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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项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7-07 10:15:03 浏览次数:

  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项目库管理,加强立法工作的计划性,增强立法项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章项目库,是指市人民政府为了做好规章项目储备,对规章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项目汇总。

 入选规章项目库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符合法定立法权限,契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引领、保障、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要求。

 入选规章项目库的项目优先考虑纳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章项目库的管理,具体包括项目的征集、论证、入库、调整和撤销等工作。

 第四条

 市司法局负责规章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和市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本办法相关工作。

 第五条

 规章项目库应当保持动态、开放和发展,并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全市社会经济改革发展的变化而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规章项目库的项目征集、论证工作按照《清远

 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并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往年立法建议项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议案等渠道选定入库项目。市司法局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规章入库的立项建议,有关部门应当进行研究,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七条

 规章项目库的项目入库和调整由市政府决定。

 规章项目库每年调整 1 次。调整规章项目库应当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相衔接,并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同时进行。

 第八条

 市司法局认为规章立法项目符合立法权限,具有一定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成熟度,但暂不适宜纳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的,应当向市政府提出入库意见,经市政府决定后,由市司法局纳入规章项目库进行管理。

 第九条

 下列项目应当纳入规章项目库:

 (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中的预备项目,尚未纳入规章项目库的; (二)符合立法权限、具有立法必要性,但立法时机暂不成熟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规章项目库应当根据项目成熟度按照如下标准进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项目,是指比较成熟,可能纳入下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或预备项目的项目; (二)二级项目,是指条件尚不够成熟,暂不纳入下一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其他项目。

 规章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明确起草责任单位。

 第十一条

 规章项目库的项目因上位法根本改变或者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需要制定的,起草责任单位应当向市司法局提交书面说明,由市司法局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决定。经市政府同意不再需要制定的,由市司法局将有关项目从规章项目库中撤销。

 规章项目库的项目被纳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正式项目的,规章项目库中不再保留。

 第十二条

 规章项目库调整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规章立法建议项目被纳入规章项目库的,提出规章立法建议项目的单位和个人、规章的起草责任单位、规章主要内容涉及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调查研究、论证起草等工作,进行必要的立法准备。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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