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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下的税务筹划与思考

时间:2022-05-13 15:15:04 浏览次数:

摘要:2014年6月1日,通信行业被正式纳入“营改增”的试点改革,将面临与过去缴纳营业税时不同的管理方式和业务流程。文章对此次改革对通信企业带来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使企业能够更好的“营改增”变革。

关键词:营改增;税务;筹划

一、引言

增值税的征管体系比营业税更加完善,可以有效地解决在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重复征税的问题。一个完整通信链条包括上游的设备商和服务商、中游的运营商以及下游的最终用户。在文章中,通信行业则是指诸如联通公司这种位于行业中游的运营商。此次将通信行业纳入到营改增的范围,针对其不同的业务采用了差异化的税率,即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分别使用11%和6%的税率。不仅对通信行业的经营模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更重要的是营改增以后,企业收入与销项项目、成本与进项项目的变化对企业税负的影响。而且对于通信企业来说,固定资产占据很大的比重,也受到营改增改革的很大冲击。通信企业应该做足准备应付这些变化带来的税务风险,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二、“营改增”对通信行业的影响

(一)对通信业务的影响

在营业税时代,通信企业往往有很多套餐业务,但是营改增一来,由于套餐业务中可能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不对套餐业务准确区分的话,就有可能从高适用税率,从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而在捆绑销售方面,在营改增以前,通信企业在提供通信服务的时候赠送手机等实物的业务适用3%的营业税,赠送的物品不需要交纳增值税,购进的赠送物品的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但是在营改增以后,捆绑销售的行为就可能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而计算销项税额。对于赠送服务的业务,包括购机赠费、积分反馈等活动,在营改增以前是属于无偿提供电信服务的行为,并不需要交纳营业税。但是现在,这项业务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行为而计算销项税额,税负可能会增加。

(二)对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影响

目前通信行业上游企业有设备提供商、建筑安装商和服务支撑提供商,这些供应商种类、规模大小都有所不同。在营改增以前,供应商的纳税身份并不会影响通信企业的购买成本。而现在,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话,那么购买的物品和劳务就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从而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尤其是对于建筑安装商来说,由于建安领域还没有被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其提供的材料和服务无法提供专用发票,会导致通信企业进项税额的损失。此外,对于通信企业来说,由于一直以来都是征收营业税的,所以在企业内部对于增值税的抵扣环节并没有足够的重视,财务人员也缺乏相应的增值税方面的知识,不能清楚认识到专用发票的作用,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到进项税额的抵扣。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2004~2007年这三年为通信行业投资的稳定期,而2008年随着新一轮行业重组以及3G牌照的发放,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幅度增长。在2009年以后,3G网络的大规模建设以及4G网络的试点运行,使得通信行业的投资进一步扩大,而2013年年底4G牌照的发放,又带来了新一轮的投资高潮。这就使得在通信行业,固定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比例很高,比如在2013年中国联通的固定资产就占到总资产规模的61%左右。将通信行业纳入到试点范围以后,固定资产由于数额巨大,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以及对废旧固定资产如何处理,都会对增值税税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三、对通信行业的税务筹划和思考

(一)改变原有业务的处理流程和模式

根据财税〔2014〕4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通信企业在提供服务的同时,赠送用户识别卡或电信终端等实物或者服务的,需要将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分别核算,并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属于文件中的特殊规定,也就是说虽然这中赠送行为满足视同销售的条件,但是不需要认定为视同销售,只需要按照一定的办法将这些不同的货物或服务分开缴税即可,。但是如果赠送的是其他物品,则不属于特殊规定的范围,应该按照销售折扣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比如,用户到营业厅购买一部合约手机(预存话费送手机),该合约计划的价格为4999元,并赠送一同价值80元的食用油。根据规定,赠送手机的行为不被认定为视同销售,可以按照销售不同商品的办法分别缴纳各自的增值税;对于赠送食用油的行为,企业应该将食用油的价格从整体价格中剥离开来,按照销售折扣的方式处理,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而对于捆绑销售,通信企业中还有一项重要的业务就是积分反馈,根据相关规定,用积分兑换的物品不同,所需承担的税负也会有所差异。假如用积分兑换的是电信服务,是免征增值税的。但是在实务中,由于不同的电信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还是需要进一步筹划的。比如,如果某客户在2015年2月消费320元,包括上月赠送价值60元的积分兑换的服务,其中通话费180元和网络信息费140元。如果将积分兑换等额话费的话,通信企业需缴纳增值税为19.82元;如果将积分兑换为等额的网络服务,则需缴纳增值税22.36元。如果兑换的是非电信服务的话,则需要按照视同销售的方式进行处理,加重企业负担。由此可以看出,通信企业应该合理确定积分可以兑换的服务,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做好进项税的抵扣工作

