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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解读

时间:2022-05-22 17:35:02 浏览次数:

摘要: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改革开放以来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中央全会。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新的历史起点上,吹响了“全面”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的号角,而对于依法治国应当如何全面推进的问题,全会所给出的明确解答就是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的内涵十分丰富,既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也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的共同推进;既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也要保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之间的协调统一。唯有如此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出有力和坚实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法治道路;依法治国;法治国家

中图分类号:D6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81(2014)06-0068-0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坚定地选择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选择也集中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和经验。从1954年制定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改革开放后重启“法律之门”;从1997年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治国方略,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从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出新时期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从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依法治国提升到了新的高度,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并且把“法治中国”归结为“三个依法、三个法治”,即“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到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定为总目标,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此,这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选择,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所探索出的唯一正确道路,也从大局的视角和整体的角度将我国法治建设推向了一个新的境界和高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历史条件下赋予了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新的内涵和新的生命。

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法治道路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要求和核心内容。

(一)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1.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最根本的保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为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提升全国、全民对于依法治国目标的公知和内省,不仅使得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加强烈和明确地认识自己作为法治践行者和护航者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同时也有助于引导和培育社会大众共同的、互通的法治指标、法言法语、法律制度,形成社会普遍知法、信法、崇法的良好风尚,内化并升华为公众的成熟、理性的法治习惯,从而为国家、政府、社会建构起一个可以相互之间交流、沟通的法治平台,使得民众自觉地与法治政府融为一体,真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并共同践行依法治国的大业。

2.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中国人民在追求独立、自由、民主、富强的过程中深刻而又清醒的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全心全意服务于国家和人民的政党,因此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国人民经历艰苦卓绝斗争和探索的必然选择,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1]

(二)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的动力源泉,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党的领导源自人民的坚决拥护,只有人民当家作主才能为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供有力保障和活力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原是一种政治理念的的表达,但在新的时代被赋予了法治的内涵,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人民当家作主凸显出国家公权力的设置与行使都是以尊重和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为宗旨和依归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公平正义精神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实质表达和突出体现,奠定了社会主义法治价值正当性的根基,故而有必要赋予其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相对独立的地位,以突出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的独特意义。[2]

改革论坛每个栏目名称范晓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解读(三)依法治国是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障

1.依法治国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基本方略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都决定于其都是代表着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都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并且在我国宪法中已规定了党的领导地位,因此坚持社会主义法治,贯彻落实宪法,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有鉴于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坚持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相应加强党的领导也必须依靠于社会主义法治的贯彻实施,党在领导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处理好与宪法法律之间的关系,也需要依照党内法规严格的管党治党,通过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决策机制,把推动依法治国的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党的领导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到党治国理政成效考核的指标体系,由此在依法治国的建设过程中必然能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

2.依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障

一方面,依法治国就是要确立起法律的权威性,无论是公权力主体,还是私权利主体都必须服从法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3]因此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仅立法机制是为民而设,立法内容也是以民为本,依法治国当然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障。另一方面,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法治权”,治理国家权力,使得国家机器能够有效运转,其目的就是通过依法限制公权力来更好地保障私权利,依法治国必然成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强大保障。

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统一的法治道路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和重要途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主要内容之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必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要突出发挥司法公正作为法治重要生命线的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只有人民“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3]可见在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过程中,科学立法是前提,严格执法是关键,公正司法是防线,全民守法是基础,四者缺一不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法治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基本经历了从立法中心主义到司法中心主义,再到整体推进主义的艰难探索。基于“文革”期间对于法制的破坏,因此制定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是法治建设初期的重心,但是对于法律制度建设过度重视的理论倾向和主观意识,使得人们更倾向于认为,只要人们严格遵守和执行立法者制定的法律,法治就能实现。这种认识剔除了法治作为方法与目的的属性而对法治作出了过于简单化的解构;忽视了法治建设中主体参与的存在,从而将法治建设构筑为一个纯逻辑的天国。而后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立法中心主义的症结逐步显现,因此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都将研究和改革的重点转向司法。如研究在我国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司法系统开展了许多案例指导制度的大量尝试,甚至有学者提出了在我国建设判例制度的大胆设想和实施方案,这些都是力图通过司法权的扩张来弥补立法中心主义法治观所引发的推动法治建设的有益尝试,且这种司法中心主义的观念倾向于认为只有司法才能成为解决我国法治建设过程中相关难题的有效途径。

