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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地质资料定密举措探讨

时间:2022-05-19 12:00:06 浏览次数:

摘 要 铀矿地质资料在定密工作上普遍存在定密有法难依、解密责权不晰、密级变更任务繁重等问题,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针对上述问题,采取了制定保密范围、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开展定密授权、突出保密重点、落实密级变更、加强定密检查监督等一系列措施,规范了铀矿地质资料的定密机制,为铀矿地质资料更好地开发利用提供了支撑。

关键词 铀矿地质资料 定密 解密

中图分类号 G270 文献标识码 A 收稿日期 2017-07-29

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以下简称“我局”)组建于1959年,前身为核工业华东地质局,原隶属于中国核工业地质局,承担江西省的铀矿及其他基础性、战略性地质任务。五十多年来,我局先后为国家探明提交各类铀矿床百余个,提交的铀资源储量约占全国探明铀资源储量的1/4,为我国国防建设和核电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全局共有保存铀矿资料的档案馆(室)10个,保存有建局以来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铀矿地质档案。定密是指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的活动。准确恰当地定密,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与促进信息公开利用之间取得良性平衡的前提。铀矿地质资料如何定密,是核地质单位遇到的普遍问题。本文将对我局在铀矿地质资料定密工作中采取的具体措施予以讨论。

一、铀矿地质资料定密工作现状

1.单位体制改革后,密级变更工作出现空窗期。自 1999年以来,核地勘队伍实施了体制改革,全系统除保留13个单位外,其余77个单位实行属地化管理[1]。属地化后的核地质单位相互关系相对独立,核地质资料保密管理业务没有上级主管职能部门的指导和规范,档案资料处于保密期限过期、密级变更无期的状态。

2.新时期下密级范围具有较大变化。按照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核工业定密管理规定,铀矿地质档案大部分定为秘密或机密级国家秘密。而2012年实行的《中核集团地矿事业部国家秘密范围目录》与原《中国核工业国家秘密范围目录》中有关铀矿地质的内容相比较,有较大变化。一是为提高铀矿地质工作便利性和考虑到市场化因素,大型和区域性铀矿的工业储量、中小型铀矿的开采量等没有列入国家秘密范围。二是为贯彻执行保密工作突出重点的方针,细化后的铀矿地质国家秘密范围有所减小,其定密方向是全局性或涉及国防军事方面的核心重点内容,例如全国和全省铀矿总资源储量,涉及军事、科研的项目事项等。按照新规定,我局所藏大部分档案资料及目前从项目中产生的地质资料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

3.铀矿地质资料定密、解密,有利于资料更好地开发利用。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铀矿资源的需求增大和我局“地矿立局”主战略的实施,我局取得的公益性铀矿地质项目正逐渐增多。“十二五”以来,全局已开始实施的各类项目(包括中国地调局矿调项目、中央地勘基金项目、中核地勘基金项目、江西省地勘基金项目)有近百个,在这些地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已经产生或还将产生大量的核地质资料。核工业传统的保密思路主要在保上做文章,定密范围过宽过泛,但凡涉及铀矿的资料,眉毛胡子一把抓,全部定为国家秘密,保密重点不突出,易造成保密管理上的混乱、误解,不仅有损保密工作特有的严肃性,也不利于铀矿地质资料的开发利用。对铀矿地质资料的定密、解密有利于资料的开发利用,既避免了国家的重复投资,又能更快地产生经济效益,利国利民。

二、铀矿地质资料定密的具体举措

按照中国核工业地质局关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新规定,我局現存的大部分铀矿地质档案及目前从项目中产生的铀矿地质资料的密级均需重新厘定。准确恰当地定密,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与促进信息公开利用之间取得良性平衡的前提。建立主体明确、程序科学、解密及时、监督有力的科学完整的定密机制是当务之急。

1.依法制定保密范围目录。按照《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有关机关规定。《中核集团地矿事业部国家秘密范围目录》是《中核集团国家秘密范围目录》的组成部分,目前是铀矿地质方面唯一具有法律效力的定密依据,我们应该按照它的规定来确定国家秘密。另外,要在综合参照各级国土资源等管理部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整理制定《江西省核工业地质局商业、工作秘密范围参照目录》,把需要保密的铀矿地质资料信息分成不同的秘密类型、级别加以保护。

