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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黄山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自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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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印发黄山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自查报告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和《黄山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目标任务

分解》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黄政办秘[2015]67号

【发布部门】黄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12.02

【实施日期】2015.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和《黄山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目标任务分解》的通知

(黄政办秘〔2015〕6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精神,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168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黄山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和《黄山市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目标任1 / 5

务分解》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2日

黄山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各地粮食安全主体责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5〕64号)和《安徽省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皖政办秘〔2015〕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人民政府。

第三条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1月底前,对各区县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章考核组织

第四条市政府建立粮食安全责任考核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市联席2 / 5

会议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召集,市政府督查室、市商务局(粮食局)、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黄山调查总队、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参加,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等,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五条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明确和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包括落实政府部门粮食安全任务和建立目标考核责任制度等。

(二)巩固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包括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建设高标准农田、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实现粮食生产可持续发展、推广粮食生产科技应用、建设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改造提升农田水利行动等。

(三)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包括完善与落实粮食财政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与资金保障等。

(四)落实和管好地方粮食储备:包括落实原粮与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实行储备粮预算管理、加强储备粮监督与管理等。

(五)加快粮食流通能力建设:包括实施粮安工程、建设粮食物流网络、拓展粮食产销合作、严格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等。

(六)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包括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推动粮食产业发展与园区建设、实施“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等。

(七)保障粮食市场基本稳定:包括完善粮食调控机制与保障应急供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与维护市场秩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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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包括加强耕地污染源头防治与土壤环境监测、加强农资市场监管、加强粮食质监能力建设、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等。

(九)强化保障措施和监督考核:包括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开展粮食安全宣传教育、推广爱粮节粮措施与技术应用等。

第四章考核方式

第六条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黄山市粮食安全年度目标责任书》。

第七条市联席会议依据《黄山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对各区县政府年度目标责任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八条每年1月15日前,各区县政府对上年度粮食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整改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九条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部门对各区县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市联席会议审查。

同一项考核指标由两个以上部门考核的,由排名在前的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条市联席会议根据考核部门初审意见,按得分高低排序,提出对各区县综合评定意见,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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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5 第五章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十一条经市政府审定后的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范围,作为对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粮食安全责任目标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通报。得分排序后二名的区县政府,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抄送市联席会议。

第十三条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市联席会议根据年度粮食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对《黄山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进行修订,报市政府同意后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联系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黄山市粮食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计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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