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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咨询

时间:2022-05-24 13:40:07 浏览次数:

试用期内发病能算工伤吗?

编辑同志:

我的舅舅今年48岁,去年8月开始在一家大型洗浴中心做维修工,试用期3个月。9月的一天,他在工作岗位上感觉头疼难忍,被同事送进了医院,经检查是突发性脑溢血。请问,我舅舅的情况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应如何维权?

读者刘海刘海读者:

您所述这种情况比较特殊,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要视情况区别对待:

1 如果当事人突发性脑溢血死亡或者经过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则可以认定为工伤。(参考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2 如果当事人治疗康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此情况是否认定为工伤要看发病当时是由于工作环境的原因还是自身健康原因。无法认定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

如果被认定为工伤,则可以在治疗终结之后做伤残鉴定,确定伤残等级,并根据相应的等级要求单位支付补偿。补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食宿交通费、必要的营养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导致伤残的还可以要求支付辅助器具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和后续治疗费用。

如果当事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至于试用期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期间也应当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因此,如果能够证明确实已经开始工作,应视为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开始。因此,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试用期间也应当平等对待。

由于您对案情的表述并不全面,所以本律师根据不同情况做出了上述建议,仅供参考。

天津市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立莹袁方

新买摩托车经多次修理不能正常行驶,购买人有权要求更换或退货吗?

编辑同志:

朱兴于2010年5月20日在本地一家摩托车专营店花7000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这辆摩托车使用不到13&、行程仅200公里便出现漏油、刹车失灵、车灯烧坏、电路失灵等一系列毛病。朱兴当即要求该店修理,该店修了个把月才说修好了。可没用几天,老毛病又犯了。如此反复了好几次。于是朱兴要求换车,但遭到拒绝,他们认为该摩托车的故障是由于朱兴使用不当造成的,店里帮着修已经够意思了。请问,朱兴可以诉至法院要求该店换车吗?

读者王蒙王蒙读者:

朱兴购买摩托车的目的是用于交通,以车代步。因此,从合同角度来说,经过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行驶就达不到其购买摩托车的初衷,朱兴有权拒绝接受该摩托车,要求摩托车专营店业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解除买卖合同退还摩托车或继续履行合同更换一辆能正常使用的摩托车。而从《产品质量法》上述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因摩托车专营店售出的摩托车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作为销售者的摩托车专营店业主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而作为消费者的朱兴有权要求摩托车专营店业主予以更换或退货。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朱炳辉

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伤,旅行社未加警示也应赔偿吗?

编辑同志:

去年国庆长假,我到内蒙古旅游。行程中我参加了与旅游公司合同约定中的一些旅游项目。10月2日,游玩中的我自费参加骑马时,不慎从马背坠地受伤,造成右手慢性放射性皮肤Ⅱ度损伤。请问:我能否以旅游公司未尽安全提示义务为由,请求其赔偿呢?

读者霍娟霍娟读者:

公司应当在30%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一方面,尽管骑马是自费项目,但公司仍有安全提示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另一方面,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损害的发生与你自身的行为有着直接的关联,你应该就学习骑马的危险有着相应的认识和防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旅游公司应当且只能就“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担责。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颜梅生

丈夫偷取妻子带密码存款,银行疏于审查应当赔偿吗?

编辑同志:

我与丈夫早有矛盾,只是碍于孩子正读高中而未离婚。三个月前,丈夫乘我回娘家之际,拿着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一家我设置了凭密码支取存款的银行,申请对我开户的存折挂失。银行照办并补发新存折后。丈夫又以我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撤密,在“客户签收栏”签署了我的名字,随即取走了全部202;,G存款,至今去向不明。直到我持存折要求取款,银行以“存款已被取走”为由拒绝时,我才得知真相。请问:我能否请求银行赔偿?

读者方菲方菲读者:

银行应当向你支付被取走全部存款本金及利息。

一方面,银行具有凭密码向你支付本息、通知相关变更事宜的义务。你与银行达成的储蓄合同并凭密码取款的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自成立时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另一方面,银行违反了自身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鉴于银行仅仅与你签订了储蓄合同,决定了只有你才是合同的主体。虽然你丈夫与你是夫妻关系,且其确实是凭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了相关手续,但这些并不等于你丈夫可以代表你,也不等于你已经授权给丈夫,银行仍无权以此单方变更合同的主体。在没有你明确授权的情况下,银行将你个人开户的凭密存折挂失甚至撤密付钱行为,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违约。更何况面对你丈夫不知密码,银行却未加警醒,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如告知或通知你相关事宜、要求你到场等等,且男女身份不分,让丈夫签你的名字,以致你一直蒙在鼓里,属情节严重。事实上,只要银行稍加注意,也完全可以避免事情的发生。再一方面,银行应当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鉴于你丈夫去向不明,你的损失已经客观存在,银行也就必须就自己的违约行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再向你丈夫追偿。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廖春梅

仅凭老总一句话,劳动者就得走人吗?

