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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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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政府投资工程资金支付规定

房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管理办法

为规范房县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公司(以下简称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依据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和《房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县国资公司根据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自身经营需要,会同县发改局、县建设局、县财政局提出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项目可研编制、勘测、设计、招标代理、施工监理依照有关法规,进行公开招标;合同管理依照《房县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县国资公司分项目设立投资工程项目资金专户,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1、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县国资公司投资项目的资金;2、城区经营性土地出让收入用于项目投资的资金;3、项目贷款资金;4、项目经营收入;5、经县政府批准使用的其他资金。

第五条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实行预算限额管理,项目预算限额由项目实施单位组织编制,经县财政局、县城投公司共同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六条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要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变更额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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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以下,由县国资公司、建设单位、审计单位依据设计、监理单位意见进行会审,提出明确意见报县政府备案;变更额度在50万元以上的,依据上述程序提出明确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项目勘测、可研报告编制、规划设计、招投标代理等项目前期费用,由县国资公司依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结合市场信息签订合同,提出资金支付计划,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八条县国资公司投资项目工程款由县国资公司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征求监理单位、审计单位意见后,提出拨付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支付。

第九条项目建设青苗补偿、征地补偿、拆迁安置补偿等费用,由县国资公司根据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和工作进度提出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期拨付给项目实施意见。

第十条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费按现行《基础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非县国资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管理费由县国资公司提出支付意见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将经审核的工程决算书和财务决算相关资料送县城投公司初审后,按政府分工提交县财政局或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二条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县政府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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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县国资公司依据项目决算批复文件,依照规定预留质量保证金后按合同结算付款.质保期满,资产管理单位向县国资公司出具工程项目质保合格证明后,县国资公司按合同拨付工程余款。

第十四条县国资公司投资项目经营收入全部进入国资公司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返还县国资公司,用于偿还贷款或项目资本金.

第十五条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严格按照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分项目单独核算,切实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完整、及时,据实反映项目建设的全部支出。

第十六条县国资公司建立资金管理内控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履行签批手续,依照本办法使用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对县国资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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