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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消防改造工程

时间:2022-07-10 14:55:06 浏览次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西南政法大学 模拟法庭消防改造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西南政法大学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 项目名称:

  1.2 项目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

 1.3 资金来源:自筹

 1.4 工程内容:

  1.5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以甲方批准的乙方提供的加固方案、效果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全部内容及工程量清单等相关文件进行施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 20

 年 年 x x

 月 月 x x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 20

 年 年 x x 月 月 x x 日。

 工期总 日历天数 :0 30 日历天。

 开工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竣工时间以乙方提供经监理审批同意竣工验收申请时间为准,经监理审批同意竣工验收申请时间至竣工验收期间不计入合同工期。

 三、质量标 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工程设计文件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4 41 .1 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

 4 42 .2 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单价 合同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7.1 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7.2 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7.3 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 、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xxx 年 x 月 x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经办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重庆三峡广场支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纳税人识别号:02293Q

 纳税人识别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直接引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第二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监理人:

 名

 称:

 /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 联系电话:

  /

  ;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

 1.1.3.2 永久占地包括:由发包人提供相关图纸。

 1.1.3.3 临时占地包括: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按国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尚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的有关规范或规程。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本工程技术要求详见设计图纸和设计说明书、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的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现行规范及标准规定的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在本款末增加下述内容:

 ①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②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 1.6.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以发包人或监理下达指令后 3 日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以发包人或监理下达指令为准;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不少于该项工作施工准备前 14 天。; 1.6.3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14 日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

 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西南政法大学渝北校区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8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不分场内场外,若有,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

 1.9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10知识产权 1.10.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0.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0.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1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按实际发生进行调整; 2. 发包人

 2.1 发包人现场代表 发包人现场代表:

 姓

 名: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 。

 2.2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3.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七日内。

 2.3.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按重庆市城建档案馆工程竣工资料要求执行。

 3.1.2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按发包人需求

 。

 3.1.3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3.1.4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竣工验收3个月内 。

 3.1.5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除纸质文件外,必须提供整套电子文档。

 3.1.6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无条件配合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可能发生费用的处理方法,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3.1.7 临时施工用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解决,且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并将费用缴纳到我校物业公司。

 3.1.7 增加下列内容:

 (1)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2)向监理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监理人的办公室及办公桌椅、空调等办公设备,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3)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在开工前办理完毕,并承担一切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4)若因施工原因引起与附近单位或居民的纠纷,影响附近建筑物、居民或其它设施设备安全的,其纠纷处理、安全保障、社区维稳等相关事宜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费用已纳入合同价款。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未交付发包人前,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验收并移交使用后,由发包人负责,但属于承包人保修范围内的仍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提供地下管网图但不对图纸准确性

 负责,承包人必须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场地周围的建筑物、行人、苗木及场地内地下管线安全,承包方在施工中发现需保护的,应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通知相关单位,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经发包人同意的,形成实体保护的除外,实体保护是指:经发包人认可的采用钢筋网片、混凝土包封及支撑形成的实体)。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交工前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相关费用已含在投标报价内。

 3.1.8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承包人必须按时全额支付工人的人工工资:

 承包人应采取银行存款的方式将工人工资直接发放到工人手中。如发生拖欠工资导致的投诉,发包人查实后有权从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支付拖欠工资,承包人必须予以配合。

 B、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做好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迁工作。在拆迁工作完成之前,承包人应积极组织已具备施工条件工作面的施工作业,不得以拆迁滞后或工作面不满足要求为由拖延施工,或向发包人提出任何费用补偿。

 C、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的总包管理责任。

 D、承包人应负责本工程全部工作内容的档案管理、竣工资料检查、汇总等工作。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3.3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严格按设计图纸、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规范进行施工,以保证工程质量、进度;与发包人代表进行沟通、协调 。

 3.3.1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不得少于20天。

 3.4分包 本工程不得分包。

 3.5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工程进场施工起至竣工验收移交止。

 3.6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1.担保形式:现金或银行转帐;

 2.担保金额:1 万元; 3.提交时间: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合同签订前向招标人提交,如未按时提交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将依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4.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 个月内无息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监理人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监理合同》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投资、施工安全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以及施工现场的协调。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变更、工程延期等需经发包人核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和信息进行管理,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保和环卫进行监督,并对现场施工组织进行协调,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需要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以发包人书面通知为准。

 发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授权监理人报发包人认可后对承包人如下行为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并按违约责任处理。

 (1)质量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在限期内仍不整改的; (2)安全行为不规范,且经现场监理人员提出后在限期内仍不整改的; 具体的处罚办法在承包人中标进场后,经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共同确定后遵照执行。(详监理处罚细则)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工程开工、停工、复工令的签发需经发包书面人同意,工期延长、材料设备认质核价、工程变更、现场签证、价款调整、工程计量与支付、索赔及与工程造价价款相关事宜等需经发包人核定和批准。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承担 ,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无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行业和重庆市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规程、文件等相关规定及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并一次性验收合格。

 (1)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工程建设中,应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5.2 隐蔽工程检查

