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协议书
甲方: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乙方:中山市耀鼎灯具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本着诚信合法原则,甲乙双方就乙方投资建设耀鼎光电产业园项目达成如下协议:
1、项目概况
1.1 项目名称: 耀鼎光电产业园
1.2 项目选址: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产业园
1.3 建设内容:芯片封装、电子电器、灯饰车间
1.4 投资规模:一期占地300亩,总投资6亿元,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
1.5 建设工期: 48个月
2、项目用地
2.1 供地方式:甲方以挂牌方式将该项目用地依法出让给乙方,用地性质工业用地。土地出让价格超过4万元/亩的部分,甲方全额用于扶持乙方企业发展。乙方在本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内支付第一批土地预交款960万元,余下的土地款在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2 供地时间:签订协议后60个工作日内,甲方完成项目规划范围内用地的征地、房屋、地下管线及空中杆线拆迁及安置工作,费用由甲方负责,同时交付土地给乙方。项目场平由乙方自行实施,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项目建设时限
3.1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工商注册及税收解缴关系在达川区的新公司的设立手续。
3.2 双方签订协议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项目地块的用地红线图及乙方前期规划设计所需的其他资料,由乙方开展前期规划设计。
3.3 甲方交付项目用地给乙方后30日内,乙方应进场开展场平施工,并按双方约定的投资强度和经甲方审核的总平面图和施工设计图要求进行建设。
3.4 乙方自项目动工建设之日起48个月完成项目建设并投入生产运营。
4、优惠政策
4.1甲方承诺乙方项目享受达州市达川区招商引资方面的优惠政策(达委办发〔2012〕39号)。
4.2甲方承诺乙方项目享受达州市达川区马家临港产业新城优惠政策。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5.1.1 甲方负责审批乙方项目规划方案和施工设计。
5.1.2 甲方负责乙方项目总投资、投资强度的有效情况核定。
5.1.3 甲方在项目开工前将水、电配套到项目用地红线外相邻的规划道路。
5.1.4 甲方指定马家临港产业园区管理办公室协助乙方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施工报建等有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5.1.5 在乙方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总投资、项目投资强度、项目建设时限等前提下,承诺兑现乙方享有本协议约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5.1.6 甲方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生产和经营。
5.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2.1 乙方必须在达川区境内注册法人公司,依法经营、自负盈亏、自主管理,确保该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的税收在达川区缴纳。注册新公司享受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所有权利和承担相关义务。
5.2.2 乙方项目建设生产符合马家临港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及所在区域环保、消防等方面规定,按照甲方审定的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建设。
5.2.3 乙方在甲方完成拆迁补偿交付土地后30日内必须进场开工建设。
5.2.4 乙方应按甲方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实施规划和设计方案要求进行投资建设,到2017年底相关经济指标达到下列目标:企业年总产值40000万元,年实现税收3000万元,提供就业岗位1200个以上。
5.2.5 乙方在用工时,首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地农民就业,其劳动保障问题按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办理。
5.2.6 乙方项目建设应采用国内先进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标准。
5.2.7 乙方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第三方产生的权力义务自行享受和承担,争议自行解决,甲方若因此产生损失,有权向乙方追偿。
6、项目监督及工程验收
乙方所有建设行为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接受甲方相关职能部门监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甲方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标准进行验收
7、违约责任
7.1 甲方应当保证所供土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若因甲方原因致使本项目土地未经审批,或使乙方无法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则甲方应退还乙方交纳的土地款本息,并赔偿乙方的投入损失。
7.2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交纳土地款,则从超期之日起,应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的双倍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超期30日,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收回土地,对其建设投入部分乙方不得要求甲方补偿。
7.3 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进行建设或者由于自身的原因延误建设进度造成土地撂荒、闲置,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有权收取违约金(土地总价款的10%),甲方有权对土地重新出让,地面所有建筑(包括暂设工房等)应由乙方自行拆除,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8.1 乙方按协议约定时间支付甲方第一批预交款后。
8.2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加盖法人公章。
9、本协议失效的条件
有下列条件之一出现时,本协议自动失效。
9.1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出现;
9.2 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全部履行完毕;
9.3 乙方在甲方完成拆迁补偿交付土地并符合施工条件后30日内不进场开工建设;
10、因不可控或非主观因素导致协议部分条款履行困难,双方可另行商议,商议结果作为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争议的解决
如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若不能协商解决,依法通过向甲方所在地市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12、协议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政府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