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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规定》(修订送审稿)

时间:2022-06-25 19:30: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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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体现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加强与政协和社会各界的沟通联系,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升政府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等,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需向市委报告(请示)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政府决定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的情况以及决策后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政府拟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三)市政府拟报省政府、国务院或者上级部门审批的重大事项; (四)市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市政府议事决策规则规定需报市委审定的重大事项; (五)市委决定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重大事项及完成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七)贯彻执行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和上级领导批示由市政府组织落实的重大事项执行情况; (八)其他规定需要向市委报告(请示)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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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或者向其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政府应当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

 1、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调整方案; 2、市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 3、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 4、编制本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5、星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 6、本市人口、土地、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中长期规划; 7、决定市树、市花、标志性城市雕塑等城市形象重要标志; 8、决定授予或者撤销地方的荣誉称号; 9、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措施; 10、城镇建设的重大措施; 11、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举措; 12、教育、就业、医疗卫生、养老、住房、扶贫、社会救助、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重大民生项目; 13、对经济社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有重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14、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事项,市政府在报上级政府审批之前,应当依法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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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城乡规划实施情况; 2、市人大议案以及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3、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执行情况; 4、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质询的事项; 5、市本级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以及教育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6、市本级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和住房公积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7、本市的自然资源、水质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 8、经济开发区和保税区的设立、变更、撤销; 9、市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的重大建设项目; 10、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结构和重要经济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及其调整; 11、由市政府投资、未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拟立项的下列工程项目:

 (1)跨市属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对环境和自然、文化、旅游等资源保护有较大影响的; (3)投资总额在市政府审批额度以上的; 12、对市政府在国外以及香港、澳门等地区的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13、供水、供电、管道燃气、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公共交通、垃圾收运等公益性服务收费标准和污水处理费等社会性收费标准的调整及涉及面广的收费项目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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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人员的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15、本市主要江河流域的整治和开发利用方案; 16、本市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古迹和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开发利用计划、方案; 17、同国外城市缔结友好城市; 18、本市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19、本市的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以及重大环境事件; 20、市政府拟出台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或者报上级有关单位审批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2)由市政府作出决策的年度重大决策、重大工作部署; (3)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应当向其报告的事项; (4)市政府认为重大决策出台前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5)其他需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事项; 21、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市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重大事项包括:

 1、市政府制定、修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2、市本级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和调整;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会备案的其他重大事。

 第四条

 市政府需向市政协通报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市政府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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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市政协委员的提案和意见建议、批评的办理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需向市政协通报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市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需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包括以下方面: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出台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十)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十一)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十二)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十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十四)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十五)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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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十八)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援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十九)市政府向社会承诺为群众办实事的事项及完成情况; (二十)对群众普遍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二十一)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不涉密的事项、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不涉密的政策措施; (二十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市政府采取以下形式进行报告、通报:

 (一)定期和专题报告、通报。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二)、第四条的事项,市政府通过市委会议、市人代会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政协或者市政协常委会议,将重大事项向市委、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和向市政协或者市政协常委通报;市政府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或者市政协的安排进行报告、通报。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报告、通报。

 (二)提交议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一)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试行)》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沟通协调,提出市政府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决策的意见,以议案的方式报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并对议案作说明。

 (三)属于本规定第五条的事项,市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微信微博公众号、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政务公开专栏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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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市政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告、通报:

 (一)根据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实施情况,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决定报告、通报事项,或者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及市政协的安排进行报告、通报。

 (二)重大事项的报告、通报的文稿和有关材料,由重大事项主办单位负责提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处理情况由有关单位负责提供。

 负责起草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形成报告文稿送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审核、呈批。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需要提前了解情况、进行初审的,报告文稿及有关材料同时送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三)重大事项的报告、通报的材料,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有关要求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向市人大报告专项工作情况材料经市政府领导审定后,由具体负责的单位将审定稿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一印制会议文件,报告送审稿一般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日期的 15 个工作日前送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于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5 个工作日前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四)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作报告或通报,也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或负责该项重大事项工作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或通报。

 第八条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二)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还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决策承办单位除履行相关决策法定程序之外,还应当对拟提请报告、通报文稿深入调研论证、沟通协调,并经本单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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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顾问机构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讨论后按照规定程序送市政府办公室办理。

 (二)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应当在市政府集体讨论决定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三)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的报告及有关材料应当包括:

 1、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2、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或者政策依据; 3、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等相关材料,以及应当提交的调研报告、听证报告、专家咨询论证意见和风险评估报告等; 4、合法性审查意见; 5、其他有关材料。

 (四)决策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报告事项的会议,并回答询问。

 (五)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配合市人大常委会为做好听取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报告所组织的相关视察、调研和论证等工作。

 第九条 属于本规定第三条(三)的事项,由市政府或者其确定的备案工作机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备案报告。

 第十条 市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需按照以下规定向有关方面反馈贯彻执行情况:

 (一)市委对市政府重大事项报告作出决定后,贯彻执行的情况要及时向市委报告。

 (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市政府重要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的意见、建议,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或者审议意见规定的期限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执行或整改情况。市政府办公室应当将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批转相关单位研究处理。相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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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位应当在要求时限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回复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将研究处理情况审核、呈批后,以市政府名义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如重大事项需要较长时间(或超过规定期限)办理完毕的,视办理情况分阶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三)向市政协常委通报重大事项后,市政协常委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认真研究,抓好整改落实,办理情况由重大事项实施单位报市政府;没有采纳的,由办理单位作出书面说明,送市政府办公室按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后,送市政协。

 (四)对市政府向社会公众公开事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2 年 5 月 27 日《肇庆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情况规则》(肇府办〔2002〕52 号)、2004 年 9 月 10 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制度》(肇府〔2004〕31 号)、2010 年 11 月 18 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制度》(肇府〔2010〕26 号)、2015 年 2 月 14日《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报告通报制度》(肇府〔2015〕5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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