 5.2.1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24 小时。

 5.3 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执行以下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尚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及工程所在地区的有关规范或规程。

 5.4 发包人、监理和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执行重庆市建筑工程相关地方标准。

 5.5 如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合格以上标准,承包人必须负责返工,直至通过验收,承包人承担返工的所有费用,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如返工二次仍未通过验收的,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一切损失。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还应按照《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 号)、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289 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6.1.2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开工前 7 日内提交 。

 6.1.3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国家及行政主管部门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6.1.4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增加下列项:

 (1)承包人还应按照《关于印发房建筑和市政局设施工程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建发〔2014〕64 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 号)等相关规定履行好施工扬尘控制、文明施工等责任。如违反规定,罚款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需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夜间施工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自行承担其费用。

 (3)对施工中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电力设施等应按有关规定加强监控测量和保护,因保护不当造成的损失及法律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4)环境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执行国家和重庆相关规定。施工现场内不得随地抛洒剩饭及生活垃圾等,更不能将其随意倒至施工区外,施工区内不得随处大小便。做到工完场地清。

 (5)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进场前,应做好清洁、保养和维护工作。出场车辆应有专人打扫、清洗。有密封要求的按规定必须达到,必须完善合格的冲洗设施。

 (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保证周边单位的正常工作及居民的正常生活,必须减少、控制粉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干扰。必须按发包人及有关部门的临时要求,调整作业方式,调整作业时间,停止高粉尘、高噪音作业或爆破作业等。

 (7)保证项目本身及周边所有区域的建(构)筑物、各种市政设施(电杆、塔吊、广告牌、通讯设施、地上及地下管线、架空管线、地下轻轨、市政道路、桥梁及绿化、边坡稳定、文物保护建筑、苗木)等设施的安全工作等。

 (8)做到进入现场的施工和作业人员统一着装,配证上岗,文明施工。

 (9)按规定做好施工区域封闭及场地硬化工作,施工围墙(围挡)等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耐久,相关费用包括在投标报价中。

 (10)承包人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按规定制定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并履行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如果造成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1、按国务院令第 393 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通用条款》第五条执行,并按渝建发【2014】25 号文件执行。

 2、承包人应负责自身施工安全及对分包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和管理,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责任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和监理要求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图纸会审交底后7日内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在开工前

 10

 天内提供。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发包人和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 10 日内审查确认。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

 限:监理人及发包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后 7 天内审查确认。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7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天内。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7天内。

 7.3.2开工通知 由监理人经发包人签字同意发出开工通知的。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5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费用不索赔,工期可顺延

 。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在十日内的,按每天 1000 元收取违约金;延误工期超过十日内(含十日)的,从延误之日起按每天 2000 元收取违约金;延误工期超过 30 日(含30 日)的,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合同约定应结算价款的 70%进行结算(此系特别约定),同时因退场所造成的承包人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赔偿发包人全部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金额的10% 。

 除不可抗力外,因承包人原因致使节点工期合总进度达不到经承、发包人双方认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时,则视为承包人违约,违约金按专用条款

 7.5.2计算。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不采用。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如发生50年一遇的自然灾害(如台风、雪灾、洪水、高温等),以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信息资料为准。出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但发包人不支持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索赔。

 7.8 提前竣工的奖励 7.8.1提前竣工的奖励:不奖励。

 8. 材料与设备

 8.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担。

 8.1.2 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的材料、工程设备:本工程所需的主要材料(设备)须符合相关规范,其中真石漆品牌从欧谱健康水漆、乐佳佳、康仕达、紫禁城漆业、康典漆、碧丽水漆、数码彩、益盾、林德漆、涂派漆选取,并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

 为便于系统调试和验收,承包人在采购材料或设备时,使用的品牌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安排,且发包人有权对在同等条件下对品牌进行优化。

 8.2 承包人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采购前二十一天。

 8.3样品 8.3.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通用条款、招标文件、施工图执行。

 8.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4.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已含在投标报价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无。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无。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国家相关规范执行。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的范围与内容: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征;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设计图纸外新增的额外工程; (5)设计图纸外缺项、漏项工程。

 (6)其它变更的范围与内容。

 10.2 变更估价 10.2.1 变更估价原则

 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由中标人在该项目发生前 7 日内向招标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后,报经招标人及相关部门审核同意认后,可进行设计变更价款调整,上述情况均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设计图基准进行比较。变更涉及调整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①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子项的投标综合单价,则按该子项的投标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②当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类似于工程子项的投标综合单价,则参照报价中类似子项的投标综合单价报价执行; ③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指南》(2013)、《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应的配套定额和文件(其中人工费按重庆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的平均价格执行,材料价按重庆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的平均价格且下浮 8%执行,缺项或与《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符的材料必须经业主按市场行情认质确价核定价格),总价下浮 8%(下浮基数不含规费、税金、价差及按实费用、未计价材料、发包方确定的认质认价材料)办理结算。

