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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配偶权的古代史角度考察

时间:2022-04-10 12:12:28 浏览次数:

【摘要】:中国古代女性作为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其自身权益的保护和法律规制对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意义。尤其是中国古代女性配偶权作为妇女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进一步研究无论对婚姻家庭理论的补充和完善,还是对现实社会的婚姻家庭的和谐与稳定都有不可估量的价值。

【关键词】:古代女性;配偶权;婚姻

一、引言

《礼记·昏义》[1]是最早对“婚姻”一词有所涉及的历史文献。婚姻是由男女两性结合而成,作为社会个体赖以生存的家庭基础,其稳定对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男女两性通过婚姻这种纽带结合而成夫妻。 配偶权最早出现于英美法系国家,后来被各国婚姻家庭法学理论所完善。就我国而言,学界对配偶权的争议较大,甚至缺乏应有的关注,尤其是对古代配偶权的研究是空白的。本文旨在以古代女性配偶权为视角,在当代配偶权的语境下出发,从配偶权的各个方面内容展开,进行解释并列举其历史表现。

二、配偶权的具体内容

1、夫妻姓名权。夫妻姓名权作为一种人身权利对婚姻效力都有重要意义。对夫妻而言,婚后变更姓氏与否,意味着是否发生新的从属关系。在原始社会特别是母系氏族时期,妇女地位较高,甚至超越男子的地位,受到全社会的高度尊敬。到了奴隶制社会,对于男性本位的婚姻制度在缔结婚姻初已有门槛限制。而封建社会早期,妇女的称谓与姓名只是用来辨识血缘、区别婚姻的作用,表现出女性是男子的附属品。及至封建社会后期,妇女地位更是大不如以前,妇女的名字含有浓厚的封建礼教色彩甚至有对妇女的轻视,男尊女卑的文化观念突出。

2、同居义务。同居内容包括物质生活、精神生活和夫妻性生活。同居是婚姻自然属性必然派生的结果。婚姻乃两性结合,同居对于夫妻双方来说,是不可或缺的内容。在原始社会时期尤其是母权制社会,男性的地位并不太优越,相反要多遵从于女性,履行男性的责任。但到了封建制社会时期,由于封建伦理道德习俗规范及国家法律的保护与制约,古代女性要顺从“三从四德”,忠贞不渝,承担起人妇的责任与义务。

3、忠实义务。指配偶之间专一的性生活义务,要求配偶双方相互承担贞操忠实义务,不得违反配偶权的婚外性生活,当然还包含不得实施恶意遗弃对方,不得为第三方利益而施行损害合法配偶一方的利益。原始社会上古时期,并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大家“聚生群处”,男女滥交,性关系混乱,故出现了“男女杂游,不聘不婚”[2]的原始时代两性生活的图画。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虽有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要求,但那并不是现代意义的忠实。

4、婚姻住所商定权。指配偶对于确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共同住所的选择的权利。在原始社会时期,由于生活水平低下,家居条件不优越,人们对于住所并无太高的要求,加之对于血缘纽带的蒙昧或不重视,所以夫妻住所商定并无太大意义。到奴隶制社会时期,已出现妻从夫居的习俗。封建社会时期,由于实行夫妻一体,婚姻生活以夫为主,妇从夫居被认为是理所应当。

5、日常家事代理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的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配偶他方的权利。原始社会母系时期对于家事代理权是有明确分工的。受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种思想的影响,社会女性明确其应遵循的的行为准则。就这样,封建古代女性扮演自己的固有角色,那就是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归根结底不过是相夫教子,侍奉公婆,沦为男性的附庸。

6、相互扶养扶助权。相互抚养扶助权是基于男女双方的配偶身份和婚姻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利,是双方的权利也是义务。早在奴隶制时期,《诗经.邶风.击鼓》中便提出了“死生契阔,有子相约,携子之手,与子偕老”的爱情宣言,表达了对爱情的美好期盼与憧憬。在封建夫妻时代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夫妻平等,但辩证的看待历史,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盛世的唐代,却出现了“夫弱妻强”“内刚外柔”的反常现象,在较为开放的唐代,家庭男性可和妻商量探讨,听询意见。

7、婦女生育权。妇女生育权既包括女性生育、避孕的权利,包括堕胎控制的权利。[3]史前时期的蒙昧时代和野蛮时代是自然生育阶段的重要时期,人类社会的婚姻和生育制度也越来越趋向高级。蒙昧时代人类的两性关系经历了杂交、血婚制家庭和伙婚制家庭不同阶段的演进,两性关系越来越走向文明。野蛮时代的偶婚制,使群婚向一夫一妻个体婚过度。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生产水平较为低下,科技水平不高,避孕知识缺乏,使得妇女在生育问题上处于劣势。

三、古代女性配偶权的特点及反思

配偶权作为婚姻家庭法律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其内容丰富多元,但由于时代不同、背景不同,加上历史研究的本身特征,在当今配偶权视阈下讨论古代女性配偶权就难免显得单薄甚至牵强,虽然如此,仍然有研究必要,而且以当今视角看古代女性配偶权仍是一个不错的切入。由于中国古代特有的经济和社会状况,笔者认为古代女性配偶权呈现以下特点:

第一,压迫性。这是古代女性配偶权所显现的首要特点,家庭礼教的建立对女性来说无疑是一个致命的打击。儒家封建伦理纲常主张家国观念。强调社会和谐,国家安定有序的前提是社会等级的存在,在强调国家权力模式的同时,也追求家庭权力的构建与扩张。

第二,夫妻权利义务的单向性、不平衡性。近代社会以前,由于男性在经济上、社会上和家庭中的主宰地位,使得男女两性不在同一层面,男性理应是家庭的顶梁柱,颐指气使,而女性只能是顺从,卑女性配偶权的古代史角度考察

张元元(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躬屈膝。遵从“三从四德”成为一生的道德信条。

第三,内容的非系统性、不纯正性。由于古代历史的演变规律,加之当时的社会背景下,古代妇女法律的建构要经历一个内容日益广泛,条文日益详密,特甚色日益鲜明的过程,古代社会是完全没有“配偶权”这种思维和意识的,即使勉强有,也只能是有所侧重,分配不均,分支权利甚至不存在。

中国古代女性作为特殊阶段的特殊群体,从当代语境下的配偶权理论进行研究既丰富了配偶权研究内容,又对配偶权研究有所补充和促进。考察古代女性配偶权的主要目的一方面是对古代传统法律文化有所了解,其次便是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有所启迪,要求我们尽快完善相关规定,使得配偶权得到完善的保护,这也是我们研究古代女性配偶权的现实意义所在!

注释:

[1]《礼记·昏义》:“婚姻之道,谓嫁娶之礼,男以昏时迎女,女因男而来。嫁,谓女适夫家;娶谓男往娶女。论其男女之身谓之嫁娶,指其合好之际,谓之婚姻”。

[2]《列子·汤问》。

[3]叶英萍:《女性法律权益聚焦扫描》,群众出版社,2001年,第21页。

参考文献:

[1]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北京: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158-172.

[2]杜芳琴、王政,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2.

[3]刘敏,中国女性婚姻道德观的演变.[J].社会研究,2011(12).

[4]田小梅,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妇女法.[J].妇女与法.

[5]肖青,夫妻权利之配偶权.[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2(9).

[6]谢茂权,从姓名看中国古代妇女地位的演变.[J].文史杂志,1993.

[7]贾菁岚,浅谈中国古代妇女贞节观.[J].商界论谈.

[8]汪兵,生存、协理与代管:中国古代女性的权力.[J].思想战线,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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