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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对《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时间:2022-06-26 08:00:06 浏览次数:

  1 附件 2

 关于对《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 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以案定补”制度,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的工作要求,是调动广大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中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2016 年我市出台《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近三年以来,有效地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发扬“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进一步强化。现《暂行办法》有效期即将到期,需要进行修订。

 二、拟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增加了上级有关文件作为依据。在第一条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司发〔2018〕2 号)和《财政部、司法部

  2 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 号)作为文件起草依据。

 ( ( 二) )进一步明确了发放范围和对象。在第二、第四条明确“以案定补”是一项“对参加调解工作的人民调解员、有关专家给予适当工作成本补贴的激励机制”,明确了补贴发放范围和可以领取补贴的对象,并将参与调解的专家纳入补贴发放对象。增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和职员,以及禁止兼职取酬的人员(不包括聘任制合同工和劳务派遣人员)不得领取本办法关于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补贴经费”内容,明确了不得发放的对象。

 (三)进一步明确了补贴经费的保障。在第三、四条明确“以案定补”列入当地年度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保障经费来源。

 (四)明确有关专家的界定。在第五条明确“本办法所称有关专家是指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调解纠纷需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由法学、心理学、社会工作和相关行业、专业领域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为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的人员”,并界定有关专家的范围。

 (五)优化了补贴案件分类,适当提高了补贴标准。针对《暂行办法》实施近三年来存在的问题,对照省内其他地市的做法,一是将原来划分为简易纠纷、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重大矛盾纠纷

  3 三类修改为简易纠纷、一般纠纷、疑难复杂纠纷和重特大纠纷四类;二是适当提高了案件补贴的标准,简易纠纷标准由原来每宗50-100 元调整为不低于 100 元/宗,增加一般纠纷不低于每宗 300元,疑难复杂纠纷由原来每宗 300 元,调整为不低于每宗 500 元,重大纠纷由原来每宗 1000-5000 元,调整为每宗 1000-2000 元。

 (六)进一步规范了补贴的发放流程。明确了除简易纠纷只需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外,其余三类纠纷申领补贴经费,必须按照司法部要求,制作要素完整规范的调解卷宗备查。修改了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审核发放时间,将原来的半年发放一次修改为按季度发放。

  (七)明确严格的发放审核程序,防止虚报冒领补贴。修改《暂行办法》有关内容,明确了审核发放主体和资金发放的审核程序,明确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和监督管理措施。

 (八)明确了文件印发后贯彻执行的相关要求以及其他条款。

 三、起草过程 我局在实地调研、召开专题座谈会的基础上,草拟《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书面征求了各县(市、区)司法局(分局)、司法所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等意见,采纳反馈意见修改后。再次以书面发函的形式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以及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充分采纳各地各部门合法

  4 合理意见基础上,修改形成了《肇庆市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肇庆市司法局

  2019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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