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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中国问题”

时间:2022-05-22 18:15:03 浏览次数:

摘 要:2016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也即要求哲学社会科学要有“中国”的“问题意识”。法治建设同样如此,只有将“法治”放在特定的时空下,才可能进一步了解它的内涵、外延、条件等内容。从体现中国问题意识的“鞋子合脚论”这一隐喻切入,从作为地域的中国、作为当下的中国和作为方法的中国三个方面,对法治中国的内容进行梳理和分析,可以表明推进法治建设如何以中国现实为落脚点。

关键词:法治中国;特定时空;党的领导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5-0009-04

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讲话,指出“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并概括出三个方面的特点,一是继承性、民族性;二是原创性、时代性;三是系统性、专业性。实际上,在2013年,习总书记在访问莫斯科国际关系学院时,就曾用一个比喻表达了这一观点,说道:“鞋子合不合腳,自己穿了才知道。一个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只有这个国家的人民才最有发言权。”之后这句话被总结为“鞋子合脚论”,认为彰显了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1]。首先,“鞋子合脚论”意味着不同的脚需要不同的鞋子,适合不同群体社会发展的各种模式必然存在着某种差异与不同,所以西方所谓的“普世价值”在具体适用时都必然面临着地方化的问题。其次,“鞋子合脚论”意味着鞋子的外观虽然重要,但并不是我们选择鞋子的唯一标准,关键在于鞋子穿得是不是舒服,所以华丽的辞藻与想象只有切入到个体和社会的现实生活,才能得出其是否实用的结果。最后,国家的发展与个人穿鞋并不完全一样,个人穿鞋合不合脚,穿鞋的人自然清楚,但国家的发展道路合不合适,则必须要依靠和重视这个国家的人民,只有找到代表人民根本利益的载体,才有可能确保话语权体系的正常运转。

在一定程度上,“鞋子合脚论”所蕴含的这三层意思在法学领域尤为明显。例如,法治模式就经常被视为具有“普世”标准,而忽视了其“地方性”的色彩,之所以“宪政”被批评为西方强加的话语,也正是因为其完全超越了我国宪法的具体规定并将西方制度视为“宪政”的唯一标准,最终使得“宪政”作为一个法律词语失去了其应有的生命力。①同样,法律的价值虽然值得追求,但当我们每每看到平等、自由、民主等价值诉求时,都简单地将我们的个人主义体验视为这些价值的当然目标,那就有可能忽视了它们作为一个社会目标的真实含义。最后,法治建设的最终目标仍然是要“为人民服务”,如果忽视了人民对实体利益分配的真正关怀,忽视了在每一个个案中的“结果正义”,那么法治建设就会失去民心。因此,必须清醒认识到,法治的真正服务对象,是一个个鲜活的人,是一群群充满争议的团体,是作为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中国人民,而不是、至少不仅仅是那些抽象的法律原则、原理和价值。

归根结底,“鞋子合脚论”在三个层面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隐含的“中国问题意识”,首先是推进依法治国的“空间问题”,即作为地域的中国,体现了法治建设过程中的“民族性”问题;其次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时间问题”,即作为当下的中国,体现了法治理念的“时代性”问题;最后则是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问题”,即作为方法的中国,体现出法治模式的“专业性”问题。下文将通过解读“鞋子合脚论”的隐喻,对习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讲话中的“中国问题意识”进行阐述。

一、大国与法治:作为地域的中国

众所周知,法治作为一种现代国家的治理模式,不仅随着人类社会的现实发展而不断变迁,而且体现了人类对自身治理模式的想象力。这意味着“法治”不仅存在于想象世界当中,更是直接生长在现实世界,所以法治建设的“中国”不是一个抽象、空洞、形式的符号,而是一个受到特定时空制约的现实、富含生命力的词语。就像在我们谈及“鞋子合不合脚”时,或许要问的是“我们穿上鞋子是要去哪里”“我们要走的道路状况如何”,以及“一双鞋子能否走遍天下”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则都隐喻了法治建设在特定空间中的约束条件。

