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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与工匠保护研究

时间:2022-05-26 09:35:07 浏览次数:

[摘要]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传承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对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主要有三大流派,分别是苏州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统造园技艺(扬州园林营造技艺)、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徐州民居传统营造技艺)。根据国家文化部门认定的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统计,目前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1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6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13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7人,从事传统建筑营造的工匠有数万名之多。通过对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三大流派传承人与工匠的生存现状进行调研,发现存在传承人年龄老化,面临断层,后继乏人的困境;缺乏认定制度,社会认同感低;传承方式单一,缺乏有效的培训体系;传承人认定标准过高,没有形成群体团队和梯队。对此,可以从建立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挖掘和保护制度以及匠师注册与认定制度,建设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示范基地,建立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培训与技能鉴定中心,建立保护协调机制等方面来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进行保护,同时积极营造尊重传统建筑、崇尚工匠精神良好氛围。

[关键词]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工匠;保护

[中图分类号]TU-8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284(2017)10-0140-04

2015年11月,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构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振兴传统工艺”[1]。201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提出,要“实施传统工艺振兴计划”,“挖掘整理传统建筑文化”[2]。

中国传统建筑特色和风格延续传承的核心内容是地方传统样式、材料和工艺等匠作体系构成的营造技艺,中国传统建筑在建造前期一般只有功能、外观和尺寸的控制,其后主要靠工匠依据家族或师徒“口传身授”等形成的营造法则和多年练就的精湛技艺来完成。传承主体是依靠传统师徒制,通过传统建筑营造、修缮和保护项目过程中口授身传的方式进行传承的工匠群体,因此中国传统建筑原汁原味保护的一个关键,就是要有掌握营造技艺的传承人和专业工匠。

《江苏省“十三五”美丽宜居城乡建设规划》中提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传统建造技艺,促进当代创新利用”。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厅长周岚在2017年3月份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提出了保护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和工匠的议案[3]。江苏传统建筑营造传承人与工匠的保护就是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保护与传承,既传承发展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对工匠精神进行了传承和弘扬。

一、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发展现状

江苏省拥有一大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与工匠,通过调研走访,以下将对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概况以及传承人与工匠概况进行分别叙述。

(一)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概况

目前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主要有三大流派,分别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苏州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统造园技艺(扬州园林营造技艺),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徐州民居传统营造技艺)。

苏州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不仅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还以传统木结构建筑营造技艺入选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香山帮祖师爷明代建筑匠师蒯祥设计建造了明故宫、天安门等,由香山帮传承人与工匠营造的经典作品包括美国纽约大都会艺术博物馆的“明轩”、加拿大温哥华“逸园”等佳作。扬州园林营造技艺被列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扬州园林既具有皇家园林金碧辉煌、高大壮丽的特色,又有大量江南园林中的建筑小品,自成一种风格,代表作有美国华盛顿“中国园”、德国“清音园”、泰国“唐园”等。徐州民居传统营造技艺入选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作有徐州户部山余家大院、崔焘故居上院修缮工程。

(二)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与工匠概况

根据国家文化部门认定的各级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名录统计,目前苏州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拥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人(1人去世)、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3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5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7人;扬州园林营造技艺拥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2名、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8名;徐州民居传统营造技艺拥有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1名。

江苏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拥有瓦工、砖雕工、石工、石雕工、叠石工 、木工、木雕工、油漆工、裱糊工、彩画工、泥塑工、彩绘工等30多个技术工种,从事各工种的工匠有数万名之多。

二、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与工匠的发展困境

为了充分了解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与工匠的生存现状,通过对27位各级传承人与部分工匠采用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方式进行了调研,分析数据后从中发现这些传承人、工匠的生存、发展面临以下困境:

(一)传承人年龄老化,面临断层,后继乏人的困境

调研数据显示,在世的27名各级传承人中50岁以上有12人,占44%;60岁以上有11人,占41%;70岁以上有3人,占11%。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平均年龄达到63岁左右。在对一些工匠进行年龄统计时发现,他们普遍年龄都在50岁左右。传承人和工匠群体因收入普遍偏低,而劳动强度高等原因面临断档,行业从业人员流失严重。此外,由于傳统建筑营造技艺资料抢救、匠师培养、从业人员工作环境等保障机制的不健全,传统营造技艺濒于失传。

