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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的说明

时间:2022-05-19 14:55:02 浏览次数: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立法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现在,我受杭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经过

条例是杭州市人大常委会2010年立法计划项目。2010年6月,杭州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杭州市人民政府提请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会后,杭州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条例草案在杭州人大网登载,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同时,召开了相关的座谈会,还分别征求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及各区、县(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稿,提请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并于2010年8月25日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条例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分为总则、施工安全责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五章五十二条。

(一)关于适用范围。针对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管理模式,条例在第二条中明确了适用范围,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由于我市的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与一般建设工程不尽相同,条例没有将建设工程拆除活动纳入适用范围,而是规定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二)关于安全费用。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条例细化了上位法的有关原则性规定,将我市在实践中已经证明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通过立法加以巩固推广。条例第八条和第九条分别对建设单位编制工程概算时确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标准、在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的体现形式做了规定,并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期限对建设单位支付该费用的进度做了规定。

(三)关于落实安全总责。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生产负总责。但在实践中,往往存在几个非总分包关系施工单位同时在同一工程施工作业区作业的情况。由于相互间缺少统一的协调管理,导致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比较混乱。为落实安全总责,保障施工安全,结合我市实际,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同时存在两家以上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指定其中一家承担施工工程量较大、施工时间较长、资质等级较高的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履行相应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施工单位应当与指定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接受其协调管理。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四)关于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直接从事建设工程的施工,在施工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因此,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是条例的核心内容。根据上位法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管理经验,条例在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安全费用使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相邻设施防护和现场措施及危险作业人员、设施要求等方面,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五)关于工程运输安全管理。前一个时期,我市因建设工程运输引发的安全事故频发,造成较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恶劣。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除了依照现有法律法规加强工程运输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的交通安全管理外,还应当加强工程运输的源头管理。因此,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运输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证照齐全的运输单位,并签订运输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建设、交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运输单位落实运输安全责任制。”同时,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说明和《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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