2.建立定密责任人制度。由局和各地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法定的定密责任人)指定若干名铀矿地质和档案管理方面的专家作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和密级变更工作。定密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和权限:(1)审核批准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2)对本单位产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变更或者解除的决定;(3)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确定的事项先行拟定密级,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3.开展定密授权工作。(1)我局依法享有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权利。《保密法》第十三条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我局属于“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2)经常产生国家秘密的局属地勘单位,可向局申请定密授权。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主动授予局属地勘单位定密权。(3)局属各地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法定定密责任人,单位被授予定密权后,被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可在授予的定密权限内开展定密工作;(4)暂未取得定密授权的局属单位(公司),如因工作需要产生国家秘密,可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时限和知悉范围,再提请局机关定密。

4.规范定密程序。针对本单位自行保管的铀矿地质资料,确定和变更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应当由产密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要做到严格遵循、不扩大范围、不遗漏事项,依法严格定密;对向局档案馆汇交的涉密地质资料,按照《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汇交单位对所汇交的地质资料提出定密建议,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保管单位(档案馆)对汇交单位提出的定密建议进行复核,并确定密级。各级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统一标准。

5.突出保密重点,避免定密范围过宽过泛。准确恰当地定密,是保障国家秘密安全与促进信息公开利用之间取得良性平衡的前提[2]。除全国和全省的铀矿总资源储量,涉及军事、科研的项目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外,依照《江西省地质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保密管理规定》中关于商业秘密的管理办法,将铀矿等同于其他具有潜在商业价值的地质矿产,其地质资料定为商业秘密。参照《中央企业商业秘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把铀矿地质资料中的核心部分及重要转换参数等内容确定为“核心商业秘密”或“普通商业秘密”进行分级保护。

在铀矿地质档案的管理过程中,为防止混卷在提供利用中造成的机密扩散问题,应对定為国家秘密级的档案资料特别是机密级别的档案资料单独装盒保存。立档单位应编制专门的涉密档案目录,建立涉密文件统计台账和存放地点索引,解决涉密档案资料因分散保管而导致调密不便的问题,为科学管理、准确掌握、有效保密、及时提供利用创造条件[2]。

6.落实定期解密制度。定密之后无人解密是目前核地质单位定密工作中一个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造成了保密资源浪费和信息资源利用障碍[2]。密级变更是定密工作的一项主要内容。根据《保密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档案在保管过程中,其密级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规定的变化而变化的[3]。定密责任人应定期组织开展铀矿地质资料的密级鉴定工作,对于不再属于保密范围或者保密期满的档案资料予以续密、密级变更或者解密。严格划清密与非密的界限,确定哪些档案能开放利用,哪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利用,哪些还不能提供利用,为今后进一步搞好档案规范化、标准化管理奠定基础[3]。

7.加强定密监督检查。我局定密责任部门应加大对各地勘单位定密工作的检查督导力度,不断促进定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重点检查是否有“高定或低定”现象,是否按定密程序定密,是否存在定密不准确、变更不及时、解密不及时的问题,确定了密级的档案资料是否进行了有效保护等。建立定密评估机制,将检查审核结果作为定密责任人和产密承办人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2]。

铀矿地质资料是我局建局以来的地质找矿成果,是国家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获得的,是江西核地勘单位为祖国核事业作出的成绩与贡献,它凝结着铀矿地质工作者的血汗与智慧,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对铀矿地质资料进行科学合理定密,既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经济发展的需要。通过对铀矿地质资料的合法定密,使保密重点突出,该保密的保住,不涉密的档案资料可以开放利用,让躺在库房里的“死”资料变“活”,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孔晖.核地质档案的开放利用与安全问题研究[J].兰台世界,2009(3):38-39.

[2]李力.高校保密工作中定密机制完善的思考[J].法制经纬,2011(8):12-13.

[3]佘时碧.论怎样做好档案工作的保密[J].消费导刊,2008(6):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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