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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方法的法律问题研究

时间:2022-04-07 11:12:42 浏览次数:

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反垄断法的理论依据,为探讨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方法提供理论参考。然后对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方法现状作了分析,指出市场垄断和行政垄断两种现状。同时对国外反垄断法规制方法的发展状况作了介绍,提出了反垄断法规制方法的内容等。

关键词:反垄断法;规制方法;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06-0057-02

一、反垄断法规制方法的理论依据

1.理论依据的产生

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的分析模式是反垄断法规制方法的理论依据。市场结构是一个对市场垄断竞争关系反映的概念,包括企业所在行业的集中程度、产品差别和进入壁垒;市场行为是指企业为实现其经营目标而根据市场环境的情况采取相应行动的行为,包括定价行为 、非价格行为 、企业组织调整行为;市场绩效指企业运行的市场效果,它包括盈利率、技术进步等。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1)贝恩著认为,市场结构在短期具有稳定性,市场结构决定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决定市场绩效,侧重的是市场结构的作用;(2)谢勒著则认为,从长远来看,市场行为对市场结构有反作用,市场绩效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也会产生反作用,强调的是市场行为的作用。受这两种理论的影响,反垄断法的规制方法也有两种:一是“结构主义”,规制的重点为垄断状态,市场集中和进入壁垒是影响垄断状态的关键因素;二是 “行为主义”,规制的重点是垄断行为,主要表现在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禁止和控制。

2.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的法律内涵

由上述可知,反垄断法的规制方法分为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两种。所谓结构主义的规制方式是指为了控制行业集中度而对行业集中状态进行规范的垄断规制方法, 它的任务是对阻碍市场竞争的市场结构予以调整,属于事后调整;行为主义的规制方法认为,市场结构是市场内部各力量对比的反映,在没有国家干预的条件下,市场上最后生存下来的企业就是最健康最优秀的企业,反垄断法的任务是维护市场机制,规范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市场行为,它不关心行业的集中程度。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的划分意味着垄断控制制度在调整方法上是纯粹针对市场行为的还是针对市场结构的,又意味着它本质上是行为性的还是结构性的划分垄断控制制度是结构主义还是行为主义,即考察该垄断控制制度的制裁方法中有没有结构性的制裁方法--分割大公司。结构主义的垄断控制制度担负着调整行业集中度的任务,因而其必然存在的制度内容是分割大公司以恢复竞争性的市场结构。行为主义的控制制度不关心行业的集中程度,只关心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有滥用其支配力的行为,因而,它的制度中只有针对企业市场行为的制裁措施--勒令停止行为与损害赔偿,不存在结构性的制裁。

二、我国的垄断现状

1.市场垄断现状

我国目前存在的市场垄断势头

一是企业集团的垄断趋向。很多企业集团已具备了实行垄断的经济实力,并已有一些采取提价、限产、搭售等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这些企业集团或以合同或以股权为纽带,有些类似于康采恩组织,它们的垄断倾向不容忽视。外资垄断趋向出现。一方面,外商直接以大量资本或以并购的形式垄断市场;另一方面,巨型跨国公司通过分支企业在我国采取价格歧视和转让定价等限制竞争行为。这种外资垄断倾向不仅影响了我国产业主导权,而且削弱了市场竞争,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了世贸组织,对外资垄断问题应有足够的重视。

二是市场垄断在我国还处于不完善阶段。初级加工工业低水平过度竞争,企业间相互压价,甚至产品价格低于边际成本,导致行业内众多企业出现高亏损乃至出现全行业亏损;一些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如乙烯生产业、炼油业和汽车行业等集中度不够。这种状况实质上是“大而全”、“小而全”的行政垄断造成的,要实现企业专业化基础上的规模经济效益,首要的任务应是反行政垄断。

2.行政垄断现状

我国的行政垄断主要有地区垄断和部门垄断两种形式。地区垄断,即地区贸易壁垒或地区封锁,它是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将统一的市场分割为区域市场;部门垄断,即部门贸易壁垒或部门分割,它是政府部门包括中央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将统一的市场作纵向分割。行政垄断是行政权力的滥用,严重地危害了市场健康而有序的发展。首先,对竞争机制的破坏作用。我国那些处于行政垄断状态的企业是靠强有力的行政权力设置市场壁垒取得垄断地位,其垄断地位不会因自身经济效益的下降而动摇。行政垄断直接破坏了竞争机制,竞争机制塑造不起来,竞争活力就成了无源之水。其次,对企业的影响。行政垄断状态下的企业不具备市场垄断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和技术创新优势。企业虽然垄断了某块的市场,但单个块市场的容量毕竟有限,而且面对行政权力筑起的市场壁垒,企业无法通过自主的兼并或联合将市场份额扩展到其它的“条”“块”范围内。

