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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及其路径选择

时间:2022-05-22 16:35:05 浏览次数:

摘要:法治社会建设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意义重大,是依法治国发展的更高端、更深层次的要求。其内涵丰富,具体包含了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法律服务体系的建设以及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的健全等内容。

关键词:

法治社会;法律信仰;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6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2921(2015)02-0009-04

一、法治社会的内涵

“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成果之一,承载了人们许多美好愿望。通常人们提到法治更多地强调的是对权力的制约,对权力的制约固然是法治的内在要求,但法治是一个蕴含多层次内涵的概念,绝不仅限于制约国家机关、约束公权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其实揭示了法治建设除了要制约国家机关、约束公权力之外,还要求社会上的一切组织、公民个人的行为都要纳入到法律的框架下,在强调法治国家、法治政府的同时,还要强调法治社会。

“法治社会”这一称谓在我国出现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并且沿用至今,但是,对于这一用语的具体含义,学者们并没有做严格界定,大多数时候是与法治国家混用,直至2012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和新一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等场合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命题,[1]法治社会才第一次独立使用,也有了自己独立的内涵。国内部分学者是这样界定法治社会:法治社会是指国家立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行为方式能够得到有效贯彻实施的有序社会状态,包括调整社会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健全,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社会行为都能够由法律予以调整,公民、社会组织能够依法行使自己权利,各种法律纠纷都能够依照法律程序化解,从而建立起了法律调控的有序的社会运行状态,它是法治发展的必然逻辑选择[2]。相对于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主要强调运用法律法规对社会“公共领域”和“私权”进行调适,法治精神和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是成熟法治社会必备的要素。从法治精神层面来讲,整个社会的主体都是信仰法律的,普遍认同了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遵守法律以及通过法治途径解决纠纷已经成为习惯,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会凌驾于法律之上,社会主体通过法治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社会组织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依法自治。具备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主要是法律法规的制定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只有这样产生的法律才能保证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同时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法律法规要属于良法,即能反映一国或地区的现实状况、满足现实对法律的需求,同时能起到维护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权利,对公权力形成良好制约。在满足这两个因素的前提下,法治社会建设必然注重权利与义务统一、自由与秩序并重、公权力调适与社会主体自治相结合。其发展的终极目标是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稳定,社会主体(自然人、组织)的一切行为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其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清晰地明确自己的义务,知道应该如何享受权利,如何履行义务,在产生纠纷以后能按照法治途径去解决,或者说能够依法维权。

二、法治社会建设的意义

(一)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中国“法治”的推行一直以来都是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为核心,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就开始制定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开始走“依法治国”的道路。但是,对“依法治国”的理解先后出现过偏颇。早期,受历史遗留观念的影响,对法治的理解是“治民”,认为法治就是用来管老百姓的,显然,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到1996年,江泽民同志首次提出依法治国思想,中共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含义第一次作了详细阐述。学者也开始从学理上解释依法治国,认为依法治国治的是“官”而不是“民”,把对公权力的制约提到了一个很高的地位。诚然,“治官”是依法治国内涵中应有之义,但是依法治国的内涵和外延不应仅仅只限于“治官”,而是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3]全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问题都需要由法律进行调适,都要依法治理。这就是说,依法治国一个方面要求对公权力进行严格治理,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确保基于法的控制而更好地运用国家权力。同时,社会的治理也需要走法治化的道路,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均要有国家正式法律与社会自治规则及习惯等形成完备的、融贯的、科学的规则系统。整个社会成员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从精神上要对法律至上有认同感,并能够自觉自愿去践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治社会本身也是包含在依法治国的内涵里面,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依法治国的这一内涵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建设的发展逐渐凸显出来的。

(二)破解法治困境的有效途径

中国法治建设已经历时30余年,在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时,法治建设的很多方面处在了瓶颈期。首先,立法瓶颈。依法治国必然是良法之治,因为一个国家即使从国家公权机关到普通公民都能做到尊法、守法,但如果所遵守的法律是恶法,那这个国家的法治必然也大打折扣,因为在这样的法律治理下,公平、秩序、效率这些法的基本价值和精神很难得到确保。我国在立法建设方面确实取得了不菲的成绩,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是立法方面还是存在一定问题,例如,立法质量不高。立法中存在大量的部门利益保护等问题,这已经成为我国立法的瓶颈。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性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立法者本身的法律素养不高。立法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对立法者自身的法学专业素养要求比较高。但是,我国当前各立法部门中法学专业出身的人不多,学历高的也不多,导致其制定的法律法规出现了一些问题。二是立法者缺乏理性。立法者的理性主要体现在对法律所调节的各方利益的通盘考虑以及不偏不倚。而我国现实中,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并不是对各方利益进行通盘考虑,而是通过立法将部门利益、地方利益法定化。其次,依法行政瓶颈。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必须严格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同时也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程序,这是依法行政的本质所在。但当前我国依法行政出现比较多的问题是权力的滥用现象,而且很难破解。这主要是因为一些领域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缺乏可操作的法律依据,而更多的则是有法不依,超越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权力。再次,司法瓶颈。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门槛,一国法治建设推行的状况很大程度体现在司法状况上。我国司法领域依然存在诸多问题,司法状况与社会大众的期待值还有一定距离。

