业吸收各行业的税负转嫁是由于建筑企业的购买建筑材料和施工机器设备的环节,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够完备而形成的。这显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比如建筑业企业的建筑材料和施工机器设备的成本中产生重复征税、增加建筑企业的成本、加重企业税收负担等。

根据专属于增值税“税收中性”,如果建筑业“营改增”,消除建筑业重复征税的难题,就能对建筑业存在的服务之间与产品和服务之间的双层征税情况起到很好的作用,又可以把一部分增值税转嫁给接受建筑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和广大消费者,这样就能起到减少建筑企业的税收负担的作用,解决了存在的重复征税,从而使建筑业转型的升级得到进一步提高。

1.2 建筑业营业税税负失去公平

建筑业税负不公平表现在两个方面:

1.2.1 混合销售的税收政策导致税负失去公平。刚开始我国建筑业是以劳务输出为主,后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逐渐转变为现在的生产经营成果,因此在这一漫长的过程中形成了混合的商品和劳务两种销售的情况。这种混合销售的情况下尤其是销售同样的物品所肩负的税收负担也有着天壤之别,例如:自产货物和销售货物同时发生的时候自产货物允许抵扣而销售货物却不被允许,这种情况时,建筑业应缴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需进行分别核算。

1.2.2 建筑企业内的不同应税劳务的税收政策导致税负失去公平。在建筑业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的程序中,难以确定建筑企业所供应的劳务是进行全额征收还是净额征收,所以造成了税负不公平的状态,借此机会建筑施工企业的操作人员通过人为手段来达到偷税、漏税的目的。

2 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

2.1 增值税抵扣与经营管理形式不符

目前,对我国建筑业“营改增”所遇到的最大的挑战就是增值税抵扣与经营管理形式不符的状态。建筑业的特点中最为普遍的就是它的经营规模范围大、构成业务的因素是各种各样而且复杂的。建筑业的经营形式是联营合作、分层包管,项目种类繁多、广泛分散,采购原材料的数量比较多且很复杂,这形成了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很难获得的原因之一,也是这个特点不仅没能成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反而使其建筑企业的实际所负担的税收提高了不少。

2.1.1 部分材料支出的抵扣。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的范围广阔又比较分散,而且施工承建的地理位置是比较偏远的地区,从而构成了采购原材料时的“杂、小、散”这一特点;工程项目材料来源广、方式多,大多数的建筑材料是就地取材、个体供应。除此之外,建筑业的唯一特性就是它需要大量的材料,所以其成本占总成本的比重也较高。因为建筑行业独有的特殊性即不同来源的建筑材料,在建筑企业部分材料抵扣时,抵扣方式也随着“营改增”的改革而发生变化,使得建筑施工企业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上有了一定困难。如果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很难证明增值税进项税抵扣,从而使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税收负担上增加巨大压力。

2.1.2 建筑劳务支出的抵扣。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物价上涨幅度也很大,一部分企业的承受能力已经被人工成本在建筑企业总经营成本中所占的巨大比重所击垮。建筑劳务支出的主要构成是公司的成本,而这些成本一般都是来源于劳动者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对于建筑劳务支出在税法上是不允许抵扣的,而是按照6%的税率计征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跟“营改增”之前的相比增值税销项额增加了2.83%;按11%计征销项税会增加7.68%。正因为建筑劳务公司的利润微薄,增加的税负最终导致企业走向两种道路:一是企业将会面临倒闭的情况;二是通过流转税的传导机制把税负转嫁到施工企业上。要是在现行的税制改革中不会有与人工劳务相同的支出费用或者是与其相关的抵扣制度的话,就必然导致人工劳动力的价格迅猛上涨。

2.1.3 建筑企业有形动产租赁业的抵扣。建筑企业的动产租赁主要来自企业自行采购和经营租入,动产租赁包括机器设备、企业日常所用的周转材料和对外租赁的机械设备。有形动产租赁业原营业征收额度为5%,而现在实行的有形动产租赁业的增值税税率为17%,是在2013年改革的税改方案财税[2013]106号文件中规定的,这必然对租赁业的维持经营和继续扩大造成了一个巨大的压力。

2.2 发票的收集、认证和整理

依据当前实行的增值税法律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环节需要在180天内验证结束。在我国经济支柱性产业中建筑业企业主要以劳务输出为主,与传统生产制造企业在客户类型和业务规范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别:由于工程种类繁多、广泛分散、原材料采购量大等原因所造成发票的收集、认证、整理工作的难度加大的问题等,对企业的财务人员在妥善保管相关发票方面有了更大的要求。