 10.3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不采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不予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包含的风险范围:按招标文件执行。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招标文件执行。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不调整。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无。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无。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无。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无。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招标文件执行。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当工程竣工经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总价的70%;将整理

 完善的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移交发包人,待工程完成一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85%;待工程完成二审后,支付至审定金额的95%,留5%作为质保金。

 12.4.2进度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本工程达到 12.4.1 项内的条件,在14 天内提交 2 份进度付款申请单

 。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经招标人和监理方审核的进度款申请报表,专项分包合同复印件(含劳务分包)等。

 13. 验收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15 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认可或提出整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整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整改的费用。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13.2.2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 7 日内。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13.3 竣工退场 13.3.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日内 。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本工程完工后经发包人组织验收合格后 14 天内提交 2 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回的预付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无。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 3竣工结算 1 1. . 本工程采用固定 单 价 合同。

 结算价=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的综合单价×竣工工程量,如中标人进行了多轮总报价,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的综合单价应乘以下浮比例(中标价÷第一轮投标总价)。

 2. 招标范围外、设计变更、 技术变更 结算方法

 (1)工程量清单内有的项目按综合单价计算:

 工程造价=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的综合单价×竣工工程量,如中标人进行了多轮总报价,中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应的综合单价应乘以下浮比例(中标价÷第一轮投标总价)。

 (2)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指南》(2013)、《重庆市通用安装工

 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及相应的配套定额和文件(其中人工费按重庆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的平均价格执行,材料价按重庆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的平均价格且下浮 8%执行,缺项或与《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不符的材料必须经业主按市场行情认质确价核定价格),总价下浮 8%(下浮基数不含规费、税金、价差及按实费用、未计价材料、发包方确定的认质认价材料)办理结算。

 (3)甲方认同的新增材料,按施工期间《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均价格且下浮 8%执行,《重庆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没有的材料由甲方认质认价。

 (4)结算造价下浮比例:招标范围外的工程结算总价下浮 8%(下浮基数不含规费、税金、价差及按实费用、未计价材料)。

 合同约定的其它费用:为根据合同相关违约条款,因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费用。

 本工程的最终结算价按甲方审计审定价格作为最终结算价。

 14.4 资料移交 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须向甲方移交 2 份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结算资料移交的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甲方接到乙方报送的完整资料后,审计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装饰装修工程1年,其他工程5年。

 15.2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2.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审计金额的3%。

 15.2.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保期满、完成缺陷修复后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

 15.3保修 15.3.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本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责任及保修期限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的规定执行。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害进行自费修复。若承包人不履行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15.3.2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收到保修通知后3日内。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无。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无。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无。

 (3)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无。

 (4)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无。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8)因承包人主要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评定、验收标准及相关图纸要求的。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16.2.3 增加条款:对承包人其他违约情况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在十日内的,按每天 1000 元收取违约金;延误工期超过十日内(含十日)的,从延误之日起按每天 2000 元收取违约金;延误工期超过 30 日(含30 日)的,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对已完成的合格工程按合同约定应结算价款的 70%进行结算(此系特别约定),同时因退场所造成的承包人的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赔偿发包人全部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金额的10% 。

 本合同通用条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达不到合格质量标准,承包人应负责返工,直至通过验收,承包人应负责返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所延误的工期不得顺延,如2次返修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

 同,承包应赔偿发包人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2.1.3项、第22.1.4项和第22.1.5项的约定进行处理。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5000元以上违约处罚金。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1万元以上违约处罚金。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1万元以上违约处罚金。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1万元以上违约处罚金。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5000元以上违约处罚金。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5000元以上违约处罚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5000元以上违约处罚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经监理和发包人书面批准。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18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投保人:承包人。

 投保内容:

 建筑工程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工程一切险是为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

 保险。第三方责任险是对因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造成的财产(本工程除外)的损失或损害,或人员(发包人和承包人雇员除外)的死亡或伤残所负责任进行的保险。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承包人自行考虑,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8.2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按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自行考虑,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按通用条款执行。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 . 争议解决

 19.1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重庆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件 附件 1:

 :

 工程质 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西南政法大学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

 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消防改造工程(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双方约定如下:招标文件、答疑、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2 年; 7、园林绿化达到 100%的成活率,管护期 2 年; 8、工程内容如涉及防水、防渗漏项目及其他专业项目,其他专业项目占质保金的 60%,防水项目占质保金的 40%。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36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质保期满,且完成责任范围内保修工作,3 个月内发包方支付余款(不计利息)。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质保期内,承包人必须按计划组织实施维护管理工作,所有工程内容保修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支付至结算价的100%。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生效,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本合同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地

 址:

 地

 址:

  日

 期:

 日

 期:

 件 附件 2:

 :

 安全生产合同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西南政法大学模拟法庭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建设单位西南政法大学(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

  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3、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4、不定期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为指南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健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乙方要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

 6、乙方单位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乙方应随时检查并监督施工单位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施工单位对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单位对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种项目特点,施工单位组织制定本工种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

 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1、承包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若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施工单位负全责;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监理单位负连带责任。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本合同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贰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甲

 方:

 (盖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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