立法、行政、司法都属于公权力行使的范畴。公权力的滥用对法治建设的伤害是根本性的——降低了人民对法律的信任感进而消除法治的权威性。但权力具有天然的滥用危险,而国家法本身也必然地存在着缺失和漏洞。法治社会的建设有助于我们破解这些法治建设的瓶颈。首先,法治社会建设倡导社会的依法自治,这在很大程度上压缩公权力使用的范围,从源头上杜绝公权力在部分领域的介入;其次,法治社会推行的一个结果就是社会自律,在此基础上可以形成一些科学的、符合社会现实需要的规则,这可以弥补国家法的各种不足,并形成完善国家法制的给养;再次,法治社会的推行极大提升公民与社会组织的法治意识,形成尊法守法的自然氛围,从大环境上影响权力行使者的态度以及行使权力思维,并透过公民与社会组织及其自治形成有效监督与制约力量,对公权力依法运行形成倒逼,从而克服公权力不规范运作甚至滥用的法治建设困局。

(三)培育公共理性的基本要求

[JP2] 理性精神包括了试验验证的求实精神,探索本质的求知精神,批判创新的进取精神,互助共进的协作精神,以及强调客观化、标准化、精确化、量化、程序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科学精神。[4]在这些精神的引领下,公共理性追求的是公正、平等、效率、自由、民主等诸多的价值需求,以及外在行为方式上的参与、沟通、协调,内在行为方式上的责任、宽容、妥协等。而公共理性精神的这些价值判断以及行为方式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相吻合。首先,从价值判断看,公平、正义、效率、秩序、自由等本身就是法应当具备的价值,也是判断良法或者恶法的基本依据。法治社会建设的终极目标就是实现社会整体的公平正义,在确保秩序的大前提下实现社会主体最大化的自由。其次,法本身就是一种规则,这种规则的既定性规定包含了明确性、稳定性、合理性,成为人们理性判断行为可为不可为的客观性标准,无形中推动人们的行为趋向理性化。再次,法律通过对权利义务的规定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再分配。市场经济最大的特点是实现了社会资源的市场化分配,但如果仅依靠市场无限制的对资源进行分配,必然是部分人实现了利益最大化,部分人利益无法保障面临生存困境。法治是对利益分配的最理性选择,在确保市场对资源分配的基础上,又实现对社会资源的再次分配,使得所有社会主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保障其生存问题,这就是社会保障,也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 最后,法治社会促进理性维权,推动社会和谐。 转型期社会的矛盾是复杂的,各种利益冲突、侵权事件、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害以及维权途径的不畅通,导致部分人的不理性维权,群体性事件、极端性事件不断出现。法治社会建设首先要求立法在利益分配时注重社会公平性,确保社会主体的合理合法利益;也要求司法、行政行为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杜绝权力滥用。同时还要求社会主体理性地判断个体利益,通过正当的途径表达并维护自身利益。因此说,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对现代理性精神的提升与推动。

