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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收益扶贫固定分红协议书
资产收益扶贫固定分红协议书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法人代表:
根据《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使用2022年度“贡山县农产品品牌创立
与品质认证管理”结余资金批复》〔贡政〔2022〕248号〕文件精神,为
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实现工程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甲、乙双方
共同协商决定,特订立本协议书,共同遵守。
一、建档立户参与资产收益扶贫工程根本情况〔一〕工程名称:建设
毛桃醋加工厂〔二〕建设地点:茨开镇丹珠村〔三〕工程背景:为积极响
应州委、州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怒江花谷”建设工作的安排部署,
使“怒江花谷”建设中种植的毛桃等果树种植业形成我县农民增收的特色
产业,贡山县供销农业开展实施毛桃醋加工厂建设工程,目前前期设备根
本安装完成,后期缺口资金25万元。
二、固定分红标准自签订入股协议后,甲方无论盈亏,每年都应按入
股金额25万元的7%的资产收益率,固定分红给该合作社组织入股的25
户建档立卡户,即每户700元/年。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权利和义务:1.负责独立生产经营;
2.在加工厂招录工人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乙方所在地的建档立卡贫
困户。3.按协议支付固定分红金。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1.所组织建档立卡户需为因病、因残、因缺
劳力和因学致贫等原因致贫。2.监督甲方按协议履行固定分红给25户建
档立卡户。3.乙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与决策。
四、入股期限:本资产收益入股不设期限,在甲方正常生产经营期间,乙方不能撤资。假设因企业重组、改制或破产时,在清算中应优先返还乙
方入股金额,由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行处置。
五、固定分红发放:每年12月份,根据协议提取分红金额后,由甲
乙双方共同组织建档立卡户现场发放,并在村委会进行公示。
六、调整参与和受益建档立卡户:在首次确定的25户参与的分红建
档立卡户中出现空缺现象时,由乙方请示村两委后确定空缺农户补充名额,并报甲方共同列入参与分红建档立卡户范围内。
七、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发生争议,可通过双方友
好协商解决,假设经双方调解无效,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
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率。
九、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供销合作社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