首先,“穿上鞋子走去哪里”隐喻了鞋子的功能问题:天气、用途、环境都可能成为辨别一双鞋是否合适的标准。所以在说“鞋子合不合脚”时,前提是“当我们在做什么时”鞋子合不合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六个方面的重大任务就预设了法治的功能用途。一是“加强宪法实施”意味着讨论依宪治国,不能从某种“宪政理念”入手,把某种“理想蓝图”作为国家国体政体形式的模板,而是应从“一国两制”“民族区域自治”“南北地理文化差异”“东西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等现实情况入手,去述及宪法所面向的国家问题。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要求不能绝对性地将公权力和私权利作为强弱差异的两极,然后去空洞地讨论保护哪个、限制哪个,而是要放在整个国家社会关系当中去分析其发生的逻辑、保障的成本、约束的可能等问题。三是“保证公正司法”意味着司法不仅需要“说理”,更需要“执行”。“司法”的目的是调处和解决纠纷,而不是仅仅“提供一个法律结论”。四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则暗示了法律虽然是一种行为规范,但真正要实现其规范作用,更重要的是对社会观念的变革和塑造,只有把人情、伦理、权力等要素都界定和梳理清楚,才有可能培养出“中国的法治观念”。五是通过“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看到了“法治”作为一种制度模式有其局限性,推动社会变革最终要靠制度中的人,相同的制度在不同的地方也可能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只有看到了各个地方不同的法律工作者,才能理解“中国的法律人”。六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指出了加强法治建设的方法和途径,党的领导是体制改革、社会发展的主导者和推动者,法治的最大功能不是维系某种僵化的、有不好发展倾向的体制,而是为如何改革体制提供建议和意见,所以“党的领导”不应该是被“法治话语”排除出去的内容,这也正是“中国的法治核心”。可以看到,这些内容都可以放在“空间”的视角下进行细化和分析,构筑中国的“大国法治”。

其次,对法治功能的预设离不开对当下中国现状的理解和把握,谈及法治建设,就要思索法治这双鞋要走上的究竟是一条笔直向前、一望无际的柏油马路还是时而泥泞的蜿蜒山路。更为重要的是,要走的马路多还是山路多仅仅是我们辨别、判断、抉择法治功能的一个要素,这是因为法治本身就意味着全局性和统一性。因此,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也就有必要对不同的法治模式进行一种基于社会目标的分析,不同的社会目标隐含了对不同法治模式的需求。实际上,如果将各地的乡规民俗都视为法治化的对象或内容,那么法治模式必然是复杂多样的。在这里,关键问题不是哪种法治模式更好,而是哪一种法治模式更适合当地的情况,可以说,“法治中国”恰恰是由各个地区的“特色法治”所构筑起来的。

最后,正是基于法治模式的多样性,“法治中国”的理论构造就不仅体现为“拥挤社会的法治”[2],它更像是一个外显为话语争议的理论结构,在这一结构中,有关国家、组织和个人的各种利益倾向、理论表达和实践要素都会尝试通过某些渠道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获得一种普遍性的意义,并最终使自身的特性成为法治的统一性。甚至可以说,在法治模式内部,存在着一个长期充满斗争的战场,形形色色的法治模式及其背后所隐含的理念都试图让自身超越其他的竞争对手,并赢得法治模式乃至理念上的“诸神之争”,在这个意义上,西方现代法治所具有的“普世”标签正是通过胜利者对这一战场的清扫而形成的。不过,这种争夺的潜在立场乃是“二元论”,①而不是更接近中国当下社会现状的“整合论”。②由于法治中国的建设归根结底总是要受到现实社会条件的制约,并以现实社会需求为目标,所以其必然要以“整合论”为基础,这也就意味着想要建成法治中国,需要的肯定不是“一双鞋”而是“许多双鞋”。期待着“一双鞋子走遍天下”的人,不是妄自臆想了一双上帝的鞋子,就是轻视了开辟道路的勇气与艰辛。因此,“想要穿好鞋,还须选好鞋”,这就需要对特定时间里的“中国”进行界定。

