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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与国人心理

时间:2022-04-10 12:25:08 浏览次数:

摘 要:宗法制度,是以父权和族权为特征的,包含有阶级对抗内容的一种宗族、家族制度,它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几千年,对中国社会起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其在历史和文化的变迁中沉淀下来的社会心理特质至今仍参与甚至主导着中国人的生活。

关键词:宗法 父权 继承制 血缘

一、宗法制度的起源、本质和存在形态

所谓宗法,是指一种以血缘关系为基础,标榜尊崇共同祖先,维系亲情,而在宗族内部区分尊卑长幼,并规定继承秩序以及不同地位的宗族成员各自不同的权力和义务的法则。它的具体内容在有关西周、春秋社会情况的文献记载中有比较详细的说明,其起源则可追溯到更远的世代。

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以父系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私有财产也产生了。父家长死后,他的权力和财产需要有人继承,于是习惯上就会规定一定的继承程序,而一代代父家长生前的权威在其死后仍然使人敬畏,子孙们幻想得到他们亡灵的庇护,于是又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祭祀祖先的仪式。

宗法制度的形成首先经历了由氏族制向宗族制的转变,宗族制只是宗族制在政治和礼俗的最高体现。宗法制度是由父系氏族社会的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在父系氏族社会,世系以父系计算,父家长支配着家族成员,甚至对他们有生杀予夺之权。在父系氏族社会后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的增加,私有财产也产生了。父家长死后,他的权力和财产需要有人继承,于是习惯上就会规定一定的继承程序,而一代代父家长生前的权威在其死后仍然使人敬畏,子孙们幻想得到他们亡灵的庇护,于是又产生了对男性祖先的崇拜以及随之而来的种种祭祀祖先的仪式。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中国的具体历史实际,经长期研究后认为:中国从原始社会末期到明清近代的宗法制度的发展,应分为两个大的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原始社会末期到春秋末年,是中国的原始宗法制度。其主要特征是:这种宗法制度是从父系氏族家长制中演变发展起来的,原始的氏族宗族组织到夏、商特别是西周时演变成国家的基层组织或政治组织。具体来说,在原始社会末期,如传说中的炎、黄、尧、舜、禹时期和考古学上的龙山文化时期,是原始宗法的萌芽时期,其特征是:原始家族内已存在父权族权,妇女已受到奴役,但公有制还占主导地位,阶级压迫和剥削在宗族内还未占主导关系。夏、商时期,是原始宗法制度逐步与国家统治关系相结合,宗族、家族的统治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统治的主要形式的时期。根据《史记》所载,夏代和商代也实行了一定程度的建立在宗族组织基础的宗法分封制,可以说是周代宗法分封的初型。

二、宗法制度对中国人社会心理的影响

台湾本土心理学家杨国枢在《中国人的心理与行为:本土化研究》一书中,通过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反思,勾勒出了中国人的传统社会取向的基本特征:家族取向、关系取向、权威取向、他人取向。在我们看来,这些传统的社会心理的形成和中国千百年来存在的宗法制度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首先,在宗法家族制的长期统治下,宗法家族组织及其对成员的管理是中国人形成传统社会心理的基础。

宗法家族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着重家庭本位,这一传统使得宗法家族重家族轻个人,重群体轻个体,同时在社会关系和交往中分外看重宗族戚党和邻里乡谊,对中国人的社会心理典型特征的养成不谓不深刻。尤其是随着儒家伦理在宗族文化发展中的渗透,在儒家伦理的"孝"的温床培植下,个体在宗族群体中找到了归属感和群体认同感。随着群体内成员的心理互动的加深,每一个成员会主动以宗族群体为准则,自觉维护宗族的利益,并与宗族内的其他成员在情感上发生共鸣。在认知评价和认知行为上,他们基本表现出相似的情感反应,一致的认知

