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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局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2-07-06 12:45:05 浏览次数:

 江西省林业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同管理,防范法律风险,维护江西省林业局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江西省林业局在民事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 江西省林业局订立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合同书形式,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订确认书,不得以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第四条 订立合同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平等互利、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江西省林业局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江西省林业局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研究制定各类常用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江西省林业局办公室负责江西省林业局合同的登记备案、盖章和核准,以及江西省林业局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管理及使用。

 第七条 江西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和林业改革处(以下简称法改处)负责审查常用合同示范文本;对业务处室提交的拟签订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工作。

 第八条 发起订立或者负责履行合同的处室或单位为合同的执行和责任部门,负责合同谈判、调查、起草、送审和履行等工作。

 第九条 各处室应当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研究制定常用合同示范文本,报法改处审查,提交局办公室审定后发布适用。

 第三章

 合同谈判与起草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称的买卖、租赁等最为常见的典型合同,其他的如技术合同、招投标合同、国际非政府间合作合同等较为特殊的合同或者其他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并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合同谈判由执行处室负责人主持,相关处室工作人员共同参加,应当对谈判过程与结果作书面记录,由谈判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对于影响重大、专业性较强的事项,应当邀请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和法改处工作人员共同参加谈判。

 第十三条 在谈判过程中,应当对谈判相对人的主体资格、经营资质、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代理权限等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经充分沟通并协商一致后,执行部门应当根据谈判结果与合同相对人共同起草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合同语言应当准确严谨,合同条款应当完整严密。合同内容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价款或报酬支付方式;

 (三)双方权利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或者赔偿金的计算方法等);

 (六)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章

 合同审批与签 署

 第十六条 合同应由经办人确认和申请,经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查,报法改处审核,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后,送局办公室盖章。

 第十七条 如涉及国家、社会及公共利益的,或金额较大的(可参照“三重一大”规定),涉及面较广、影响较大的,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可能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合同应由经办人确认和申请,经其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查,报法改处审核,再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再提交局务会或者党组会审定后,送局办公室盖章。

 第十八条 合同内容涉及多项职责或者相关处室、单位权利义务的,在审核过程中应当将合同送交相关处室、单位会签。

 第十九条 合同标的涉及相关价款或者报酬支付,必须参照财政、审计、税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合同送交审核时,应当按照审核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重要、重大采购类合同送交审核时,原则上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 拟定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二)与合同订立有关的会议纪要、文件、批示等;

 (三)谈判记录、会议纪要等;

 (四)合同相对人主体资格、资质、信誉、履约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法改处提出的修改意见或者整改要求,执行部门应当采纳,并与合同相对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文本,重新提交审核审查。因特殊原因未予采纳的,执行部门应当做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二条 订立涉及经费支出的合同应当以项目立项为依据,执行部门应当落实合同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合同审批权限、流程、签订有特别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合同履行与变更

 第二十四条 合同签订后,执行部门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的进度、节点等编制合同履行跟踪记录,督促合同相对人全面、及时履行合同。

 第二十五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补充、变更、解除合同的,执行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人积极协商,拟定补充、变更、解除协议,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审查签订。

 第二十六条 法律法规及江西省林业局规章制度对合同的补充、变更及解除有特殊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原合同经过公证的,应当重新办理公证。合同补充、变更、解除应当采用合同书的形式确定。

 第六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执行部门是处理合同纠纷的第一责任单位,法改处应当加强指导,并积极协助。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相对人违反合同约定,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合同的,执行部门应当追究其违约责任,造成江西省林业局利益损失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所遭受的损失的,应当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合同相对人的过错造成合同变更、撤销或解除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执行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并启动合同纠纷处理程序:

 (一)发现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对内容有重大误解,可能严重影响江西省林业局利益的;

 (二)合同相对人有欺诈行为,损害江西省林业局利益的;

 (三)合同相对人经营情况恶化,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四)合同相对人可能出现被撤销、吊销等导致其主体资格灭失或者重大变化的;

 (五)合同相对人延迟履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

 (六)发生其他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可能损害江西省林业局利益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执行部门应当与合同相对人积极协商,并保存好往来函件、会议记录、电话录音、电子聊天记录等材料

 能够协商一致的,应当将解决方案报法改处审核后执行。其中,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合同发生纠纷的解决方案应当经法改处审查、分管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执行。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依法采取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切实维护江西省林业局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涉及经费支出的合同纠纷发生以后,执行部门必须及时告知省林业局规划财务处,并申请暂停或暂缓支付合同款。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三条 江西省林业局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合同信息保密工作,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江西省林业局内部信息。

 第三十四条 处理合同纠纷涉及的协商记录、解决方案或者仲裁、诉讼等材料,应妥善留存。合同签订后,局办公室应当做好登记工作,执行部门应当做好合同及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合同管理基本台账。

 第三十五条 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如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江西省林业局可以视情节轻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西省林业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可参照执行。涉及人事、劳动关系的聘用聘任、劳动合同由局人事处负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法改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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