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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与分析

时间:2022-03-27 09:50:20 浏览次数:

2007年8月26日,即墨市某企业发生一起食物中毒事件,共有42名职工发病,经当地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这次食物中毒事件得到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

1 中毒经过

2007年8月25日23:00,即墨市某企业有4名职工因呕吐、腹痛、腹泻到即墨市某医院就诊,随后又有多人出现上述症状,陆续到该医院就诊,至2007月26日07:15,就诊人数达到42例。

2 临床表现

本次食物中毒以胃肠道症状为主,主要表现为腹痛、腹泻、恶心、呕吐、发热等。腹痛多为腹部阵发性绞痛,腹泻以黄稀便或水样便居多。15名有低热,占发患者数的35.7%。恶心呕吐者占78.6%,大部分患者有先拉后吐症状。42名患者经医院给予抗感染、对症、支持治疗后痊愈出院,无危重和死亡病例。

3 现场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

即墨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08年8月26日7:45接到医院报告后,立即组织卫生监督员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和流行病学调查。

3.1 现场检查情况 卫生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食堂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①无有效卫生许可证加工、经营面食、炒菜和凉拌菜(2007年5月27日前,该企业食堂由青岛某帮厨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并于2006年4月21日取得卫生许可证,但2007年未进行年审;2007年5月27日,该企业又将食堂转包给青岛某酒店服务有限公司,食堂转包后未更换食堂卫生许可证);②无凉菜专间加工凉拌菜供职工食用;③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未见生熟分开标记。 3.2 流行病学调查 2007年8月25日12:00及晚18:30,分别有354名和293名在食堂就午餐和晚餐,共42名发病。即墨市卫生监督所对所有患者全部进行个案调查,询问发病情况及就餐史。首例患者孔某,于25日17:00发病,最后一例患者于26日06:00发病。本次食物中毒事件共出现2个发病高峰期:一个是25日21:00~22:00,另一个是25日24:00~26日1:00(见图1),平均潜伏期距午餐11.5 h,距晚餐5 h。

调查的患者中,首例患者孔某在食堂吃过午餐,晚上未在食堂用餐,而食堂晚餐时间为18:30,孔某发病时间为当天17时;另外有4名患者中午未在食堂用餐,晚上在食堂用过晚餐,其发病时间较晚,分别为25日24:00、26日1:00、2:00和3:00;其余患者午、晚餐均在食堂食用,其中午餐食谱为炸鸡块、炸鳕鱼、糖拌西红柿、炒油菜、炒豆腐、馒头和米饭,晚餐食谱为萝卜炖兔排、凉拌内脂豆腐、水汆丸子、虾皮冬瓜、蚝油圆葱、馒头及大米绿豆汤。经查询,42名职工所进食物不尽一致,无一种食物为全部患者共同食用;但大部分患者于晚餐食用过凉拌内脂豆腐(37名),另有6名于午餐食用过糖拌西红柿,这6名发病较早,均在25日21:00前。

3.3 实验室检查 由于医院报告不及时,企业食堂在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已清理了剩余食物,该食堂亦未进行食品留样,现场亦未采集到患者的呕吐物及腹泻物,且患者不配合肛拭子采样,此项工作未能进行。

4 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该企业食堂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封存了加工场所有剩余食品原料,责令停业整顿,禁止继续向职工供餐,同时立案进行查处。围绕案件的违法事实、事实经过、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体资格认证等广泛收集证据。

5 讨论

5.1 食物中毒的确定及原因分析 根据患者临床症状、潜伏期、流行病学特点,按照《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原则》(GB14938-94),经3名食品卫生副主任医师评定,认定本次事件为一起细菌性食物中毒,中毒餐次与25日午餐和晚餐皆有关系。由于本次食物中毒情形较为特殊,且缺乏实验室结果的有力支持,因此中毒原因、中毒食品以及致病菌难下定论。值得考虑的主要原因为:该企业食堂无专用凉菜加工间却擅自加工凉菜供职工食用,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未见生熟分开标记,食品从业人员加工操作过程不当,以上三方面原因造成工具容器的交叉污染,导致本次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5.2 处罚情况

5.2.1 被处罚主体的认定 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Y企业食堂为该企业所属,所有权为某企业,某酒店服务公司系承包经营,根据《物权法》所有权大于经营权的规定,该企业应当被确认为被处罚主体。同时该企业将内设食堂发包给无资质的某酒店服务公司经营,该企业对本次食物中毒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5.2.2 听证 根据患者资料、调查所获取的该企业违法事实以及主体资格认证等证据,对案件经过及取证材料进行综合分析,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即墨市卫生执法人员于2007年8月26日,对该企业送达了“①责令某企业食堂停止生产经营;②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该企业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听证要求,即墨市卫生局于2007年10月31日按法律程序举行了听证会。听证人员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员的陈述后,经综合评议,认为本案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真实可靠,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听证合议一致认为,对当事人可以处以“①责令某企业食堂停止生产经营;②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5.2.3 处罚决定 2007年11月16日,即墨市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未申请复议,并自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5.3 不足之处 本次事件调查处理的不足之处在于:①未对没有发病的用餐职工进行调查,缺乏对照组;②未采集到剩余食物、职工的呕吐物及腹泻物,缺少实验室结果的支持;③医院病历记录的患者发病时间与个案调查患者发病时间存在一定误差。

6 建议

企业食堂是食物中毒事故的易发场所,因此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企业食堂建立健全保障饮食卫生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推行食品卫生管理员制度,强化自身管理,增强行业自律,特别是要督促企业根据预防食物中毒的基本原则,制定相应的加工操作规程,实行岗位责任制,防止食品及工具容器的交叉污染。进一步加强对食堂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食品卫生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的培训,树立依法从业观念,增强饮食卫生安全意识。深化食品卫生量化分级管理制度,促进食堂负责人改善经营环境,重点改造好食品加工场所的面积、场所设置和布局、消毒保洁设施等。

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单位与接诊医院要及时报告食物中毒事件,以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及时有效进行调查处置。食物中毒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食品留样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患者所食用的食物以及呕吐物和便样尽最大可能进行采集,为食物中毒确认提供实验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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