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后续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效率,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 煤矿分公司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后续审计,是指内控审计科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纠正措施及其效果而实施的审计。
第三条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按规定接受后续审计监督,进一步改进工作,加强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后续审计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评价被审计单位采取的纠正措施是否及时、合理、有效; (二)根据分公司经理批示意见,进行的其它审计事项; (三)根据后续审计执行过程和结果,向分公司经理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五条
后续审计可以通过就地审计、报送审计、审计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内控审计科依法实施后续审计时,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并有责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书面材料、有关账簿、凭证、文件等材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七条
在后续审计检查中,对拒不配合审计检查,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不认真整改,在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方面无改善以及继续违反国家财经法规比较严重的,经
研究并报请分公司经理批准,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正。
第八条
本规定由内控审计科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