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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与利:清末民赈中的商人赈济

时间:2022-05-29 10:55: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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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商人在古代传统荒政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一环。在以往的救荒史研究中,常常对于商人的慷慨解囊多予“义举”嘉许,却往往忽视了商人“义”举背后出于“利”的考量。本文以丁戊奇荒为例,主要依据荒政文献的记载,通过对灾荒场合商人赈济的考察,试图揭示我国传统社会中赈济的丰富内容以及商人这一群体的另一个侧面。不妥之处,敬祈指正。

二、丁戊奇荒概述

“丁戊奇荒”是19世纪70年代后期发生在我国北方地区的一次特大旱灾,持续时间久、波及范围广、造成影响剧烈,是中国近代历史上的一起重大事件。其中尤以山西、河南二省受灾更甚。

山西的旱灾从光绪元年为萌芽期,光绪二年到四年为三年大灾荒时期,光绪五、六年旱灾逐渐减退。这六年问,综合各类灾害统计,如下表:

根据上表分析可知,光绪三年以来,旱灾所占比例极高;光绪三年以后,旱灾灾情逐年递减,但其他灾害(狼灾、鼠患、瘟疫等)呈现上升趋势,并成为主要灾害。

可以说,山西光绪初年的灾荒是一场以旱灾为主,多灾并发的复合性大灾荒。这场灾荒使得山西人口锐减、经济凋敝、文教停滞,出现了人相食、鬻子女、恶兽横行等骇人景象。

“荒政”作为我国传统社会的主要救灾方式,通过国家政权制定一系列救济法令、制度与政策措施来组织实施。与这种政府行为的“官赈”相对应的,是由民间社会力量面对灾荒所组织的“民赈”。二者互相辉映,一同构成我国传统社会“荒政”体系重要的部分。面对这样罕见的一场大灾荒,山西商人在民赈中扮演了及其重要的角色,其赈济行为,不仅仅是完全出自于道义上的考量,同时背后仍然存在着利益上的盘算。

三、商贾家族的赈济行为

明初以来的山西商人,随着不同阶段的发展,资本不断积累,清中后期形成了众多富商大族,如祁县乔氏、榆次常氏、太谷曹氏、平遥李氏等。这些家族经营票号,资本雄厚,推动当时的祁太平地区成为全国重要的金融中心,有着非同凡响的地方影响力。

(一)捐赈形式

这些商贾大家在这次灾荒中,有很多出于道义的行为。1877年,山西捐输居在省城创办,官府向绅商民户劝办捐输,来补赈灾粮款的不足。各地商贾尤其是太谷、平遥、祁县、榆次等身家百万的富商,就地捐输,慷慨解囊,救济乡邻。不少商贾家族得到官府授匾的形式公开表彰,他们的捐赈形式主要有四种方式:

1.拿出积存粮食在本乡本土设粥棚或借贷居民。榆次常家散发家存粮食数百石,祁县乔家“于亲故之惆恤,灾歉之赈施,独倾囊资助无吝啬”。平遥较有名气的票号掌柜邱泰基“设粥棚放赈,民赖此而活着以万计”。

2.由商户捐银,官府组织买粮赈济,是商界参与赈灾活动最普遍也是官府最欢迎的方式。从地域角度讲,富商集中居住,商业繁荣的州县,捐出的赈银则比其他州县多出数倍甚或数十倍,从整体角度看则对山西赈灾活动做出重大贡献。

3.借银助赈。在赈灾资金周转艰难之际,由官府出面向商号尤其是票号借银应急。光绪四年五月,官赈经费告缺乏,粮食大批待运,遂由曾国荃奏请,借平遥、太谷、祁县各票庄银十二万两,“捎资运粮”。

4.商人组织,自行购粮运粮。

(二)赈济行为的考量

商贾家族的赈济行为,除了道义的慷慨外,也离不开利益的考量。

首先,从其主观出发点,考量有三:

1.山西是商贾家族的大本营,主要商号总部、主要富商家庭、驻外各分号从业人员家眷亲属均位于本籍。如果在灾荒面前选择冷眼漠视,其本身财产必然成为饥民众矢之的,甚至危及人身安全。主动捐输银粮,于己是一种变相的保护;

2.富商积极赈济有利于减轻官府的盘剥与压榨,促进官商关系的改善;

3.山西商人以“重信好施”自我标榜和宣扬,本土本乡出现灾荒,若无举动,势必声誉扫地。

其次,从其客观实际看

在民赈捐输中,富商大贾虽然人数较少,但捐输数巨大,对赈灾起到了关键实际的效用,在灾民群体中赢得了很高的声誉;此外,时任山西巡抚曾国荃以赈费不足为由,劝办捐赈,陆续在省内各地开设捐输局。山西富商大户通过捐赈,不仅获得翎枝、封典等虚衔,后期还成为各道、府、州、县各项实官,使其披上一层“官商”的外衣,利用政治特权来巩固自己经济利益。