二、市场与法治:作为当下的中国

如果说,“我们要走的道路”隐喻了“特定空间”里的中国,那么“鞋子的市场问题”则隐喻了“特定时间”下的中国,“时间”不仅是改变一个人的最好方法,更是考验一个人乃至一个国家的最重要标准。鞋子的市场需求隐喻了现代法治之于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性,鞋子的市场供给隐喻了现代法治内容的历史变迁和当下重心,而“供货商们”则隐喻了掌握并推进法治这套话语的“权力者”。

首先,“鞋子”的市场需求隐喻了我们特定的法治道路不仅因为地域差异而有所不同,也会因为视野的变化而产生不同的理解。如果以改革开放三十年为限,那这条特定的法治道路就是指以“民主与法制建设”为核心的法治道路;但若以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为限,那么这条法治道路就无法回避共产党治理国家的政法路线[3]、方法和策略的问题;如果将历史的视野拉得再长一些,以1840年鸦片战争为限,那么这条法治道路就不仅包括国家治理的问题,还包括了从微观到宏观的近现代民族国家的建构问题;甚至我们还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礼法、郡县、科举等从思想观念到现实实践的制度设计,都称得上是特定的国家治理形式。不仅如此,历史上西方法治的内涵也是不断变化的,从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开始,道德伦理就是法律的“亲兄弟”,有时它表现为由教会享有解释权的“神法”,有时表现为内容复杂的“自然法”,有时则表现为人民群众的意志,在很大程度上,这些不同的法治内涵都是由当时社会需求所决定的,所有那些超越法律但同时又是法律根基的本源性理论都与其当时的时代背景密不可分。

换句话說,不论是西方法治内涵的演变,还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治理架构,都离不开“时间性”的维度,归根结底,法治的本质是一种为了满足人类社会需求的“产品”。比如,将“神法”“神启”作为人定法/实证法的上位法,是基于人类在初民社会因对自然界的无知而产生的恐惧,相比而言,中国古代的“神农尝百草”“夸父追日”这些传说与神话则都是在消解这种恐惧,“对死的畏惧/救赎”和“对生的渴望/追求”正是两种法治理念背后不同的“市场需求”。同样,强调“自然法”对法律的支撑功能,则是在西方政教分离的大背景下,重新确立新“统治者”的重要途径。相比而言,中国近代以来的法治建设,要么是要维系一个大政权(晚清变法),要么是要建构一个大政权(北洋、民国政府的立宪),“塑造心理权威”和“建设现实政权”是差异更为明显的“市场需求”。即便在当下,法治模式背后的“市场需求”,仍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比如更重视“程序正义”的法治理念,往往隐含着可将法治经验进行推广的“市场需求”,而更看重“实质正义”的法治理念,则隐含着要获得当事人认同的“市场需求”。在这个意义上,建设“法治中国”必须要以“当下”的中国为限,而在这一时间限定下,理解当下中国的“市场需求”取决于有关“鞋子/法治”的“市场供给”。

应当说,“鞋子”的市场供给隐喻了当下法治理念的生产过程,它并不只是简单地依据社会发展现状塑造而成,还需依托于某种创造性的主动意识。从这个角度看,法律人群体就是法治理念的供货商,法治理念的内涵与法律人群体的兴趣、利益、偏好、知识储备、社会资本等因素相关。确切地说,法治理念的生产离不开法律人这样一个职业群体及其生存的社会现实。一方面,法律人作为一个独立的职业群体,他们的法治理念必须严格地将自身与其他规范区分开来,以获得法律自身的独立性、专业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又因为法律人群体内部的分工不同,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家会因为职业的差异而对法治持有不同的立场、观点、方法,并且即便是同行,也可能因为角度不同而对同一个法律案件有着不同的观点,这最终使得法治理念又不会真的以一个“统一”的形象出现。

