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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4-28 10:05:02 浏览次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效益,有效推动全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和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陕商函〔2017〕551号)《淳化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尊重市场经济客观规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对于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政府适当给予扶持和引导。

(二)科学安排,突出重点。围绕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使用财政扶持资金,集中财力办大事,避免财政资金使用碎片化。

(三)统一管理,部门协同。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共同管理,其他各成员单位根据部门年度工作任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推进我县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避免多头补助,重复支持。

(四)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日常运营;

(二)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

(三)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

(四)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

(五)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第三章资金分配内容

第四条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日常运营。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运营等费用据实结算,整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25万元。主要实施内容:利用当地政府免费提供的固定场所建设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对其进行必要的基础装修(不含土建),购置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复)印机、音像(视频)设备、网络接入设备、显示设备等办公设施设备。办公设施设备和运营维护(含项目期房租、水电、网费等)给予补贴。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由政府设立,第三方机构运营。政府通过购买服务,为当地企业、网商、服务商开展电子商务提供政策咨询、人员培训、孵化支撑等公益性服务,提供电子商务服务解决方案,促进电子商务服务资源与当地对接。县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应规范运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镇级电子商务服务站和村级服务站(点)的建设等费用据实结算,整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支持承担项目的企业为开展电子商务服务对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进行装饰装修,配置电脑、打印机、显示屏、pos机、扫码枪、室内外牌匾、wifi、办公桌椅等相关设备,补贴上网费用等。镇级服务站(中心)补贴额度平均每个不超过3万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补贴额度平均每个不超过2万元。

享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镇、村服务站点应对从事电商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开放式公共服务。镇级电子商务综合服务站(中心)应具备电子商务普及推广、电商培训、小微电商(网商)孵化、当地农特产品资源整合、农特产品线下体验、网络代购代销、承接物流快递等功能。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应具备为村民提供网上代购、农产品代销、邮件代收代发、费用代缴、话费充值、电商知识和政策宣传等功能,鼓励加载更多便民服务内容。县域内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行政村和建档立卡贫困村覆盖率均达50%以上。

第六条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补贴总额度不超过300万元。主要实施内容:支持邮政、快递企业、电商企业和第三方物流服务商牵头整合县域内物流资源,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仓储分拣物流运营中心,升级改造镇村快递配送站点,建立开放、透明、共享的物流信息管理平台,补贴购置车辆等设施设备,开辟县城到镇村的快递配送线路及网点,解决县城到农村物流“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对建设服务农村的公益性仓储分拣物流运营中心、物流信息数据公共平台、镇村快递配送网点,以及购置专用配送车辆、本地产品物流配送给予补贴。补贴物流车辆每台不超过车辆购置金额的30%且每台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150万元。

中央资金支持的电子商务公共物流配送服务平台应向社会物流快递提供免费或微利服务,针对县镇村三级物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登记流程、产品货架归类制度、问题件处理流程、配送员考核等。享受补贴购置的车辆主要用于县域公共物流配送中心的网货配送,不得改变用途且3年内不得转让。

第七条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支持当地政府或企业购置环境监测、影像采集、网络传输、品控检测等设备,围绕农产品流通标准化、品牌化和质量品控,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认证以及qs认证,开展农特产品分级、初深加工、包装、商标注册、品牌打造等,构建农特产品追溯平台数据库,解决农特产品上线销售的前置障碍。支持政府加强本地网商守法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推进农村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对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的资金支持额度不高于525万元。

对农特产品的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给予补贴,重点支持1-2类农特产品品牌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培育和打造1-2个农特产品网络销售品牌,为本地农产品开展追溯和质量认证提供服务,建立当地农产品网销标准,提供农特产品从生产源头到销售末端的相关数据或视频信息,促进当地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完善当地农特产品加工、包装、运营和配送产业链,重点打造扶贫效果明显的优势产业、产品,促进农特产品网络销售,建设和运营线下体验馆。

第八条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支持有实力和培训体系完善的各类电商企业、培训机构、行业组织,对县镇村基层干部、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创业人员、涉农企业工作人员,开展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的培训。补贴只用于购买电子商务相关培训服务,不补贴培训机构购置电脑、投影仪、音响设备、桌椅和完善课程体系等支出。结合“双创”和扶贫脱困,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培训力度,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开展网店开设、宣传推广、产品营销等实操培训,重点完善培训后服务机制。补贴标准须符合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培训活动的标准规定,补贴培训的资金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培训应遵守相关规定:一是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培训活动的机构须具有相关培训资质、足够的师资人员和设施设备条件;
二是培训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按需要选择相应的培训机构和培训课程;三是要以公开方式确定培训机构,建立培训档案,培训档案包括当地政府与培训机构签署的委托培训协议或下达培训任务的相关文件,培训机构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各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资质证明,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地点、课程安排、课程材料、培训人员名册、签到名册和培训活动照片。培训档案要作为申请财政补贴的必要依据。

第四章项目扶持原则

第九条项目扶持原则:

一个企业的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项补贴办法的,择高补贴;
原则上不重复享受省、市、县同类性质的扶持政策。

第五章资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承办单位(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健全,没有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二)符合当年度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第六章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符合拨付条件的项目资金,县商务局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向县财政进行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承办单位将已经建成并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向县商务局提出付款申请。

第十三条县商务局收到承办单位申请后,会同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

第十四条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县信息办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拟拨付资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县商务局按标准拨付资金。

第七章资金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骗取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对违法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经拨付的款项,取消该项目实施单位(企业)申请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期间如遇中、省、市政策调整,以中、省、市调整后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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