(二)缺乏认定制度,社会认同感低

目前,社会各界对中国传统建筑存在价值认识不足,对从业人员的社会价值认同不够。传承人是对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过程中具有代表性的相关人员的荣誉称号,非遗传承人的认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匠师,但从传统建筑行业来看,还没有形成有效的认定制度。除了少数匠师被评为非遗传承人外,绝大多数匠师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定,社会地位仍然比较低。

在对27位传承人和一些工匠学历进行统计时发现,高中以下学历的占到70%左右,普通工匠的学历则普遍在中学以下,学历低再加上工匠都是从事一些又脏又累的体力活,因此这些工匠往往受到社会歧视,社会认同感低。

(三)传承方式单一,缺乏有效的培训体系

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方式有家族式、师徒式、社会化三种传承方式,其中主要为家族式传承和师徒式传承,社会化传承方式比较少,调研的27位传承人中受家族式传承和师徒式传承的占到90%左右。传统师徒传承方式虽能培养出具有较好实践能力的“技艺合一”传人,但因招收学员数量有限,培养出的继承人相对较少,学员从拜师到出师需要十几年的时间。目前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工匠的培训大体还是沿袭建筑八大员培训,尚未形成专门针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培训体系,也没有专门的培训机构对其进行培训。

(四)传承人认定标准过高,没有形成建筑营造团队

目前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标准非常高,一般是要求技艺传承必须有谱系可查,没有谱系的工匠就无法得到认定。从江苏省内的各级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的数量来看,国家级仅有1人,省级4人,而从事古建筑修缮行业的工匠却有数万人,相对来说,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的数量较其他项目的传承人偏少,因此人亡技绝的现象频频发生。

三、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与工匠的保护策略

针对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与工匠生存现状,通过认真的调研分析与论证,本文提出以下五点保护的策略。

(一)建立江蘇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挖掘和保护制度

针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情况,进行更大范围的挖掘、抢救、保护,遴选一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寻找散落在江苏省各地的各工种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人,积极申报各级非遗传承人。在重视谱系的基础上,更加重视对传承人实际承担的工程项目内容、技艺技能的认定。对于传承人(团队)负责营造的建筑项目采用不同标准,鼓励其传承和创新传统技艺。改进保护形式,针对传统建筑营造要团队、多工种协作的特点,采取“领衔人+群体”的群体传承保护形式。

组织专家开展系统研究和全面整理,将江苏省传统建筑关键技艺和施工精髓形成的图、文、音、像等宝贵资料建档,形成江苏传统建筑营造技艺资料库;采用模型再现、三维虚拟技术、计算机模拟等手段来再现建设过程。同时,鼓励江苏省各地传统建筑技艺流派,鼓励各位传承人及研究人员加强合作,形成面向普通从业人员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使用手册和施工操作规范,规范不同流派、不同类型的传统建筑营造技艺。

(二)建立江苏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匠师注册与认定制度

建立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匠师注册制度,健全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匠师的个人档案[4]。职能部门通过报刊、网站、电视等渠道发放“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匠师调查表”,调查表信息包含个人基本情况,所传承项目的核心技艺、技艺要领等,本人代表作品,带徒授艺情况等。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调查表,对一些技艺精湛的工匠进行注册建档,建立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匠师数据库。对入选的工匠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其收授徒弟,传承技艺。实施动态跟踪管理,定期组织业内专家对其进行考核评定,对带徒传艺突出的匠师给予奖励,表现不好的予以清退。制定各级工匠薪资标准,切实提升工匠收入水平,稳定专业工匠队伍。

通过举办传统建筑工种技能大赛等方式,以此提高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人才的社会地位,调动技能状元和技能大师在培养高技能人才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传统建筑营造工匠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吸引力。

开展“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大师”认定工作,对通过认定的人员,由江苏省政府授予“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大师”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在江苏省古建筑保护与修复工程项目招投标时予以优先考虑,由政府主导的项目中可以采取单一来源招标方式,让这些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大师的精湛技艺得以全面施展。