三、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选择

(一)培育全社会信仰法律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5]法律信仰对法治建设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但是,当前我国普遍缺乏对法律的认同感与信任感,更勿论法律信仰问题了。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法律不被尊重,法律没有权威。因此,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关键就是培育法律信仰,提高全民法制观念。首先,培育公职人员队伍的法律信仰。国家公职人员是社会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法律信仰的提升会推动其他社会成员尊重法律、信守法律。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公职人员信仰法律会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最大程度降低职权滥用以及司法不公现象,提高法治的威信。其次,培育公民正确的权利意识,这是培养公民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权利与义务是法律的内容,而且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中,权利居于主体地位,义务的设定更多地是为了保证权力的实现。现代社会的公民首先得有权利意识,权利意识的增强能促使公民对法律产生认同感,提升其遵守法律的自觉性,为进一步法律信仰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同时权利意识的培养能促使对国家机关公权的行使形成良性的监督,以及推动法律所规定的法定权利最终转化为现实权力。最后,增强公民对法律价值的感受与认同。法律信仰不是被宣传出来的,也不是被动灌输出来的,而是基于公民对法律的公平、正义、秩序、效率等应有价值的直接或间接感受慢慢培育出来的。换句话说,只有社会主体深切感受到了法律的这些价值以及由此带来的福祉,才会产生对法律的认同、尊重、信任,这种心理情感慢慢加强最终演变为法律信仰。能让社会主体深刻体会法律的这些价值的途径只有一条——被制定出的法律本身是科学的、蕴含着法的这些价值,已经制定出来的这些科学合理的法能在实践中得到实现,即行政机关能够依法行政、司法机关能够公正司法。这样,社会主体通过自己参与到现实的法治活动中体会法律的价值,找到对法律的依赖感,进而认同法律的至上性和神圣性,我们的整个社会最终能够实现法治化。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依法治理是法治社会的基本特征,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关于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首先,需要确定的是依法治理的范畴。就其范畴而言,包括了基层组织的依法治理、行业的依法治理、社会组织的依法治理以及各类社会主体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其次,需要明确依法治理所依据的“法”。法律、法规、规章是依法治理的最基本依据,社会治理必须在法律、法规、规章的框架范围之内进行。除此之外,依法治理的依据还包括乡规民约、市民公约、团体章程以及行业章程。这些规定在依法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因而其内容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至关重要。因此,推进社会主体依法治理过程中,乡规民约、市民公约、团体章程以及行业章程等的合法性审查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本身也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次,需要确定依法治理的内容。一个方面是社会主体自身建设必须做到依法治理,实现在法律框架下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另一个方面是参与社会的管理,要推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管理、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人群,支持社会组织对其成员进行引导、约束,积极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

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不菲的成绩,现有的法律服务由律师业务、公证业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司法救助构成,他们形成一个体系,为整个社会提供着从立法、执法到司法等各方面的的法律服务。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法律服务提供法律依据。但是,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导致社会主体的法律需求日益增长,从质和量上都对法律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们现有的法律服务又呈现出总量不足、结构不协调、布局不均衡的弊端。因此,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仍然是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首先,完善法律服务方面的立法。我国现行的法律服务,只有律师和公正行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法律,其余的要么没有统一立法,要么立法的层次太低、太粗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关于法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需不断完善,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供科学的可具操作性的法律依据。其次,要实现法律服务均等化。目前,优质的法律服务主要集中在城市以及东部地区。而农村和西部地区法律服务的门类往往不甚齐全,服务的质量也不高。因此,完善法律服务体系的重点任务要将服务覆盖面推向农村和西部地区,最终实现法律服务的科学合理配置。再次,提升法律服务人员的素养。法律服务人员的素养包括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因为全国统一的司法考试的推行,法律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较之以前有了大大的提升,但因为考试形式的僵化以及模式的固化,容易使得一批对法律缺乏深度理解,仅凭死记硬背的人也能通过司法考试,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导致法律服务队伍出现良莠不齐现象。因此,还需加大对法律服务行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同时,因为考试也不能测试应试者的职业道德水准,一批职业道德不高、不关注服务质量只关注金钱利益、不踏踏实实依程序提供服务而一味钻营投机者进入法律服务行业。因此,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还需加强法律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

(四)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矛盾纠纷是任何一个社会不可避免的存在,关键在于有没有可行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我国现有的纠纷解决途径主要是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以及诉讼等项制度。这些制度在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但是,因为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复杂性以及纠纷解决机制自身存在缺陷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社会中还存在维权途径不畅通、矛盾纠纷不能及时化解甚至进一步深化的现象。同时,还存在部分社会主体不能客观理性判断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权益,导致纠纷难以解决。法治社会的优越性就在于一旦出现矛盾纠纷能够得到有效而及时的解决。这对依法维权和纠纷化解机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引导社会主体理性维权,通过法律途径、依据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其次,要充分发挥现有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使得这些制度能够有机衔接、互相协调,形成一个严密的化解矛盾纠纷的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HJ1.2mm]

[1] 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2-12-04.

[2] 史丕功,任建华.法治社会建设的价值选择及主要路径[J].山东社会科学,2014(09).

[3] 引自http:///bbs/764688.html.

[4] 江必新,王红霞.法治社会建设论纲[J].中国社会科学,2014(01).

[5] [美国]哈罗德·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Abstract: To construct the society ruled by law comprehensivel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is the more demanding and higher requirements of governing the nation by the law.Its connotation is rich and it means by the cultivation of legal belief to the citizens,multi-level and multi-field of governance according to law,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service system and righ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and perfection mechanism of resolution to disputes and so on.

Key words: society ruled by law;legal belief;governance of the nation by the law

责任编辑:任德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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