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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试行)

时间:2022-06-20 09:40:04 浏览次数: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清单(试行)

 一、诉讼 (一)民事诉讼 1.主要情形 反映广播电视业务活动中产生的民事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要求广播电视单位就侵害其民事权益的虚假失实宣传报道承担民事责任; (2)要求认定广播电视单位的宣传报道为虚假失实,但无相关证据证明或经核查没有损害公共利益; (3)要求认定电视剧、网剧制作、播出机构侵犯相关权利人人身、财产权益; (4)要求解决演职人员与剧组、制作机构的劳动争议; 2.办理要求 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二)行政诉讼 1.主要情形 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办理要求 引导其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二、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1.主要情形 请求取得以下行政许可: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 (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规定的行政许可; (5)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

 2.办理要求 引导其依法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 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 50 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国发

 〔2013〕27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 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11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等。

 (二)行政处罚 1.主要情形 反映以下违法行为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查处:

 (1)《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实施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2.办理要求 引导其依法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等举报;对收到书面信访材料的,由收件部门转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受理并处理,同时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规定行政处罚措施的广播电视行政法规、规章,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的有关要求。

 (三)政府信息公开 1.主要情形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2.办理要求 引导其依法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对收到书面信访材料的,由收件部门转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依法受理并处理,同时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广播影视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

 三、其他法定途径 (一)行政复议 1.主要情形 反映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2.办理要求 引导其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

 (二)国家赔偿 1.主要情形 反映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要求赔偿。

 2.办理要求 引导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

 (三)内部申诉 1.主要情形 广播电视系统内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理决定不服。

 2.办理要求 引导其依法依规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试行)》(国务院令第 495 号)、《关于印发〈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20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 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社部、监察部令第 18 号)等。

 (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1.主要情形

 反映与广播电视系统内单位之间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办理要求 引导其向相关机构依法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 号)等。

 (五)行政监察 1.主要情形 反映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及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2.办理要求 引导其向行政监察部门举报。

 3.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

 (六)纪律检查 1.主要情形 反映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纪问题。

 2.办理要求 引导其向纪律检查、干部监督部门举报。

 3.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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