因此,法治理念本身是多元的,而当下以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主法制”建设为出发点,其主旨就在于如何转变国家的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人治与法治之变”“法制与法治之争”,直到当前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都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民主与法制建设”这一政治政策在法律领域的延续,所以当代法治依然是“政法视野”中的宏观法治,而不是“去政治化”的微观法治。实际上,如果不那么片面和狭隘地理解“政治”,而是将“政治”理解为利益群体背后冲突或妥协的社会关系,那么从来就没有什么“法治”可以真正地“去政治化”,因为法治理念的“供货商们”也深深地嵌入在这个政治世界里。因此,理解当下的“法治中国”,应该重视当下中国的法律人究竟如何生产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这一问题。

可以说,现代国家治理模式要求民主和法治来提供政权的正当性,而法律人群体的创造则为民主和法治的实践提供了这种可能,只在这一层面,法律移植才具有生命力,中国与世界的对话也才是平等的,因为法律移植的不是干巴巴的法律条文,而是生动鲜活的法律实践,特别是法律如何适应并改变社会的实践。在这里,任何一个自觉的中国法律人,都必须思考西方法治话语背后的“市场规则”对于中国的意义,在引进的每一个法条背后,预设了一个怎样的中国,而人们又期待着一个怎样的中国。

三、党的领导与法治:作为方法的中国

前文从空间和时间上界定了“中国”,还需要回答实践和方法的问题。归根结底,鞋子的功能和市场仅仅是决定了我们要穿的是“什么样的鞋”和“怎么样的鞋”,但在我们穿上鞋子之后,要注意的则是“怎样穿才能穿得长久、怎样走才能走得更远”的问题。这隐喻着,不论我们对法治的期待如何,最终都必须立足在法治实践的效果上。在法治目标与法治实践效果的二元张力下,一方面,前者应以后者为基础而不是相反,否则就成了浪漫主义法治;另一方面,后者又需要以前者为方向而不是无视,否则就成了犬儒主义法治。而在以法治促变革的大背景下,明确这两者的关系,就要看法治建设的推动者是谁,以及他如何推动法治建设。

如果细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公报,就可以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党的领导”一词共出现了14次,超过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其他内容。并且从公报的结构上看,公报在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总目标”和“重大任务”时,分别使用“全会提出”“全会强调”“全会明确了”作为段首语,而在“全会强调”的三个段落,无一例外都是在论述“党的领导”之于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可以想见,这“三个强调”明确了“党的领导”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解决谁来引领和推动法治建设的根本性问题。这意味着,我们要走的法治道路并不是空中楼阁,法治这双“鞋子”的最大功能也不是为了美观和供人欣赏,而是嵌入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法传统中,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国家富强和民族复兴。这一信号表明了我们推进的“依法治国”不是预设了理论框架和利益分配方式的“西方现代法治”那双“鞋子”,而是以“党的领导”为核心,以“依法执政”为主线的“社会主义法治”这双“鞋子”。

基于这一点,党領导下的中国就是“作为方法的中国”。一方面,空间下的中国要求对各地不同的法治经验进行归纳和分析,构建起“大国法治”的框架,从而完成对形形色色的法治模式进行整合的任务,并且,这种“整合”不是对不同法治模式进行取舍的“整合”,而是对不同法治模式背后经验要素的“整合汇总”。另一方面,时间下的中国则要求建设的法治不是一种空想的法治乌托邦,而是基于现实社会状况的工作,法治建设虽然离不开对国外历史经验的借鉴,但更不能直接照搬照抄外国的制度和法律,这不仅是制度之间存在水土不服的问题,更是主动将对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解释权乃至决定权拱手让出,甚至可以说是“曲线亡国”。因此,建设“法治中国”,更要着眼于法治建设中的“中国人”,不论是代表了法律精英话语的“法律人群体”,还是暗含了法律大众话语的“普通民众”[4],或许都不能排斥另一种而单独成为法治的权威话语,只有将两者整合起来,让法律人群体意识到大众话语的重要性,让普通民众真正认同法律的专业性与职业性,才有可能实现“法治中国”。可以想见,这种对精英与大众关系的处理,几乎就是党一以贯之的群众路线在法治建设领域的体现,“法律观念需从群众中来,法治理念需到群众中去,法律实践需要依靠群众,法治建设则是为了群众”。

