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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2-03-27 09:53:14 浏览次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精神,最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桂人社发〔2014〕32号),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1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涉嫌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一)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逃避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

(二)单位或个人虚构、隐瞒事实,冒领、骗取社会保险费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单位或个人利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工作的机会,虚构、隐瞒事实,骗取社会保险费或者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支付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违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的;

(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基金遭受损失的;

(六)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具体承办各自的举报奖励工作,“谁查处,谁奖励”。

第五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举报奖励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实名举报;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

(三)举报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四)举报人提供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掌握;

(五)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七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对同一事实进行举报的,按举报时间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涉嫌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案件,经过查证核实,根据举报人贡献大小和查证属实金额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

(一)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奖励200元;

(二)查实金额在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含30000元),奖励500元;

(三)查实金额在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含50000元),奖励1000元;

(四)查实金额在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含70000元),奖励2000元;

(五)查实金额在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奖励3000元;

(六)查实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对举报人增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举报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级管理监督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

本办法所称案件承办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社会保险行政管理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等。

第十条  案件承办部门应在举报案件办结后的10个工作日内,填写《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审批表》(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审批表》),经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字,附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包括立案审批表、调查报告、结案审批表、处罚(处理)决定书等),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在审批完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制作《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通知书》(以下简称《举报奖励通知书》)并送达举报人。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书》后两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到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

举报人直接领取奖金的,持本人身份证和《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领奖手续,工作人员应认真核验领取人身份,并为其保密。

举报人不能直接领取的,应及时将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身份证复印件和《举报奖励通知书》邮寄或传真给举报奖励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或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按照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代办领奖手续,由财务部门将奖金汇入举报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审批表》《举报奖励通知书》以及与奖励相关的资料由承办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作为保密件统一归档。

第十三条  自治区、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支付举报奖金时,应当严格审核,防止奖金被骗取。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除追缴奖金外,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离休干部医疗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统筹的监督举报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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