总之,商贾家族主动散粮救济乡亲,拿出银两捐于官府进行赈灾,有利于提高威望,扩大影响,结交官员,巩固拥有的社会地位及参与地方事务的权力。

四、中、小商人的赈济行为

在商人赈济中,数量最大、提供援助最多、与灾荒现场联系最密切的,是中、小商人群体。

(一)中、小商人的赈济形式

这类商人道义性的赈济不可胜数,可分为以下几类:

1.就地捐輸,赈济乡邻。

中、小商人虽不如富商大贾资产雄厚,但也能做到量力而行,主要接济同族、邻里和同村之人。如荣河商人王章成,“当光绪丁丑问,岁大祲,在县赈捐八十金。在村倡散粟二十大石,全活甚重”等等。此类义举获得村人与族长的尊敬,灵石商人张元庆,“弃儒归商,经商起家,性好施。光绪三年,亲族中赖以生活者十数家,又捐水田十亩,赡养族人。修家庙一出,族人匾其门曰:‘敦本亢族’。”

2.埋葬尸骸,入土为安。

除了赈济生者,处理尸体以防止瘟疫扩散也是中、小商人的主要行为。如“张怀庚,以孝闻……光绪岁大饥,道斳相望,遍施棺材,嗣以力不能给,每与尸骸,辄出百钱觅人掩埋,又亲率其子,收白骨无数云。”“李麟书,光绪四年大祲,收无主尸骸,在南门外建千骨冢。”

3.捐纳钱粮,安置同乡。

除了本地商人就地捐输外,那些身处外地的山西商人也在积极发挥作用。他们一方面向家乡灾区捐钱纳粮,如洪洞商人刘汝明,“光绪初,山西奇荒,人相食,诸友皆晋籍,明许暂假公款济其家室,积资近万金……。”另一方面,接济安置逃荒在外的同乡饥民。“田镛,曲村人,在直隶涿州生涯,性好善。光绪三年,贾米三十石赈本族本村饥民。本族人按月给予粮食,少壮者均唤到涿州养活。”“井光源,张篆村人,服贾于秦……光绪三四两年,岁大饥,乡里有就食秦地者,必厚遇之,不使一人失所。”此类记述不计其数。

(二)中、小商人的赈济行为的考量

但与此同时,道义背后仍然存在利益的体现:

1.官府授匾,光耀门庭。

对于地方上的中、小商人而言,经济状况无须担忧,但由于受到传统“士农工商”观念的影响,其政治地位低下。很多地方富户通过这次赈济,收到了官府赠送的匾额,这对于其整个家族而言是之前无法想象的荣光。如“张有选,北续村人。光绪丁丑岁大祲,人相食,公出家中余粮,慨捐小米四十石以赈济贫民。官吏奏闻,清德宗赏穿黄马褂,并钦赐匾额,选题曰‘赈荒芳绩’。”

2.明哲大义,实为保身。

于商贾家族一样,大祲年间商户士绅首当其冲成为失序灾民冲抢劫掠的目标。饥民铤而走险、抢粮伤人、袭击官商者在当时随处可见。比如,在“被灾尤酷”的晋南诸县,“强梁者白昼劫夺,聚散无常”。虞乡县“饥民乘夜肆掠,邑侯捕治始敛迹”。临县“糠粃树皮争食不足,饥民四起劫掠”。芮城县因为“災荒过巨”,虽然“迭经蠲粮散赈,无补万一,而死亡枕藉,人民肆行抢夺”。省内“贼匪蠢动”现象十分严重,中、小商人为避祸端,捐输免灾,是极为自然的选择。

3.贱买家奴,并购田屋。

在这场巨祲奇灾中,饥民遍地,秩序混乱,很多商人借机牟利。社会学家潘光旦曾言:二千年来,卖儿鬻女,尤其是鬻女,早就成为过渡荒年的一个公认的方法。如临晋县饥民“鬻妻卖子,去产变业,艰苦情形,不堪言状”,芮城、永和县志中也均有饥民“始则出售产业,继则鬻卖妻子”的记载。商人抓住饥民心理,以极低价格贱买家奴,与当时奇高无比的米价形成鲜明的对比。此外,商人们还借机低价并购田地、房产,大发横财。

五、结语

通过上述对山西商人里面的商贾大族与中、小商人在丁戊奇荒中赈济行为的种种分析,可见,在考察商人在传统荒政中的形象时,既不能按照“唯利是图”、“为富不仁”的传统印象而全盘否定,也不能过分强调其“疏财施赈”、“积德行善”的道义行为而一味认可。

赈济本身就具有丰富的内涵,要回到常识,看到商人在古代传统荒政体系下的赈济行为,于民而言既有同情可怜的情义,又有收取人心的实利;于官而言既有积极配合的仗义,又有官商结合的名利;于商本身而言既有乐善好施的道义,又有维安固本的实利。商人赈济虽有出于道义的考量,但最终起到决定性作用的仍然是获得实质性的利益。过分强调义、利各占几何是没有意义的,但客观分析复杂行为背后的复杂含义,是历史研究必备的能力与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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