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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XX科学基金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项目实施细则

时间:2022-07-02 17:20:07 浏览次数:

 国家 XX 科学基金委员会-XX 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项目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 XX 科学基金条例》和《国家 XX 科学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XX 科学基金委)—XX 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联合基金的协议书》,为加强联合基金的有效实施和规范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联合基金由 XX 科学基金委与 XX 省人民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目的是为了贯彻《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 年)》,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实施“建设创新型 XX 科技行动计划”,吸引和集聚全国及 XX 的优秀科技人才,围绕XX 省及周边地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技术问题开展基础研究,带动 XX 省的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的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联合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 XX 科学基金的组成部分。资助项目以重点项目为主,其项目和经费管理按照国家 XX 科学基金规定组织实施。

 项目依托单位应将资助项目纳入国家 XX 科学基金项目管理体系,参照 XX 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第四条 XX 科学基金委和 XX 省人民政府共同建立联合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资助领域、项目指南、资助计划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五条 管委会下设联合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与协调联合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结题验收以及其他日常工作等。管理办公室挂靠在 XX 科学基金委计划局。

 第六条 XX 省科技厅每年提出联合基金年度指南建议,由管理办公室协调 XX 科学基金委各相关科学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管委会对项目指南进行审定,由 XX 科学基金委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项目申请人(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项目承担者应保证具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本联合基金项目的研究。

 为促进 XX 省的科研团队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申请人与 XX 省内具有一定研究实力和研究条件的大学或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究。

 第八条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研究人员只能申请(或负责)本联合基金项目 1项,或参加申请(或参与承担)本联合基金项目最多不超过 2 项。

 本联合基金项目不计入国家 XX 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申请人限项申请范围,但与国家XX 科学基金其他项目类型共同限项,有关规定在项目指南或国家 XX 科学基金相关申请通告中说明。

 第九条 项目依托单位须对联合基金项目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国家 XX 科学基金相关申请通告或项目指南的要求统一报送 XX 科学基金委计划局。

 第十条 XX 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根据申请项目领域分布情况,在全国范围内选取专家进行通讯评审,每份项目申请的有效同行评议意见不得少于 5 份。

 管理办公室协助管委会主任召开部分管委会成员和相关科学部负责人联席工作会。根据通讯评审情况,推荐会议评审项目、确定资助指标以及会议评审组织方案等。

 会议评审实行项目差额遴选,建议资助项目应获得投票人数半数以上的赞成票。要求重点项目申请人到会答辩。

 第十一条 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专家中原则上应有熟悉 XX 省实际发展情况的专家。必要时,可根据申请项目的领域分布情况特邀部分评审专家或单独组建专家评审组。部分特邀评审专家可由 XX 省科技厅推荐。

 第十二条 管理办公室根据会议评审结果,将资助项目和资助强度建议报管委会审定。对非共识和战略研究等项目,必要时可经一步听取专家的意见,由管理办公室提出资助建议,报管委会主任审定。

 第十三条 资助项目批准结果由 XX 科学基金委与 XX 省人民政府共同发文对外公布,由管理办公室负责通知项目依托单位。资助项目由 XX 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与管理办公室共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资助项目批准通知要求,认真填写资助项目研究计划书,经项目依托单位审核后,纸质文件一式 3 份报管理办公室。项目研究计划书经 XX 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核准后,作为项目经费拨付、中期检查和结题验收的依据。

 对合作研究项目,必须在原项目申请书及项目研究计划书中明确合作各方的合作内容、主要分工等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资助项目按照课题制管理方式,资助经费以项目为单元进行整体预算和

 决算,拨款计划分年度安排。XX 科学基金委每年统一将资助经费拨至项目依托单位。

 项目依托单位在收到项目研究经费后,按照研究计划书要求,须将应拨付的合作经费在 30 天内转拨至合作单位,不得重复提取转拨经费的管理费。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撰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或结题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纸质文件一式 1 份报管理办公室。上述报告经 XX 科学基金委相关科学部核准后,作为项目中期检查及结题验收工作的依据。

 第十七条 联合基金资助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专利以及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均须注明“国家 XX 科学基金委员会—XX 省人民政府联合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

 第十八条 研究成果及其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按照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执行。

 各方面积极促进研究成果在 XX 省的推广与应用。

 第十九条 联合基金项目实施跟踪管理。项目结题后 3 年内,项目负责人须将项目成果的后续情况报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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