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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4-18 12:35:04 浏览次数:

为了加强和平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全面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保障村民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和平县所有农村饮水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一、工程管理体制及职责

各镇、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规范农村饮用水工程管理,依法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

(一)产权归属及责任划分

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均移交所属镇、村,确定为受益镇、村集体所有,由各镇水利所或村委成立的村管小组或水管员负责维护管理。入户后户内的水池和管网等设施产权属用水户所有,用水户自行管理,管理及维修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不得从事影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用水户新建、改建或拆迁用水设施涉及供水主体工程的,应当征得镇水利所书面同意。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赔偿。

(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移交

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与运行管理单位要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明晰工程产权。工程移交后,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进行维修养护,如因外部原因造成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体部分及管道损坏的,本着“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造成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三)有关部门、组织或个人职责

县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监督和技术指导,协助相关部门对饮用水源地进行划分保护。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监管,负责落实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含每年度水质检测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集中管理。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农村饮水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监管工作。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县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县审计局对农村饮水安全项目资金和水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县自然资源局协调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用地审批并执行相关优惠政策。

县住建局做好城市拓建、管网延伸配套工程和项目选址审批。

和平供电局提供电力保障,落实地下水抽水优惠电价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及供水安全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各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政责任人,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指导督促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制定辖区内供水应急预案,并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制度;

2.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对供水水源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3.负责本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及附属设施的管理、维修和养护,保证本区域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4.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5.发生管道破裂等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防止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水毁损失以及人身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6.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对发生水致传染病等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事故时,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启动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向主管部门报告。

各镇水利所是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监督管理单位,负责对所辖镇、村、组的饮水安全工程监督管理,水利所所长(负责人)为监管责任人。

受益村委会是该村饮水安全工程移交产权后的日常运行管理主体单位,村主任为主体责任人。村委会要成立该村(自然村)饮水工程供水范围内的村级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小组,由村干部担任组长,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确定水管员(组员),并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饮水安全工程各项协调工作及群众纠纷处理;

2.负责组织村、组及用水户对工程进行维护管理,督促用水户水费的收缴工作;

3.负责本行政村内水源工程、供水工程、机电设备、供水主管道、支管道等工程设施的管理和维修养护,保证本村供水工程正常安全运行。

村级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小组或水管员(以下简称“村管小组”)具体实施饮水工程项目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水管员为管理维护责任人。村管小组职责为:

1.督促水管员按时收缴水费、用水户按期缴纳水费;

2.村管小组应当随时对村级管网、检查井及其附属建筑物进行巡查、检修和维护,村管小组无法排除的故障和隐患,应及时和镇水利所联系,共同解决存在的问题。

新增用水企业或用水户需提交用水申请、村组证明,由村管小组审查后报乡镇水利所审核,由镇级水利所安装通水。对因修路、建房等其他原因需要改变原有供水线路及设施的,必须由村管小组审查后报镇级水利所批准,由镇级水利所、村管小组负责实施。

二、水费征收

农村饮用水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多种形式收费制度,集中供水工程水价由县发改部门核定批准。县发改部门未核定水价标准前,各村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召开村民大会自行确定,核定水价后按标准收取水费。

用水单位和用水户要实行计划用水,按照节约用水的原则,逐步实行成本水价。村管小组应建立水费专户,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缴的水费主要用于支付电费、主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不得乱支乱用。受益村委会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发改、财政、审计和水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维修养护经费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资金由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水费提留等方式筹集。建立专账,使用情况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四、水源地保护及水质监测

因突发性事故造成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由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务等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全县水质监测由县卫生健康局、县疾控中心负责。县水质检测中心要严格按照行业部门要求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源水、管网水、末梢水开展水质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实时监测我县农村供水工程饮用水情况。

县水务局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镇制定供水安全运行应急预案,报县水务局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监督检查

县水务局会同县纪委监委、发改、卫生健康、财政、审计、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责任人落实情况和制度、工程质量、投资使用管理、工程效益发挥情况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各镇要加强与县水务、发改、住建、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各自掌握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项目建成后的供水运行管理情况。

六、管理责任

如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追责或者处罚。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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