倾向和行为。所谓"亲疏有别",尤其在对待群体的外部事务上,由于群体的共同利益,这种自觉和一致的情感与认知行为表现得尤为突出。

但是,值得关注的是,中国人的这种群体的认同感和归属感有时候也并不是完全自觉自愿的,更不是因为个体在群体即家族中能够实现自身的价值,而是因为个体处在一个上下尊卑、高低贵贱、男女长幼的"差序格局"中,个体基本上丧失了有目的的选择权利平衡的机会,更不存在主动的自我主张的权利。个体的选择在极大程度上是为了避免群体的冷遇和抛弃;或是迫于群体的压力、权威的压力而被动从众。这种心理和行为过程经过长期的强化与积淀,最终造就了个体具有明显的关系取向和他人取向的社会心理特征,以及对权威的顺从而表现出明显的权威取向的社会心理特征。

其次,宗法家族制以父家长作为家族的核心,强化权威的作用,家庭教育强调相互依赖、忍耐自抑、谦让顺同等,这不仅是中国人形成较强的他人取向的社会心理最直接的原因,更因此影响了中国人的最基础的人格特征的养成。家庭作为个体社会化的起点,它是年幼的家族成员的自我意识、独立意识、社会动机等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也是最初的人生价值和信念的诞生地。作为社会文化传播的媒介,家庭对人格所具有的强大塑造力是通过父母的教养方式来实现的。但是,由于宗法制父权对父母教养方式的影响与干涉,儿童的自我意识、情感、意志、兴趣、需要等方面的发展通常很难得到重视与尊重,甚至受到压抑而不能实现。经常性的意愿挫败的后果是:儿童在人格形成过程中逐渐养成了无奈与服从的心理定式。自我意识的长期压抑也造成了儿童对权力的崇拜、向往与认同,奠定了个体对权威的认同以及他人取向心理的深厚基础。

杨国枢在"儒家化传统价值观与个人传统性、个人现代性二者的关系"的研究中就发现,儒家化传统价值观较强的工作者,独立自顾的态度较弱。而美国学者麦克利兰德通过对中国人成就动机特点进行分析后认为:中国社会是一种静态的、权威式的社会,加上儒家伦理观的长期影响,对儿童的教养方式强调顺从训练、依赖训练和合作训练,因此,与受基督教新教伦理影响而注重自立、追求财富和成功的美国人相比,中国儿童的成就动机普遍偏低,而这种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中国人的独立能力、创新能力和独立意识、创新精神偏低就是这一影响的结果。这种作用不仅培养了个体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感和义务感,而且强化了个体的合作意识和对社会的奉献精神,从而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和谐稳定发展。这些在中国几千年的发展中都得到了有效的体现和落实。

综上,以宗法色彩浓厚和君主专制度高度发达为主要特征的中国传统社会政治结构对中国文化的影响有三:一是社会结构的宗法型特征导致中国文化形成伦理型范式。其正面价值是使中华民族凝聚力增强,注重道德修养,成为礼仪之邦;其负面影响是使三纲五常的伦理说教,"存理灭欲"修身养性和排外心理等成为中国文化健康发展的障碍。二是中国社会结构的专制型特征导致中国文化形成政治型范式。其正面价值是造就了中华民族的整体观念、国家利益至上的观念和民族心理上的文化认同;其负面价值是使国人存有严重的服从心态,对权威和权力迷信,缺乏个人自信心。三是宗法与专制相结合,在政治上表现为儒法合流,在文化上反映为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突出地表现为内圣外王的心态,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人生理想和追求。宗法家族制对中国人的影响是久远而深刻的,其在历史和文化的变迁中沉淀下来的社会心理特质至今仍参与甚至主导着中国人的生活。当前认真地审视、反思传统文化对我们社会心理发展的影响,存优择良,进行适应性的改造,以便更好地应对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带来的各种挑战。

作者简介:王延萍,女,1983年生,助教,西安工业大学思政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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