然而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深入发展,我们会发现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法治目标既不能仅依赖良善之法就能实现,也不可能只依赖司法环节就可以造就,它还需要切实正确的法治理念、广泛深入的法治实践等要素共同完成。而且无论是良善之法的创制和完善、法治理念的塑造和成熟还是法治实践的稳定与发展,都不可能脱离社会主体的积极参与、广泛介入和有效遵行,任何一国的法治建设不可能在主体隐退的情况下实现。法律作为人的产物,不可能是至善、完美的,总是会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但我们不能由于法律有缺陷,就否定立法的价值。我们也不能因为司法是法律的重要实施者、法治的重要实践者,以及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就把法治建设的全部重心压在司法环节上,盲目提倡司法权的扩张。如此就必须从整体的思维和全局的部署,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的协调统一中去探索和完善我国的法治建设之路。

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道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共同建设。

(一)建设法治国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

法治政府的建设需要以法治国家的建设为前提,这是因为只有法治国家的建设,才能为实现法治政府提供健全的、良善的执法依据;才能为实现法治政府提供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如人大的预决算审查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法院独立审判制度等;才能为政府依法行政、执政党依法执政提供重要保障。可以说没有法治国家,就不可能有法治政府。

同样,法治国家的建设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一方面,法治社会作用的发挥要以法治国家作为基础。倘若没有法治国家的氛围,社会公众就不可能有法律所保护的高度的自由权利,更不可能拥有参与、影响公共事务的权利,也就不可能拥有影响和改变权力决策者的平台和机会,如此建设法治社会也就失去了基石。另一方面,法治国家的建设能够为法治社会的形成和发展创造出有利的条件。不仅公民权利只有在法治国家中才能得到切实保护,而且其他的社会自治组织或社会共同体也只有在法治国家中才会有更广阔的生长发展空间。在非法治的人治国家,国家权力的执掌者往往基于维护集权统治的目的,会设置障碍压制社会自治组织或者社会共同体的发育和生长空间,由此必然遏制了法治社会的良性发展。[4]

(二)建设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心,是建设法治社会的保障

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重心是要建设法治政府。首先因为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中的重镇,涉及到广泛的职权,与公民的日常工作生活学习息息相关,所以法治国家建设必须将法治政府作为建设的重心。其次因为国家治理法治化主要内容就是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管理的法治化,而政府恰恰承担着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重要职能。第三因为法治政府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目标评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依据。法治政府建设是否成功是判断法治国家建设是否成功的一条重要标准。我国各级行政机关践行法治政府目标成为有效推进法治国家的重要步伐,法治政府的建成与实现成为测量和评价整个国家及各地方依法行政的状况,法治政府的目标设置是否合理,推进措施是否有效,这无疑有利于法治国家的建设,从而不断推进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践步伐。

同时,法治政府的建设也是推进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保障。第一是因为法治政府的建设对推进和实现法治社会具有决定性影响。有什么样的政府就决定了有什么样的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和建成法治政府的要求,而为了实现建设法治社会的目标就必须不断再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所提出的各项具体任务。第二是因为法治政府的建设与发展需要法治政府的引导和推进。只有政府遵行了法治化的要求,才有可能在全社会中培植起法治化的环境。第三是因为只有法治政府才会为完善的法治社会提供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公共服务保障,这也是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5]

(三)建设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条件,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目标

法治社会的建设是法治国家建设中所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首先是因为只有逐步培植出全民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社会的良好环境,法治国家的建设才有了扎实的支撑。其次,只有通过不断培育和发展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设也才有了切实有效的监督和保障机制。第三,只有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才能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法治社会下人民具有了真正的自由、自主、自觉意识和能力,他们为法治国家的建设创造和提供了源源不断的动力和支持。

“法治国家”中的“国家”不仅指国家机器和国家权力,同时也是指社会主义中国。在我国当前社会自治尚未得到充分发展,国家与社会的高度同构的局面并未得到根本的改变。社会结构仍然呈现出两极化的构造,一边是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另一边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这样的社会结构不能称得上是真正多元化的,其缺少成熟的、具有制约力的中间力量。在现代社会,国家与社会的同构会产生强大的张力,并有可能导致社会结构的失序。因此如何在司法领域内构建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的分离与制衡的良性互动关系,以适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成为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条件和任务。[6]因此当前最佳的途径就是由国家理性建构起“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形态的多元化、方式的多元化、制度与程序的多元化、规范依据的多元化以及格局的多元化等,[7]以加快社会生成的步伐,并使社会生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满足法治社会的真正需求,从而培植出不断成熟的、具有较强自治性的中坚力量,分解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力和压力,并与国家公权之间形成良性制约与平衡,以便能更充分、更有效地保护自治成员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法治社会。

