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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阶段家庭福利政策的选择

时间:2022-03-26 10:07:11 浏览次数: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急剧变化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的家庭结构、规模、功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本文从保障家庭经济安全,支持家庭照顾能力,分担家庭照顾责任,以及实现区域内教育资源均衡发展等角度出发重构了我国的家庭福利政策体系。

[关键词]家庭福利;政策体系;国情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1)08-0055-05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急剧变化的现代化进程中,传统的家庭结构、规模、功能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市场化过程中,原由国家和单位承担的各种社会福利如教育、医疗、养老和育幼等弱化,加重了家庭的责任和负担。同时,在家庭小型化和老龄化的压力下,对于那些承担养老和对未成年人提供抚育和教育责任的家庭来说就更加困难,家庭原有的抵御风险、自造福利的功能在弱化甚至逐渐丧失。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家庭的发展能力的提升。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由此,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积极的家庭福利政策体系,为家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家庭福利的历史与现状

从一般抽象的意义来说,福利就是能使人们生活幸福的各种条件。它既包括人的身体应得到的保护和照顾,也包括影响人的智力和精神自由发展的各种因素。而作为“家庭福利”就更超出了个人的范畴,要求人们在“家庭”的层面上来考虑和解决如何使人能够过一种“好的生活”。关于家庭福利的概念,不同的人们根据他们各自的立场和目的给予了不同的解释。现阶段,我国各界关于家庭福利的概念,主要依据政府(主要是民政部门)的工作实践和经验做法,而非依据家庭福利的本来含义进行理论与实践科学整合的结果。通常,家庭福利指政府或社会在生活、教育、医疗、交通、文娱、体育等方面分担或促进家庭的功能所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它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通过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收入补贴等形式实现的现金援助;又包括通过兴办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实现的直接服务。比如:医疗卫生服务、文化教育服务、劳动就业服务、住宅服务、孤老残幼服务、残疾康复服务、犯罪矫治及感化服务、心理卫生服务、公共福利服务等。本文认为,家庭福利是政府依据法律和相应的政策,通过提供资金和服务,促进家庭功能发挥和解决家庭问题而采取的行动和措施。家庭福利政策是以政府和社会为责任主体、以家庭为对象,通过工作福利、发放津贴和提供社会服务的形式对有关家庭进行帮助的社会政策。家庭福利政策可分为显性与隐性两种。显性家庭福利政策是刻意把家庭当成整体考虑目标而设计的政策或方案,包括育产假政策,养老服务政策、妇幼健康政策,儿童照顾政策等等。隐性福利政策包括在其他领域中所采取,与家庭无直接联系,但对于家庭有重要影响的政策,如所得税措施是设计来提高家庭所得,隐性家庭福利政策的范围延伸至显性家庭福利政策以外,包括任何政府或非政府组织从事的工作。

由于受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的家庭福利以及家庭福利政策有其特殊的发展历程,其展开过程依附于我国的整体社会福利发展进程。严格意义上,20世纪80年代以前,家庭福利作为社会福利体系中的一个子系统,基本上等同于传统上由单位包办的职工奖金以及卫生、物价等各种生活补贴等。严格意义上,这一时期的我国并不存在真正的家庭福利政策,只是存在一些零散的针对家庭或者说和家庭有关的社会福利政策。比如,1952年后陆续颁布了《工会法》、《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等,在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陆续建立了一整套福利制度,为职工及其家属提供住房、幼儿入托、食堂、上下班交通补贴、冬季取暖补贴、产假、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1956年6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保证他们的吃、穿和柴火的供应,保证年幼的受到教育和年老的死后安葬,使他们生养死葬都有依靠”。

纵观这个时期与家庭有关的福利政策,最突出特点就是工作单位通过单位社区提供物业管理、儿童照料、医疗服务、养老和文体活动等各种福利服务,这有效减轻了家庭福利供给压力。不过,客观地讲,这些福利政策设计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憾:一是条块分割。人们的各种福利待遇主要由单位来完成,企业效益的不同,农村集体收益的不同。就造成了不同企业、不同社队成员福利待遇的不平等。特别是城乡之间单位的严重差别,形成了二元结构的福利体制。二是目标狭窄。只有那些无依无靠、无家可归、无生活来源的“三无”孤寡老人、孤残儿童、残疾人和精神病人才能成为民政福利的服务对象,这部分特殊人群的家庭福利完全由国家包办,总体上资金不足,服务机构数量不足,规模不够,服务质量较差,呈现低水平运行的状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有关家庭方面的福利制度设计上一直以减轻企业(国家)的社会负担、增加家庭和个人责任为主导思想,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住房’、教育、社会福利与老年人服务、反贫困上都反映了这样一种倾向。比如,住房、教育、养老以及医疗等传统上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福利项目,开始变为巨大负担转移到了普通家庭头上。这三方面的支出已经成为一般家庭中最大的开支。首先,1989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改革的实施方案》后,城镇居民福利分房开始向住房商品化、私有化方向改革。1994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以标准价出售公房,逐步停止我国实行了40多年的福利分房制度,变为由职工个人买房。其次,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为一个分水岭,该《决定》明确统一了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企业缴费、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等的基本指标,从此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的企业中开始正式推行。再者,以1998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为标志,医疗保险制度开始在全国推行。这套制度简单说,也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建立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账户,个人账户解决门诊小病,统筹基金则按比例支付(住院等)大额费用。由于,国家和单位逐渐地不再是个人福利的主要提供者,而在缺少基本的社会保障、缺少支持性政策环境的前提下,个人的福利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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