三、国外反垄断法的规制方法发展状况

1.早期的反垄断立法“结构主义”突出且侧重于对市场集中度的控制

结构主义对垄断的打击力度比较强,适应了当时反垄断和其理论的要求。从亚当斯密到马歇尔,经济理论界对强调竞争的重要作用,而认为垄断是具有很大的制约作用,适应了实践中反垄断的要求。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国家出现空前规模的垄断狂潮,破坏了公平的竞争秩序进而引发一些社会问题; 第二,市场集中度指特定产业生产经营的集中程度,政府对市场集中度的控制在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市场集中度可以用行业集中率、洛伦兹曲线与基尼系数、赫芬达系数等加以量化;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解散大企业和限制企业合并直接降低市场集中度,促进公平竞争。进入壁垒是形成垄断状态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它指企业在进入某产业时所遇到的不利因素和限制。结构性进入壁垒主要表现为四个方面:首先是由于资金和市场份额限制所形成的规模经济壁垒;其次是因老企业占有一些稀缺资源。 再次是买者对老企业产品的偏好程度高于新企业所导致的产品差别壁垒;最后是政策法规壁垒。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第四个方面是政府的“偶尔”行为,前三个方面起主要作用。

2.国外将反垄断法的规制方法的重点逐渐转变到“行为主义”

“行为主义”反垄断的措施比较温和,适应了当今西方国家反垄断的要求。第一,适应了理论中反垄断的要求。随着经济理论 研究的深入,人们逐渐认识到,竞争不是在任何情况、任何程度上都是积极的,过度的竞争会造成资源浪费,损害规模经济效益。可以说,竞争的消极方面正是垄断发挥积极作用的领域。事实上,现代发达国家的经济无疑是依赖于以垄断的大企业为主体的产业组织而成。①第二,适应了实践中反垄断的要求。世界经济一体化不断向前推进,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各国都放松了对反垄断的控制;经济一体化推动科研的进步和资本市场的日益发达,进入壁垒有所弱化。同时,竞争的国际化还使市场容量拓宽,集中率下降。

四、我国反垄断法规制方法的内容

1.我国反垄断法应以行为主义规制方法为主

一是从各国反垄断立法趋势看,规制对象应重点放在垄断行为上。国外在反垄断立法上由结构主义逐步转向行为主义,政策走向宽松,其深刻的经济理论基础在于:第一,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现代大规模经济发展的需要,多元化、大规模的集团经营比传统单一专业产品生产成本更低、效率更高,更具有综合经济优势;第二,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逐步形成,生产从一国走向国际化,国际市场趋向统一,国际竞争更为激烈,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实力,具备相当的规模,从而立足国际市场发展本国经济。

二是从我国经济发展的状况上看,应鼓励规模经济的发展我国目前应淡化对垄断状态的规制,而将重点放在对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的规制上,从而创造良好的市场秩序与竞争环境,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首先,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企业市场集中力过低、规模偏小、缺乏国际竞争力的实际状况。其次,随着世界范围内的资本流动、商业流动以及交通、信息等技术发展,经济市场趋向统一,国际竞争加剧。

2.不放弃“结构主义”规制方法

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应把重点放在垄断行为上,但这并不是赞成有些学者所提出的放弃对垄断状态加以规制的观点。相反,我国反垄断法还需要对垄断状态加以适当规制。我国自1986年以来,在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下,企业集团的组建渐渐火热,中国企业的规模化程度虽然总的来说不如一些发达国家,但是应当看到,有些行业(如石化工业、船舶制造业和有色金属工业等)已经形成了独家企业垄断一个行业的局面。在汽车制造业,两三家企业拥有的市场占有率达80%以上。经济力如此高度集中应引起我们的警觉。同时,当前我国企业规模正处于迅速增长变化时期,许多企业存在片面追求扩大规模的倾向,加上政府的某些政策导向和行政行为,使某些企业和行业经济力集中和垄断化程度日趋严重,成为危害市场竞争的潜在危机。垄断状态规制是惟一可以消除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弊害的措施,非其他法律措施所能比,从有效竞争的角度看,该规制并非永恒相悖于自由主义经济体制,两者存在的冲突只能是暂时的。法律对经济运行的干预在局部或短期内难免有负面效应,但要长期维持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法律的调整作用是必不可少的。该制度整体上所具有的意义。我国目前虽不存在垄断市场、妨碍竞争的大公司,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本身有着扩大规模和扩大市场份额的自然倾向,企业间的购买或兼并发展到某种程度不可避免地会消灭市场上的竞争者,导致垄断性的市场结构。

参考文献:

[1]邱聪智.法国无生物责任法则之发展(上).法学丛刊.

[2]陈泉生.论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J].法制与社会,1997,(2).

[3]王艳林.垄断的确立及其方法.经济法论,2000,(3)

[4]曹士兵.反垄断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5]盛杰民.竞争法在中国:现状及展望. 经济法理论,2000,(1)

责任编辑: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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