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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

时间:2022-03-24 11:01:14 浏览次数: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规定了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法律赋予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其立法依据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或者特殊关系是公司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立法在保护股份转让自由的前提下予以适当的限制。但是《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同等条件的确定以及部分行使等问题。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

一、股东优先购买权概述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将代表股东身份和股东权利的股份转移给他人的行为。股权转让是一种法律性极强的市场行为,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股权转让退出公司,另一方面也能最大限度的反映股权的财产价值,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介于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①。有限责任公司因其本质上的资合性决定了它必须能够维持公司资本,依据现代公司法的一般理论,当股东不愿或无力拥有股份时,意欲对其所拥有的股份行使终极处分权时,公司应允许股东进行股份转让;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这又使得股东的股权转让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那么自由,必须对其股份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②比如,当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对拟转让股份有优先购买权。

1、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界定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指当股东对外转让其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以同等条件优先于第三人购买该股权的权利。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源自传统民法中的优先购买权制度,但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自身的特点,其在立法宗旨、权力来源、救济方式等方面与民法上的优先购买权并不完全相同。

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封闭性角度出发,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均作出限制,我国的公司法也不例外。《公司法》第72条明确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特有的一种权利,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人数相对比较少,因此股东之间的人身合作关系更密切,新的股东加入可能会对公司本身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在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上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股东优先购买权所涉及的主体主要包括转让股东、公司其他股东和第三人,平衡此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出发点。

2、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

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由《公司法》规定的一项特殊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要想正确的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首先必须了解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而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性质,理论界存在多种主张,但是不同的主张实际上仅是从不同的侧面揭示了股东优先购买权在民法上的权利性质,并没有根本上的不同。总结学说与立法,我国的股东优先购买权主要具有如下一些法律性质:

(1)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形成权。

形成权是指"依权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使得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或生其他法律上效果之权利。"③而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效力内容表现为,当转让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优先权股东一旦行使优先购买权即可排除第三人的购买可能,并且凭自己单方购买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形成以转让人与第三人同等条件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而无须转让人承诺。此种法律关系和法律效果是依照权利人单方意志而产生的,符合形成权的基本属性,因此应认定股东优先购买权属于形成权。

(2)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期待权。

依据权利实现与否,民事权利分为既得权和期待权。期待权是一种生成过程中的权利,须依赖一定的事实发生,于将来才可能发生和实现的权利。④正因为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附有"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的停止条件,所以该优先购买权并不是优先权股东随时都可以行使的现实权利,而只是一种潜在的可能性,只有股权转让条件成就时,优先权股东才能实际行使这一权利,使之由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期待权。

(3)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附条件的专属权。

依据权利与权利主体之间的结合程度不同,民事权利可以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所谓专属权,即专属于一身之权利,性质上惟权利人得享有之。⑤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由股东权派生出来的,它并非对某一标的物的占有或使用,而是由于股东对公司法人出资,取得股东资格,具有一种特殊的社员身份后,才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因此,具有公司股东身份是享有该权利的前提,法律也只保护公司股东这一特定利益,故仅能由股东本人享有。因此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一种专属权。

二、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中的问题及解决

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有了较大的进步,但是仍存在着一些不足的地方,比如说没有规定行使期限,没有明确"同等条件"的内涵与外延以及没有提到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等问题,这使得在实践中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争议比较多,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的解决和完善这些问题。

1、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

《公司法》第72条第3款规定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但并没有规定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有的观点认为该条第2款中的"三十日"是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期限的规定。对此,本文认为该第2款是对股东同意程序规定的答复期限,并非是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股东是否同意股权对外转让是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一个先行环节,如果这个同意环节没有通过,也就不会涉及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的问题了。

法律没有规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在实践中容易引发纠纷,不利于交易安全和相关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如果其他股东迟迟不表态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使得整个股权转让都处在一个极不确定的状态下,出让股东很可能因此丧失了最佳的转让时机,第三人也会遭受损失。⑥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股东明确表示行使优先购买权,但拖了很长时间之后才购买股权,迫使转让股东无法及时将股权变现收回投资,而且受让人的期待利益得不到保护,不利于交易稳定。⑦

因此,对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是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并结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自身特点来确定一个合理的行使期限,来防止各地司法裁判中自由裁量对期限的理解不同造成裁判结果的不一致。

2、"同等条件"的确定

"同等条件"是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核心内容,也是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实质条件,其价值在于限制其他股东滥用优先购买权,保护转让股东和第三人的利益。而我国《公司法》只是简单的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并未对"同等条件"的具体内容做明确规定,这就造成在实践中既有转让股东与第三人滥用同等条件,也有优先权股东滥用同等条件。

"同等条件"不仅仅指相同的转让价格,因为股权转让双方之间通常会存在诸如业务关系、利益关系等特殊关系或者受让方出具的转让价格之外的利益承诺,因此仅仅将"同等条件"认为是转让价格的话有失公平。所以,一般认为,"同等条件"应包括股权转让的数量、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一般股权转让中,同等条件可以体现为价格相同,其他条件比如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条件也应当考虑进去,只要在合理的限度内构成条件大致相同即可认为"同等条件"。

3、优先购买权的部分行使

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可以就转让股权的一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购买全部股权。《公司法》只是规定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没有规定优先购买权能否部分行使的问题,实践中对此问题也是颇有争议。

本文认为是否能部分行使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是否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应当取决于转让股东。如果转让股东同意部分转让,则其他股东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如果转让股东只同意转让全部股权,则其他股东不能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行为是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经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的出资、数量、价格和交付期限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协议方可成立,出于平等自愿的民法原则,只要转让股东同意,其他股东就可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⑧另一方面,转让股权归根结底是一项合同行为。股东转让股权并书面通知其他股东是要约行为,其他股东同意行使优先购买权并购买股权时承诺。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属于对股权数量的变更,已属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相当于一个新的要约。如果转让股东承诺该新要约,合同成立,其他股东可以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如果转让股东不承诺该要约,则合同不成立,其他股东亦不可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⑨

三、总结

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从维护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角度出发,在保证不阻碍股权自由流动的基础上,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加以适当的限制,平衡公司、转让股东、优先权股东与公司外部意欲购买股权的第三人之间的利益。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设计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提供了依据,但由于现有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有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对股权对外转让实务的指导不足,实践中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纠纷日益增多。文中挑出三个在实务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加以分析,深入分析理解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制度。

注释:

①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6页。

②陈永富,谢德胜:"股权转让若干实务问题研究",载《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05-206页。

③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5页。

④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2页。

⑤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

⑥周海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载于《东岳论丛》2010年第6期,第147页。

⑦冯玉国,李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若干冲突及其化解--以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特征为思考进路", 载《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5页。

⑧张钢成,曹明明:"股东优先购买权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载《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页。

⑨冯玉国,李笑:"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若干冲突及其化解--以有限责任公司基本特征为思考进路", 载《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

参考文献:

[1] 江平:新编公司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 刘兰芳主编:公司法前沿理论与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3] 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 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6] 周海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重构[J],东岳论丛,2010年第6期.

[7] 周友苏:新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8] 赵旭东:公司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

[9] 胡大武,张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研究--兼论我国公司法的完善[J],学术论坛,2007年第5期.

[10] 叶萍: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D],吉林:吉林大学法学院,2013.

作者简介:李文娟,(1990.02-),女,河南周口,上海海事大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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