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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党建工作制度|机关党建八项制度

时间:2022-01-04 17:27:35 浏览次数:

党建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规范基层党建工作,完成延津县综合执法大队党支部确定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党支部的任务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执法工作重点,不断加强机关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三条党建工作由局执法大队党支部负责,办公室等部门配合,齐抓共管。各级领导干部实行“一岗双责”,确保局党建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到人。

第二章党支部工作制度

第四条党支部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党支部委员会议,分析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研究抓好机关政治思想工作的举措,有针对性地安排部署局党建工作。

第五条党支部坚持一年上二次党课,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及时宣传贯彻中央和上级的重要会议、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做到年初有计划、有布置,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和考评。

第六条每半年召开一次组织发展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情况,注重抓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新党员发展工作。

第七条建立分工负责制,党支部委员根据各自职责,抓好分管工作,做到分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党建目标责任制,确保机关党建的各项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第八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章组织生活会制度

第九条按规定要求认真组织召开党员组织生活会,每个党员必须积极参加。

第十条党员组织生活会,原则上每年一次,时间一般安排在年底。

第十一条坚持党性原则,采用摆事实、讲道理、和风细雨、以理服人的方法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员干部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对组织生活会提出的问题要梳理归类,制定整改措施,狠抓落实。属于个人的,要查找原因,及时纠正;干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要采取措施,认真整改。

第十三条党员组织生活会后一周内,党支部要向党总支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

第五章发展党员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发展党员以“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为方针,坚持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十五条发展对象须参加党的知识培训,未经培训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六条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符合党

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被列为发展对象后要按照规定程序,履行相关手续,才能吸收为预备党员。

第十七条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公示制度。做到选苗、培养、考察、审批、转正“五公开”。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第十八条实行发展党员票决制度。党小组在讨论推荐入党积极分子作为发展对象、党支部在讨论确定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六章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第十九条民主评议党员每年进行一次,由党支部按照党员标准,采取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式,强化党性、党纪和党风教育。

第二十条民主评议党员在方法上采取党员评议、群众评议、民主测评、组织定格。具体评议方法由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县级机关工委的指导性意见研究决定。

第二十一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党支部书记主持。评议结果由党支部审议汇总报县直机关工委。

第二十二条对被评议为基本合格、不合格党员(开除党籍及被除名党员除外),党支部对其实施诫勉谈话,对不合格党员要限期整改,并落实帮教措施。

第七章党费收缴制度

第二十三条每个党员都必须自觉按月交纳党费。

第二十四条党员应按规定数额交纳党费,个人自愿多

交不限。

第二十五条新入党的党员应从上级党委批准为预备党员的当月开始交纳党费。

第二十六条党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或不能按月交纳时,经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依据党章规定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二十七条机关党支部每半年向县级机关工委上交党费一次,并向全体党员公布党费收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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