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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百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述评

时间:2022-03-14 09:54:00 浏览次数:

摘要:学生资助制度是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制度。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随着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而不断变革。民国时期,随着职业教育收费制度的实施,学生资助开始出现,并且由于其受众的弱势,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的迫切需要,形成了以免费为主的资助体系。新中国成立以后,在计划经济时代,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资助主要参考高等教育的资助政策,进入市场经济后,中等职业教育走向收费,对教育公平的追求以及职业教育在我国经济发展中越来越突显的重要作用,政府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到政府责任,形成了以国家助学金、免学费为主的资助政策体系。

关键词: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沿革

作者简介:刘红(1979-),女,湖南衡阳人,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中国职业技术教育》杂志编辑,助理研究员,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学。

基金项目:本文是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职业教育专项研究课题“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研究”(GJA070013)的课题成果之一,课题主持人:赵伟。

中图分类号:G71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7518(2011)22-0085-12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1]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其核心在于保障每个人都有受教育的机会。教育资助制度是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制度。我国的中等职业教育,从最初的雏形实业教育到新中国成立以后职业教育的办学、管理体制的完善,经历了曲折的过程,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也随着中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而不断变革。本文以1949年为界,以中等职业教育中学校教育的学生资助为考察对象,将资助制度从时间上划为:新中国成立以前——清末民国时期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和新中国建立后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两部分。

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

(一)清末民初时期实业学堂和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1902-1928)

我国的教育资助由来已久。汉代太学中就开始免除弟子的徭役并提供食宿,之后历代的官学、书院不仅免学费还给学生一定的物质资助。在清代,官学和书院形成了给学生银两的制度,即膏火。实业学堂可以认为是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奠基,1902年壬寅学制颁布,实业教育制度正式确立。早期的实业学堂即采用膏火制度,大多都不收费,有的还补助一定的伙食和其他费用。如杭州蚕学馆除“供给各生饮食外,按月给杂费洋三元。”汉阳钢铁学堂章程中规定“一、学生非就地所招者,来汉川资归本厂发给。二、本厂专备房屋,为学生起居之所,除按月由本厂供应火食纸笔外,并每名给银三两,为添置衣履之费”。[2]

但是,一方面晚清政府在内忧外患的时局之下,实行新政。建立起公共教育体系,成为清政府救亡图存的手段之一。但是此时国家的财政已经捉襟见肘,“其力之不逮,上下所认同”,教育经费的压力,迫使教育收费不得不全面启动,学校“不得不望民间之自开”。另一方面,当时学生能够享受膏火,但却仍然希望通过科举考取“功名”,教育收费成为个人诚心求学的一种证明。在《癸卯学制》中对教育收费做了这样的解释:“学生以经费不需自出,不免怠惰旷废,不肯切实用功,更兼不守规矩,视退学为无关轻重。”教育收费势在必行。

实业学堂同其他教育一起,经历了从膏火制到教育收费制的转变。1902年《奏定学堂章程》规定,“各实业学堂应收学生贴补学费,听各省察酌本省筹款难易核计本学堂常年经费,随时酌定”,废除了膏火制。1904年,《癸卯学制》的颁布,正式将教育收费制法制化,标志着近代教育收费制度的正式形成。

1912年,辛亥革命爆发,推翻了清王朝建立中华民国。中国近代历史走进了一个崭新的时期。实业教育制度不断完善,与之相应的实业教育收费制度也不断深入。

1912年9月,教育部公布《学校征收学费规程》,规程规定,初小、师范、高等师范免收学费,并对高小、中学、大学、实业学校、高等专门学校的收费标准作了具体规定。1913年《实业学校令》第十条中规定,实业学校学生应纳学费,但得视地方情况酌量减免。

