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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内部审计制度

时间:2022-06-29 15:30:06 浏览次数:

 内部审计制度 为加强建设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相关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审计工作在局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内部审计由局审计工作组负责,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或者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3、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特别是财会制度是否明确具体,严密有效); 4、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情况; 5、专项资金的提取、使用; 6、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7、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8、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或审计机关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9、离任审计。

 (三)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当按时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

 (四)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权是:

 1、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2、参加有关的会议。

 3、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调取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5、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建议。

 6、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

 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7、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五)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1、根据上级部署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订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局领导批准后实施。同时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可实行报送审计或就地审计。定期审计的间隔期限,一般分为季、半年、一年,特殊情况可随时审计。

 2、实施审计时,应当事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3、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送局领导。经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4、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人提出申诉。该领导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六)内部审计机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

 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七)内部审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八)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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