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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检疫现状与猪肉安全问题

时间:2022-04-13 09:41:45 浏览次数:

摘要:该文针对目前动物检疫现状与猪肉安全问题及解决方法展开探讨。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是动物检疫工作的重中之重,猪肉产品在我国饮食中占据很大的比重,其安全与否与人们的人身健康安全紧密相关。

关键词:动物检疫;检疫现状;猪肉安全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2096-3637.2019.20.103

0 引言

动物检疫是杜绝动物疫情扩散和传播,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和把控食品安全的有效手段,但是基层动物检疫工作在发展中仍存在许多问题。

1 存在的问题

1.1 申报检疫落实不全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现行制度下检疫工作依申报受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养殖户更多的只是重视盈利,尤其是散养户,对检疫工作不重视,认为其浪费时间、人力等成本,在畜禽出栏时进人市场流通或者调运到其他场所,如输入方没有强制要求出示检疫证明,养殖户大多不再进行检疫申报,导致大量畜禽没有经过检疫而进入流通环节。

1.2 检疫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我国动物检疫技术人员数量未能满足市场需要。官方兽医人员少,驻场率低,很多检疫部门的检疫人员队伍需要依靠协检员开展日常的检疫工作。有些官方兽医和协检员缺乏专业素养,未能恪尽职守做好本职工作,更有甚者伪造或倒卖合格证明,严重违反《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1.3 检疫不确实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生产区实行封闭管理,而每天出入多个养殖场、屠宰场、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检疫人员,对于规模化养殖场是风险隐患。基于人员消毒防护的繁琐和养殖场的防疫要求。在实际开展产地检疫中,在生活区办公室“隔山开证”。养殖场的防疫需求和产地检疫制度要求之间存在矛盾,进而形成检疫不确实的风险。

1.4 检疫证功能泛化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功能实际上是有限且具体的,仅证明动物或动物产品未携带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属于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范畴。而在实际生活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常被误用为动物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被泛化为肉质安全,大众陷入有检疫证的就是合格安全产品的误区。实际上,动物检疫与肉品品质检验是2个不同的范畴。《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或者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1]。因此,最终允许进入市场流通的肉品应是同时具备屠宰检疫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的。

1.5 私宰滥宰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1头猪从养殖到屠宰,理论上整个过程都有严格管控,病害猪、使有违禁药物的猪均不能进入市面流通。但因价格低廉的病猪、淘汰母猪宰后冒充好肉或注水后賣出,获利不菲。导致看中“商机”的一些不法分子,逃避相关的检疫检验关,进行私宰滥宰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在基层的一些偏远的山村,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私宰泛滥,屡禁不止。

2 改进措施

2.1 完善养殖生产记录,让溯源有迹可循

指引养殖户建立完善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生猪的饲养情况,执行兽药休药期,严禁使用盐酸克伦特罗和莱克多巴胺等违禁药物,出栏前落实违禁药物自检。完善生猪耳标佩戴,自觉落实产地申报检疫制度,杜绝无产地检疫合格证明的生猪进行运输、屠宰或销售等行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定期对生猪进行尿检和药残等检查,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抽样检测工作[2]。

2.2 建立生猪耳标责任制和溯源制

形成标识人库审批、出库领用、戴标补标及回收注销全流程工作责任制。杜绝耳标多次佩戴使用或张冠李戴的乱象,完善耳标二维码溯源机制[3],探索建立二维码信息集戴标及销标于一体的信息系统,戴标前需录人耳标信息,动物经屠宰或无害化处理后回收的耳标需录人注销信息。利用网络平台优势,完善数据共享,普及扫码查询和系统查询功能,扫描二维码可了解耳标的佩戴使用情况,系统查询通过搜索耳标号实现异地查询。做到数据的互联互通,完善监管体系。

2.3 完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和补贴政策

督促大型养猪场和定点生猪屠宰场完善无害化处理设备,无能力完善的小型养殖场要委托第三方如卫生处理厂处理。对养殖和屠宰环节发现的病死猪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相应的无害化处理台账。推动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和生猪保险补贴的全覆盖,引导养殖户购买生猪保险,在饲养环节出现病死猪时,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后,申报无害化处理补贴和生猪保险补贴,严禁丢弃或出售病死猪。

2.4 落实生猪屠宰监管到位

派驻检疫员,加强定点屠宰监管。检疫员严格按照屠宰检疫规程实施屠宰检疫,做好人场检疫、宰前检疫、宰后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检疫标识;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监督场方进行无害化处理,杜绝病害猪流入市场。

2.5 落实屠宰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三条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场)。屠宰企业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改善肉品品质检验员的文化素质和年龄结构,严格按照要求对肉品品质进行检验,对因病害化或其他原因造成肉质不合格的猪肉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2.6 加强动物检疫队伍专业素质的建设

提高检疫队伍人员的专业素质是保障动物检疫工作开展的重要因素,如果作为检疫员却不知要检疫什么,如何检疫,检疫标准,开展检疫工作更加无从谈起。相关部门要形成健全的培训制度,对检疫人员定期开展理论教育和技能实操培训。使检疫人员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形成一支法律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的检疫队伍。

2.7 加大监管检测力度和惩治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问题猪肉生产经营者的惩治力度,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形成典型案例通报,强化警示教育。积极开展日常食品安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树立社会共治理念,普及病死猪和注水猪的简单辨识方法。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利用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和消费者检举举报,形成猪肉食品安全的社会共治格局。

3 结束语

生猪定点屠宰场是动物及其产品的集散地,且流动频繁,若管理不严,检疫不到位,会给动物疫病传播留下隐患,肉品质量也得不到保障。动物产品在分割后的溯源一直是困扰监管部门的难题。鼓励行业积极探索采用信息化、智能化科技来突破难题,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溯源机制保障动物产品的安全。譬如耳标二维码溯源、片猪肉激光灼刻技术等都是有益的探索,值得推广普及。要不断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能力,确保肉品质量安全问题有据可查,使动物检疫工作更科学更有效。

参考文献

[1]鲍海梅.基层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农家参谋,2018(18):111.

[2]许以文,曹卉.基层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8(9):60.

[3]田卫军.浅析富阳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J].浙江畜牧兽医,2018,43(5):15-16.

作者简介:梁晓云(1992-),女,汉族,广东吴川人,助理兽医师,大学本科,研究方向:畜牧养殖防疫与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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