当时,对实业学校学生资助只有部分减免的制度。《学校征收学费规程》中规定,“乙种实业学校、高等小学校及实习科学生,有无力缴费者,得呈请校长酌减其学费之一部分。各学校为鼓励学生起见,得于成绩最优者分别减免学费。”[3]实行收费制度,并给予一定的奖学或减免,这在当时一些学校的学则中也得到了体现。如南通农业学校学则中规定“一、在校膳宿者,乙种农业科每期纳学膳杂费二十元,甲种农业科每期纳学费十元。二、不在校膳宿者,乙种农业科每期纳学费四元,甲种农业科每期纳学费十元。三、通学生在堂午膳,每期纳膳费八元。四、讲习生不在堂膳宿者,每期纳学费十元;在堂膳宿者,每期纳学膳杂费二十六元。五、教授应用书籍及操衣等费,由本校代为购备者,须随时缴价。”在学则中并没有列出资助的条款,只是在“奖励惩戒”的条款中指出,“每学年末,选拔其优先者,为特待生及风纪生。”[4]可以看出,此时对中等职业教育的资助还没有制定专门的制度,有相关的减免制度,但没有制定标准,大多是“视情酌减”。

随着付费上学的逐渐深入,学校不接纳交纳不了学费的学生上学,直接导致大批贫寒家庭学生失去学习的机会。而“志望实业者,尤多寒苦之士”,实业教育与其他教育相比的特殊性,也导致了对其学生资助的更多的关注。如,1917年10月15日,教育部在北京召开全国实业学校校长会议,就实业学校的有关问题进行广泛讨论,形成决议40条,其中第28条决议就是免除实业学校学生学费,对偏远地区实行公费和普选奖励优秀生办法等方面,制定了详细规划。1918年2月4日,教育部通咨实业会议议决实业学校学生给予公费办法。其中提到广西、奉天、江西都提议实业学校的学生实行免费。原因各不同,广西认为,“实业学校多设于省会之处。各县交通不便,人民生计艰难,学校虽有不收学费者,然川资膳宿衣履等所费不赀,故各县乡来就学者甚鲜。若变通办理,略仿师范之例,所有学生膳宿等费,概由公家支给,则偏僻乡里贫寒子弟亦可离乡就学。”奉天认为:“东省民风强悍,法政陆军诸校,为群材角逐之场。至农工商诸务,胥鄙夷而不屑道。倘能改为官费,则官吏之提倡,足以引起人民尊重实业之心。”江西则提出:“赣省人民,生计困难异常。故一般青年之志望入学者,卒以学费难筹,不克入校。况志望实业者,尤多寒苦之士。欲谋实业教育之发达,不得不酌量地方情形,减轻入学者之负担,以示劝勉。”[5]1922年,壬戌学制颁布,将过去沿用的实业学堂、实业学校一律改为职业学校。接受职业教育群体的弱势特点,职业教育发展与职业教育生源的短缺之间的矛盾,导致对中等职业教育进行免费教育的呼声越来越高。随着民国经济的发展,以免费为原则的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开始酝酿。

(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制度(1928—1937)

经济的发展,促使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政策倾斜。据统计,1927-1937年间,工业产值平均每年增长率为8.4%,农业除大灾之年外不断增产,资本主义统一市场也在迅速发育与成长。这一切,不仅刺激了社会对工商农业技术人才数量需求,而且提高了社会对职业教育水准的质量要求。而当时,中等职业教育的人才供给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1931年,中华职业教育社在苏州举行专家会议,蔡元培等42人发表宣言称:“全国中学1139所,内职业学校149所,仅占13%,全国中学学生234810人,内职业学校学生16641人,仅占7%,需要与供给,相悬至此,无惑乎求事者示能得事,求才者坐叹无才。”[6]正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国民政府在教育决策方面开始向职业教育倾斜。1931年,国民政府通信各省依据各自状况,大力兴办相应的高初级农工商科学校,并决定从这一年开始,所有的普通中学都开设职业教育课程或职业科,凡地方县立中学,总方向皆应改组为职业学校或农村师范学校,凡县市地方政府筹办的普通中学及私人呈请筹办的普通中学,一概劝其改办为职业学校。此阶段,颁布了一系列中等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完善中等职业教育的管理。1932年,国民政府公布《职业学校法》,将职业教育从普通教育中划出,自成体系,以便其更好地发展。1933年,颁布《职业学校规程》和《各省立推行职业教育程序》。1936年颁布《教育部补助公私立优良职业学校办法》,对公私立优良职业学校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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