2.3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

根据有关营业税税法规定,当征税主体向其他人供应劳动、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以及出售不可移动财产的同时收到收入时将产生缴税义务。通过预先收到的款项形式收取款项应该由实际预先收到款项的当日视为缴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将预付款或者将工程完工后一次付款等方式作为确认建筑业的收入。在缴税的环节中,上述税款形式中可能发生在较长的时间内只有增值税进项,没有增值税销项,从而使建筑施工企业无税可缴等情况;或者是施工前投入量大于收入量,到结算时,应交的进项税抵扣额很少,由于工程完工时会取得收入并应当缴纳销项税,对预计应征税收款项以及准时全额缴入国库产生不利影响。除此之外,建筑企业目前正因为增值税税率明显偏高于营业税税率,所以在交增值税税款时可能会遇到巨大货币资金困难。

2.4 纳税监管难度加大

在“营改增”之前税务机关难以对建筑业的成本和收益做出精确核算,是因为建筑行业没有固定的施工地点,施工的技巧方面需要细致的工艺,并且施工项目的性质缺乏同一性等原因。另外,尽管是对建筑业实行了“营改增”,但是增值税使主管税务机关在抵扣税额等的审核压力更加大了。建筑业税收征管所面临的另一道难题就是怎样把新型的增值税体系融入到中小企业,达到建筑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完好无损的目的。这里所说的中小企业共存的特点就是企业发展情况不统一,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的数量占多数等,甚至更严重的是这些中小企业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规范的账务核算体系,虚假申报营业收入。此外,由于主管税务机关人力资源有限,再加上建筑业施工地点分散,很难透彻地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情况。导致增值税链条断裂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建筑业企业开工地方和组织该工程的机构所在地的两个税务机关之间所得到的信息不一样,从而给外来施工企业少缴纳税款开创了较好的条件。

3 建筑业“营改增”改革的对策建议

3.1 增值税抵扣相关措施

3.1.1 完善内部控制,积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解决部分材料支出抵扣的问题。获取抵扣发票的方法有:通过对企业内部规定制度人员进行多方面培训的制度,并与该企业的内部管理相联合,从而对其加大管理力度,搜寻出那些没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并进行调查和整理。

3.1.2 对于建筑业劳务支出进行优惠政策。“营改增”实施以来,建筑公司必须对增值税发票的获得上加大力度,因为只有增值税发票才允许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扣除;可是建筑劳务企业主要业务是劳务输出,利润是很微小的,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能抵扣的购买材料、机械设备等业务是比较少的,所得能抵扣的就很少。所以本人建议国家方面能给予支持并实行优惠政策,希望能采用6%的抵挡税率。

3.1.3 从出租人入手,调整有形动产租赁业抵扣。建筑业“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该时刻注意国家的相关政策变化,等国家的相关政策变化真正实施后再购买企业自身需要的机器设备,然后在明确判断出租人的纳税主体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基础上租赁相关设备。最后进一步确认出租人是否符合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相关要求等情况,以确定最佳的租赁方案。

3.2 发票管理

“营改增”后,要按时确切计算出该企业的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并且一定要加大对发票的保存与管理。“营改增”的改革加强了对增值税纳税要求和税收监督管理的规范性。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在建造过程中该企业所购买的发票数量也很大,于是对发票的一些收集、核实和整理等工作量的挑战和难度的要求都有所提高。发票管理的程序既复杂又有难度,建筑企业财务工作人员必须谨慎处理每个环节。另外,为了防止出现不必要的意外,企业还要求会计机构增设专门的税务岗位和相关专业人员,通过对其进行更资深的专业化培训来培养专业的发票管理人才,完善企业内部管理规则,巩固其发票的办理限制。

3.3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的明确规定

将建筑业纳入到增值税之后,对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任务的时间予以明确规定。建筑企业想完全地解决企业在工程方面存在的周期长和收支时间不一致等问题,根据营业税相关法律规定实行增值税预缴制度。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将工程目前完成量占总工程比例当作核算本期收益的标准,按照既定税率算增值税,请求建筑公司每个月进行纳税申请并报税,工程完结后进行计算缴纳。

3.4 税务机关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税源管理是税收征管的基础。只有对建筑业企业的税源管理加强控制的同时努力建立健全的地方税制体系才能对地方的财政收入有全面的保障。除此之外,税务机关对建筑业“营改增”之后的税前监控、税中征收、税后稽查等各个环节进行严密工作。首先,税务部门在建筑业“营改增”改革试点之后应该积极主动地深入建筑业企业,查清税源底数,保证税款的清缴入库,才能防止税款流失;其次,税务机关应强化审核并检查对非正常增值税抵扣凭证。我国建筑业企业之所以很难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抵扣进项税额,是由于建筑业企业采购原材料来源多样化和规模的非规范化,还有一些建筑企业施工地点所具有的偏远和欠发达的特征。因此,对建筑业进行“营改增”改动时,对税收征管加强管理尤为重要,它不仅能提高主管税务机关征管能力,还能促进增值税抵扣链条的顺联。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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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张国英(1969-),男,山西忻州人,乌兰察布职业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理论、税收理论与实务。

(责任编辑:王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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