(三)建设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示范基地

建议由政府出资建设一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示范基地,在苏州、扬州、徐州分别建设香山帮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示范基地、扬州园林营造技艺传承示范基地、徐州民居传统营造技艺传承示范基地。

示范基地以馆坊相结合的模式运作,展馆作为展示窗口,工坊作为传承示范基地,展馆展示三大流派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经典力作,匠师在工坊从事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的材料制作、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流程的示范与教学,匠师在示范基地施展才艺的同时又传授了技艺。

建立培养基地,建立学校、企业、传承人共同参与的“现代学徒式”培养机制。核定各类人才培养主体的职责,进行分类培养,建立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推动示范基地与学校开展多方合作,联合开办古建筑工程技术专业,开展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传统建筑保护修复理论与方法等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共同培养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

(四)建立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培训与技能鉴定中心

加强对传统建筑营造从业人员的职业能力认定和技术技能培训,建立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培训与技能鉴定中心,定期举办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人才培训班,聘请国内外知名传统建筑领域专家讲授理论知识,聘请技艺精湛的老工匠现场操作,传授实践技能,实现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工匠培训一体化及规范化。

建立健全与传统建筑营造相适应的职业分类和标准;协同开展传统建筑从业人员职业能力认定,加大技术技能考核比重,扩大从业人员基础队伍、提升职业认同感;建立健全传统建筑营造从业人员技术技能培训和从业资格提升机制,切实提高从业人员薪酬待遇。

开展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技能鉴定工作,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可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匠师进行技能等级评定,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采用实地操作、现场考核等方式,通过技能鉴定的,由住建部门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将合格证书纳入持证人就业、工资水平核定的范围。

(五)建立保护协调机制,营造尊重传统建筑、崇尚工匠精神的良好氛围

各部门应制定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形成共同推进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和工匠保护的合力,营造尊重传统建筑、崇尚工匠精神的良好氛围。

文化部门应进一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机制,科学设置认定标准,针对传统建筑营造技藝的特点,加大技能水平考核认定力度,将更多拥有精湛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但没有谱系传承的工匠认定为各级传承人。

教育部门加强与文化、建设等部门的合作,积极推动高校开展古建筑工程技术专业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对开设相关专业的学校及校企合作单位给予政策性倾斜。建立学校、企业、传承人共同参与的“现代学徒式”培养机制,核定各类人才培养主体的职责,进行分类培养,建立多元化人才培养模式。联合拍摄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相关专题片,在小学、中学教育中加入传统建筑文化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课程,加强相关知识培训。

住建部门在项目招标、评奖评优等方面应支持和引导古建企业的发展,加快制定与古建工程难度强度相匹配的行业收费标准、各级工匠薪资标准,切实提升工匠收入水平,稳定专业工匠队伍。并通过举办古建工种技能大赛等方式评选技能状元和建造大师,不断提高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人才的社会地位,增强传统建筑营造工匠的社会地位和职业吸引力。

财政部门在政府投资的古建筑工程的采购制度上要优化工程招投标条件设置、评分体系及合同条款,择优选取拥有传统建筑非遗传承人、建筑营造技艺传承实训基地的古建企业,并建立古建高技能人才津贴和奖励制度,完善对古建技能人才及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和激励机制,引导扶持古代建筑营造技艺的传承和发展。

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道:“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和精益求精的敬业风气。” [5]保护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传承人与工匠,培育与弘扬工匠精神,有利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的真正落实,有利于激发劳动者的工作热情,形成人人劳动的良好社会风尚。

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和传承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对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传统建筑营造技艺也是在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因此,我们急需建立切实可行的“抢救评估”和“先予保护”的机制,传承江苏省传统建筑营造技艺,将这块延续“乡愁记忆”的基石发扬光大。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EB/OL].(2015-11-03).新华网,http: //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11/03/c_1117027676_2.htm.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EB/OL].(2017-01-25).中国政府网,http:///2017-03/14/c_1120623723.htm.

[4]路方芳,齐一聪.基于日本文化财登录制度对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思考[J].安徽农业科学,2011,39(30):18699-18701.

[5]中共十九大开幕,习近平代表十八届中央委员会作报告[EB/OL].中国政协网,http://.cn/cppcc/2017-10/18/content_41752399.htm.

〔责任编辑:徐雪野田丹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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