一言以蔽之,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在党领导下推进的法治建设,蕴含了一个“作为方法的中国”,它既不是西方法治模式的“被普世者”,也不是现代法治模式的对抗者,它只是以现实国情为基础,并由各级党政干部来实践、归纳和推进。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无论我们试图建设的是何种法治,能够实现的又是何种法治,都必须正视法治如何实践、如何更法治化地实践、如何更好地实践法治的问题。而在当下中国这个“特定时空”中,坚持党的领导毫无疑问是实现法治中国的最好方法,只有做到了这一点,实现法治的才是中国,而不是其他。

四、结语

综上所述,“法治建设”的中国问题意识就是要通过对“中国”的限定,来明确特定的“法治”含义:其中,“作为地域的中国”表明,法治并不一定外显为统一的、形式化的国家和社会治理模式,但它又必须以一个统一的、形式化的国家社会为基础,在960万平方千米的空间里,所有的“地方”都是“中国”,这是“中国问题”的“民族性”面向;“作为当下的中国”则表明,法治并不会承诺一个没有冲突和矛盾的社会状态,而只是尝试用一套话语来化解冲突和矛盾,由于这套话语本身就是在不断发生改变的,所以法治模式也就必然是一种“历史”而非“本质”的国家治理模式,“当下的中国”才是中国,这是“中国问题”的“时代性”面向;而“作为方法的中国”表明,法治化并不保证在法治的国家里人们就一定会生活得更好、国家会更强大,事实可能是,只有在社会生活水平比较高、国家实力比较强大的环境下,法治才更有利于构建一个稳定、和谐的国家与社会,如果我们承认并接受,当代中国的独立和发展离不开“党的领导”,那么同样就无法否认,法治中国建设也离不开“党的领导”,这是“中国问题”的“专业性”面向。因此,对于建设法治中国而言,法治本身不应是目标,而应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途径和方法,在这个意义上,也就需要不断挖掘法治之于中国的功能,以及中国之于法治的意义,选好并穿好“法治”这双鞋子,唯有如此,我们才有可能真正建成“法治的中国”,而不是建成一个“被法治的中国”。

参考文献:

[1]从“鞋子合脚论”读懂中国发展自信[EB/OL].凤凰网,(2013-03-26)[2016-05-26].http://news.ifeng.com/gundon

g/detail_2013_03/26/23540210_0.shtml.

[2]陳柏峰.拥挤社会的法治[J].南风窗,2014(25):41-43.

[3]侯猛.民主集中制与新中国政法传统[J].文化纵横,2010(6):62-67.

[4]刘星.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和精英话语[J].比较法研究,1998(1):33-36.

[5]吉尔兹.地方性知识[M].王海龙,张家,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

[6]克罗齐埃.法令不能改变社会[M].张月,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7]杨国强.衰世与西法:晚清中国的旧邦新命与社会脱榫[M].北京:中华书局,2014.

[8]赵鼎新.民主的限制[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2.

[9]凌斌.中国法律时局图[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Grasping the “Chinese problem of comprehensively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Reflections on General Secretary Xi’s speech at the Symposium on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ZHANG Xiaoyu

(Law Department of Jiangxi provincial Party School, Nanchang 330003, China)

Abstract: In May 2016, general secretary XI Jinping put forward the "China characteristics, China style, Chinese style", also requested that the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should have "Chinese" problem consciousness" at the Forum on work in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conference, The same is true of the rule of law, only put the rule of law in a specific time and space, it is possible to further understand its connotation, extension, conditions and so on. Starting from the geographical metaphor of the China problem consciousness "shoes on" , To sort out and analyze the content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from three aspects of China as a region, China as the present and Chinaas a method, can show how to promote the rule of law is the foothold of China.

Key words: China ruled by law, pecific space-time, Party leader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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