首先加强对上游供应商的管理。必须对上游企业进行梳理,在招标和采购过程中,尽量选择资质好的一般纳税人企业,保证能够取得专用发票,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如果必须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话,应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争取调低价格来降低成本。此外,由于增值税实行的是凭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是以专用发票的取得为前提条件的,所以通信企业也需要合理安排资产的购买和投资,以及时取得专用发票,避免在纳税年度由于抵扣不均造成现金的提前流出。其次,加强对采购合同的管理。营改增以后,通讯企业购买设备和服务支付的价款,可以用来进行抵扣,合同中对双方名称以及信息的要求比营业税环境下严格。在双方签订合同的时候,通信企业要主动将相关信息主动提供给供应商,防止在开具发票的时候出现错误。营改增以后,由于增值税具有严格的抵扣链条,所以对于信息的准确性要求更高。在合同签订的时候,通信企业必须严格审查信息的准确性,防止由于信息错误导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现象发生。此外,在合同中商定价格的时候,还应该明确售价中是否包含增值税,并在合同中列明,将开具专用发票作为供应商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企业能够顺利获得进项抵扣加一个双保险。在合同中,还应该尽量争取由自己联系第三方运输服务,这样一来可以增加通讯企业的可抵扣金额,进一步降低税负。再次,改进包工包料业务的合作模式。目前,通讯企业的安装业务主要有建筑安装企业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来提供。但是由于建筑行业暂时还没有纳入到营改增试点范围,无法开具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通讯企业在公开招标的过程中,应该优先选择材料供应商而不是建筑企业来实施包工包料工程。如此一来,材料供应商作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资产总价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通信企业还可以选择具备提供规划设计、材料供应以及施工建设“一条龙”服务能力的供应商,以减少中间的管理环节,增加可抵扣金额。最后,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专用发票是有抵扣期限的,一旦取得发票不能再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就会导致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所以,通讯企业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工作,培训相关工作人员对增值税相关内容的了解。

(三)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固定资产在购买环节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有效抵扣,直接关系着投资成本的大小。在通信企业中的固定资产中,很多废旧资产都是可再生资源,出售后还可以获得很大的效益,营改增以后这部分收入也需要计征增值税,如何处理这部分进项,也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营改增之后,应该明确哪些固定资产属于可抵扣范围,一般来说,核心网以及无线接入设备、互联网和业务平台、传输网设备、支撑网设备以及动力空调设备以及现骨干配套设备,其进项税额都可抵扣,不动产以及配套措施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受通信行业自身业务性质的影响,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中采购的比例很少。而通信企业是不生产设备材料的,需要从外部采购。所以,对于通信企业来说,其资本支出主要都是用来采购原材料和施工服务。在采购环节,由于涉及到进项税额的抵扣,应该尽可能选择资质较好的一般纳税人,减少原材料供应商的数量。如果一些材料必须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采购的话,也应该尽量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尽可能的将所有进项税额全部抵扣。对于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服务支出,如审计、设计和监理等服务,都已经纳入到了现代服务业的范围,也需要取得相关凭证。此外,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通讯企业也应该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时,其进项能否转出取决于报废的原因以及是否取得专用发票。只有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处置的时候才允许抵扣,否则的话,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处理,这必然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所以,通信企业必须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维修和管理工作,防止非正常损失。通信企业在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时候,一般有三种方案:一是直接按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根据规定,如果取得价款低于资产的净残值,就可以免征增值税;二是将固定资产拆解,此时固定资产的性质就会发生变化,属于旧货的范畴,销售旧货按照4%的增收率减半计算缴纳增值税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三是依然将固定资产拆解,但是和客户签订的是固定资产销售合同,之后再签订一个委托拆解合同。通信企业在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时候,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计算哪种方案可以给企业开来更大的效益,做好相关的筹划工作。

四、小结

“营改增”的实施对通信企业的税负和业务模式产生了重大影响,需要做好纳税筹划工作防止税负的增加,规避税务风险,给企业创造更大的效益。此外,营改增还对企业管理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文章限于偏于不再对此进行讨论,但是企业应该对这方面保持足够的重视。

参考文献:

[1]周玲玲.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及管理调整策略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4(14).

[2]余友河.营改增对电信企业的影响研究[J].现代商业,2013(02).

(作者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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