编辑同志:

我于2009年6月1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我从事会计工作,期间必须服从公司安排,认真、及时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近日。为应对税务部门检查,公司老总要我在一天之内,梳理2008年元月以来的各种财务账目,我当即表示如此大的工作量,仅靠我一个人至少也得4天才能完成,可老总根本不体谅,我连轴转干了一夜也未能完成任务。老总遂以我不服从安排、未及时完成任务为由,要我走人,并不给任何补偿。请问:仅凭老总一句话,我就得走人吗?

读者洪虹洪虹读者:

公司老总的做法是错误的,其无权就此而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即是说,就此类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一是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本案情形根本不符合该条件:一方面,公司不是提前30日书面通知你解除劳动合同,也不给你任何补偿。另一方面,虽然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你“必须服从领导安排,认真、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而老总提出要你走人的理由,也正是因为你“不服从安排、未及时完成任务”,但“服从领导安排”与“认真、及时完成任务”必须有一个“度”来衡量,而不是由公司老总想当然,甚至作出不切实际的安排或下达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本案中,你不是不胜任工作,而是公司老总的工作安排根本不合理,仅靠你一个人不可能在一天内完成,你连轴转干了一夜,仍未能完成的结果,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即你未能完成工作有着正当理由,源于公司老总的要求不切实际。退一步说,即使是因为你不胜任工作,也必须是在对你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的情况下,公司方可依照法定程序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而不是老总一句话就得走人。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方园

退休人员能不能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编辑同志:

我父亲是一名高级工程师,退休后,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他应邀来我所在单位补差,他已在这个岗位上工作快三年了,我所在单位一直没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不知他是否与我所在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读者春风春风读者: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劳动者已成为该用人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其规章制度,接受其管理,且为其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而形成的一种劳动关系。他与普通的劳动关系相比只是缺少“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程序”要件。你父亲是享受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已不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所称的劳动者,他在劳动中与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即使没签订劳务合同,他们之间的关系也只能是一种“事实劳务关系”而不是“事实劳动关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法院法官王景龙胜秋晓翠

婚前出的房屋装修款,离婚时能不能拿回来?

编辑同志:

我与李某订婚后,我拿出积蓄1075元,把李某父母名下的一套房子装修一新,作为我们的新房。可惜,婚姻并未能持续太久,两年后,两人已是恩断情绝,到了非离婚不可的地步。可李某父母名下的这套房子,我花了10万元的装修款。李某一个子儿也不肯给我补偿,那我当然只能用法律来说话了。要么要房,要么要钱,法律会支持我吗?

读者杨柳杨柳读者:

在你和李某结婚乃至于相识之前,房屋就存在于李某父母名下,那时候的房屋产权全部属于李某父母,这一点没有任何疑问。你如果要主张对房屋享有共有份额,必须拿出依据,这样,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你的理由,无非是出资10万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因而获得了房子的部分产权。对房子装修,在法律上可以归入“添附”的范畴。根据法律的规定,“添附”并不能帮你取得房子的部分产权,而只是有权要求房屋产权人将“添附”折价偿还给你。因此,你如果要房,要成为房屋的按份共有人,将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因为装修款是你的婚前积蓄,属于你的个人财产,而且房屋是在结婚前装修的,还没有结婚,这装修款当然也不可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后,婚前的个人财产也不会变为共同财产,这装修款依然姓“私”而不是姓“共”。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法官辛祥

大学生被撞受伤住院治疗能否要求赔偿误工费?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大三学生。去年在回宿舍的一个下坡路上,被许某因自行车车闸失灵而撞倒。医生确诊:两根肋骨骨折。我因此住院治疗11天,许某支付了我住院的医疗费3200元。在议论赔偿事宜时,我提出还有一项,即当时我正在从事家教,固受伤住院耽误了两个周末8节课的家教课程,每节课为30元,共计240元。我提出这240元是属于我的误工费,也应当由许某赔偿时,许某坚决不同意,认为大学生不属于劳动者,自然也就没有什么误工费。请问,大学生被伤害影响了收入就不能得到赔偿吗?

读者华泽琴华泽琴读者:

遭受人身损害导致劳动收入减少的损失称误工费,而所谓误工费损失赔偿,是指受害人从遭受人身损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因暂时丧失或减少劳动能力而无法从事工作或者劳动所导致的收入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从上述规定来看,无论什么人只要他从事合法而有报酬的劳动,有劳动收入,在遭受人身损害后使该项收入丧失或者减少的,侵害人均应当予以赔偿。你虽然是在校学习的大学生,但确实有合法的劳动收入,也确实因许某的伤害导致了在治疗期间劳动收入的丧失,许某依法是应当赔偿你这部分损失的。你如果与许某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你可以收集证据,如你订立的家教合同、知情同学或老师证明你从事家教及收入的情况等,起诉到法院,以取得法律救济。

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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