建设法治社会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目标,在2004年国务院发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法治政府目标中就包括很多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容,例如理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基本确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防治社会矛盾机制等,而且政府因社会而存在,并为社会的发展而服务,建设法治社会自然成为法治政府建设所要达到的目标之一。建设法治政府就需要转变政府职能,而不断强化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目标,通过促进社会自治组织的法制建设,加快立法,建立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规范政府与社会自治组织之间的关系,保证社会自治组织的独立性;政府要根据社会自治组织的成熟程度进行相应的配套管理,对其发展进行统一规划,使其有计划、有重点、健康地发展,从而大力推进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8]

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法治道路

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就首次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将“三个依法”统一起来,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者共同推进。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则进一步提出,在坚持“三个依法”共同推进的基础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一)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依法行政的前提

1.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了最根本的保证,而党的领导则必须将依法执政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如果党不能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不能依法管党治党,那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就只能是一句空谈,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也只能是一种空想。依法治国一方面要求确立起法律的权威性,无论是公权力主体,还是私权利主体都必须服从法律;另一方面就是要求“治权”,限制国家权力,把权力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使得国家机器能够有效运转。而依法执政一方面要求党必须“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各级党员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另一方面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通过“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由此可见,依法执政一方面也是要在全党树立宪法法律的权威,而另一方面也是要求把党治国理政的权力纳入到法治框架内,因此可以说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是一致的,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依法治国必须依靠依法执政,而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依法执政。

2.依法执政是依法行政的前提

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性质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都决定了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不仅依法治国要坚持党的领导,依法行政同样坚持党的领导。人民政府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是基本由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贯彻落实党的执政方针、政策、制度的核心平台和关键渠道,因此这些党员干部不能依据宪法法律办事,不能以党规从严管党,那么人民政府就会陷入无序和失范,依法行政也就只能是空谈。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心和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

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心

首先,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就是要依法行政,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也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大任务就是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其次,依法行政所要求的法律至上、权利本位、社会自治、程序法治等理念正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应有之义。第三,我国现阶段行政权一权独大的局面并未完全消除,行政执法成为法律实施中重头部分,因此政府做不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就无从实现。第四,政府的职能囊括了内政外交的诸多方面,其职权的行使与百姓的日常工作生活学习息息相关,行政权又具有天生的主动性和扩张性,如果政府不能做到依法行政,行政权不能在法治的轨道上行使,那么依法治国的进程必然会受到阻碍,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也就只能落空。

2.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

党依法治国理政必须贯穿于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不仅仅局限于政府机关依法行政这一环节,但是依法行政是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第一是因为人民政府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是基本由党员、干部组成的政府,是贯彻落实党的执政方针、政策、制度的核心平台和关键渠道,因此政府依法行政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第二是因为当前我国并未完全解决行政权一权独大的问题,行政执法仍然在党治国理政过程中承担主要任务,因此政府依法行政就成为党依法执政的重要环节。

(三)依法治国是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

1.依法治国是依法执政的基本保障

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是一致的,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执政,而依法执政必须依靠依法治国。因此坚持依法执政,就必须对党的执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机制考核体系等纳入依法治国的框架体系中,在党执政过程中切实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党依法执政,才能切实有效的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所以可以说依法治国是依法执政的基本保障。

2.依法治国是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

依法治国是依法行政的基本保障,因为只有贯彻依法治国的方略才能为政府实现依法行政提供健全、良善的执法依据;才能为实现依法行政提供有效的外部监督机制,如行政诉讼制度、法院独立审判制度等;才能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保障。所以说依法治国为政府实现依法行政提供了必不可少的基本保障。

一国的法治道路应当符合本国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和实际需要,而且应是由具有内在关联的一系列要素和环节有机构成的统一体。它应与本国实际的法治进程相适应,既不可保守僵化、裹足不前,也不可过于激进超前、不切实际。法治建设的道路从来没有划一的模式,法治道路的多样性是以某种一致性的共识为前提的, 因此我国的法治道路中既有与他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相同的要素,同时更具有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求的独特内容;既有符合法治理念要求的基本要素,同时也有切合我国法治进程的具体构成。这样特色化的构成和要素使得我国的法治道路既具有各国法治进程的现代化元素,同时更具有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独特意义。

参考文献:

[1]白钢 ,潘迎春.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J].政治学研究,2010(1).

[2]辛向阳.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4(1).

[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N].人民日报,2014-10-24(1).

[4]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2013(6).

[5]姜明安.论法治中国的全方位建设[J].行政法学研究,2013(4).

[6]周安平.社会自治与国家公权[J].法学,2002(10).

[7]朱景文.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398-400.

[8]徐朴.培育社会中介组织转变政府职能[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0(4).

责任编辑:邓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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