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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体现公平与合理

时间:2022-05-24 13:25:04 浏览次数:

消费税调整:强化“绿税”与公平原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仔细研究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可以发现,着眼点主要在于强化“绿税”概念,同时注意了税收的公平原则。

“征税就像从鹅身上拔毛,你要拔尽可能多的毛,但又最好不要让鹅叫。”300年前法国财政部长柯勒贝尔所说的这句话,形象地表述了政府把握税收原则的难度。税收总会伤害被征税人群的利益,如何做到尽可能公平,尽可能不降低整个社会的效率,是现代税收必须考虑的问题。因此,斯蒂格利茨把公平和效率称为一个优秀的税收制度最主要的两个特征。

那么,什么是税收的公平?一百个人可能会有一千种说法,经济学家比较认同的税收公平包括两方面含义:横向公平,即境况相同或相似的人应当纳相同或相似的税;纵向公平,即境况好的人应该纳更多的税。

税收的效率则是说税收制度应当尽可能不干扰经济系统配置资源的方式,筹集税收给纳税人造成的成本应当尽可能小。

税收常常面临效率和公平之间的权衡。一般来说,对工作、资本投资、储蓄或风险承担等经济活动征税会挫伤人们的积极性从而影响经济增长,经济学家将这种影响称为“税收的代价”。只要征税,就难免要付出税收的代价。只有在一种情况下,人们能忽略或容忍这种代价:那就是对“有害品”征税。这种征税行为产生的负面效应远低于正面效应,换句话说,税收的代价很小。传统的有害品包括烟酒等对健康有害的物品,这种税收被称为“罪恶税”或“罪孽税”。20世纪下半叶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税收被称为“绿税”,即对污染和其他有害环境的外部效应征税,目的在于改善和保护环境,同时增加政府收入。从狭义说,“绿税”也会降低效率,因为它会抑制相关经济活动从而减少收入;但从广义说,绿税能增加全体国民的福利,因此是有效率的。同时,绿税体现了更广意义上(不是税收意义上)的公平,你损害了环境、多消耗了有限的资源,理应为此付出代价。

从此次我国消费税政策调整的内容,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绿税”的影子。

譬如,此次调整新增了成品油税目,实际是在原先对汽油和柴油两个石油制品征税的基础上,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石油价格上升、资源日益紧缺的背景下,这种调整有减少石油资源消耗的导向,当然,也有减轻环境压力的导向。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征收消费税,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人们节约使用木材资源,其中对一次性筷子征税还有利于减少环境污染。

对小汽车、摩托车消费税的调整也与绿税有较高关联度。譬如对小汽车税率结构的调整,拉大了不同排量汽车的税率差距,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的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同时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财政部透露,还将对混合动力汽车等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税收优惠。显然,这些调整有利于能源节约和环保。

对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征税,同时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则涉及到税收的公平原则。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高档手表都是只有少数群体才能消费的高档消费品,对其征收消费税实际上是对富人征税,体现了境况好的人应该多纳税的纵向公平的原则。

取消护肤护发品税目也体现了纵向公平原则。1994年确定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政府主要是考虑当时这类产品价格一般较高,不属于大众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可以起到对消费行为的调节作用,也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12年来,人们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发生很大变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越来越普及,几乎已成为大众的生活必需品,继续征收下去,这种税就会成为一种“累退税”,即收入越低的人,其纳税额占收入的比例越高,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取消后虽然是减轻了所有人的负担,但对低收入群体意义理大。

对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调整有双重含义。一方面,实行按排量征税,有利于降低石油消耗,保护环境;另一方面,降低小排量摩托车的车税率,主要是减轻了农村地区使用者的税收负担,体现了税收的给向公平原则。

消费税调整解读

[调整]小汽车:1.0L~1.5L车税率降2%

按照这一调整,排量在1.0升以下的汽车,与调整前相比,税率基本未变;1.0至1.5升的,税率下降两个百分点;1.5升至2.0升的,税率不变;从2.0升以上,排量越大,税率越高,最高为20%.这样就拉大了不同排量汽车的税率差距,加大了大排量和能耗高小轿车、越野车的税收负担,同时也相对减轻了小排量车的负担,体现出对生产和使用小排量车的鼓励政策。

[解读]现行小汽车消费税税率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大排量多负税、小排量少负税”的要求,但大排量车的税率偏低,尤其是对大于2.2升的小轿车和大于2.4升的越野车在税率上没有进一步划分,对真正大排量和能耗高的小轿车和越野车的生产和消费缺乏调节的力度。此外,国家也明确提出国家将引导和鼓励生产和使用低能耗、低污染、小排量、新能源、新动力的汽车。

[调整]摩托车:小排量摩托车征税3%

调整摩托车消费税的税率结构,将现行10%的税率,改为按排量划分两档税率。对排量250毫升(含250毫升)以下的摩托车,按3%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排量超过250毫升的摩托车,仍维持10%税率不变。

[解读]长期以来,我国摩托车行业一直存在着散、乱、差的问题,偷漏税问题也比较严重。2000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摩托车行业进行整顿和加强税收管理,同时对摩托车消费税税率进行调整。国务院要求首先对摩托车行业进行认真整顿。为此,从2002年开始,摩托车行业散乱差状况基本得到改变,竞争秩序明显好转,为合理调整摩托车消费税税率创造了条件。另外,随着我国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小排气量摩托车(主要是250毫升排气量以下)更多地成为城郊和农村地区农民、工人用于农业生产运输和代步的工具。

[增列]成品油:缓征0.1元/升航空煤油税

现行消费税对石油制品已有汽油和柴油两个税目,这次调整税目后,实际是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始征收消费税,即扩大了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率是: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比照汽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20元;航空煤油、燃料油比照柴油,税率(税额)为每升0.10元。考虑到当前国际市场原油和成品油价格上涨较快,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征收力度过大,将不利于价格的稳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适当缓冲对价格的影响,政策出台时先按应纳税额的30%征收,对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待今后条件成熟时再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

[解读]做出这一调整,主要是考虑石油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必需的重要战略物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石油消费量显著增加,石脑油、溶剂油等和汽油、柴油一样都属于石油制品,从有利于引导消费和节约资源考虑,这些产品都应统一纳入消费税调控范围。另外,上述新增的某些油品与汽油、柴油具有一定的替代性,部分质量好的产品还可以直接作为汽油、柴油使用,在实际征管中,存在个别企业通过混淆产品名称等进行逃税的问题。

[新增]实木产品:地板和一次性筷征税5%

实木地板是指天然木材经烘干、加工后形成的具有天然原木纹理色彩图案的地面装饰材料。此次消费税调整,将其作为一个税目,按照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此外,近年来社会各界要求通过征收消费税限制木制一次性筷子消费的呼声很高,人大、政协提案也多次提出这个问题。为了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引导消费和节约木材资源,这次将木制一次性筷子纳入了消费税征税范围,税率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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