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水资源论证依据(1) 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文章,供大家阅读参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
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二)申请理由;
(三)取水的起始时间及期限;
(四)取水目的、取水量、年内各月的用水量等;
(五)水源及取水地点;
(六)取水方式、计量方式和节水措施;
(七)退水地点和退水中所含主要污染物以及污水处理措施;
(八)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四十二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向审批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
审批机关应当按年度将取用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情况抄送同级城市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十三条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责令限期更换或者修复;逾期不更换或者不修复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
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取水许可证照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本条例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1993年8月1日国务院发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用水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水量少于2000立方米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取水人应当在取水后5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取水许可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七条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取水申请的技术依据。
对未进行水资源论证或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前置审批(核)同意的,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取水许可申请,项目审批(核)部门不予审批或核准项目。
年取地表水20万立方米、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或者免收取水人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0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的《甘肃省取水许可和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的合理用水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水利产业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对其建设项目进行水资源论证。[1]
第六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取水水源论证;
(三)用水合理性论证;
(四)退(排)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五)对其他用水户权益的影响分析;
(六)其他事项。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见附件。
第七条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应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时向受理机关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受理机关不得受理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八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是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技术依据。
第十条业主单位在向计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管理机构对其取水许可(预)申请提出的书面审查意见,并附具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未提交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经审定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或补充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并提交原审查机关重新审查: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审查通过之日起满三年,建设项目未批准的。
第十二条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违反《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的,依照其规定处罚。[1]
第十三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影响较小的,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具体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编辑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基本要求
本附件是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基本要求。由于建设项目规模不等,取水水源类型不同,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也有区别。承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的单位,可根据项目及取水水源类型,选择其中相应内容开展论证工作。
一、总论
1.编制论证报告书的目的;
2.编制依据;
3.项目选址情况,有关部门审查意见;
4.项目建议书中提出的取水水源与取水地点;
5.论证委托书或合同, 委托单位与承担单位。
二、建设项目概况
1.建设项目名称、项目性质;
2.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和土地利用情况;
3.建设规模及分期实施意见,职工人数与生活区建设;
4.主要产品及用水工艺;
5.建设项目用水保证率及水位、水量、水质、水温等要求,取水地点,水源类型,取水口设置情况;
6 .建设项目废污水浓度、排放方式、排放总量、排污口设置情况。
三、建设项目所在流域或区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
1.水文及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及水资源总量时空分布特征,地表、地下水质概述;
2.现状供水工程系统,现状供用水情况及开发利用程度;
3.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项目取水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
(1)地表水源论证必须依据实测水文资料系列;
(2)依据水文资料系列,分析不同保证率的来水量、可供水量及取水可靠程度;
(3)分析不同时段取水对周边水资源状况及其它取水户的影响;
(4)论证地表水源取水口的设置是否合理。
2.地下水源论证
(1)地下水源论证必须在区域水资源评价和水文地质详查的基础上进行;
(2)中型以上的地下水源地论证必须进行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3)分析区域水文地质条件,含水层特征,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条件,分析地下水资源量、可开采量及取水的可靠性;
(4)分析取水量及取水层位对周边水资源状况、环境地质的影响;
(5)论证取水井布设是否合理,可能受到的影响。
五、建设项目用水量合理性分析
1.建设项目用水过程及水平衡分析;
2.产品用水定额、生活区生活用水定额及用水水平分析;
3.节水措施与节水潜力分析。
六、建设项目退水情况及其对水环境影响分析
1.退水系统及其组成概况;
2.污染物排放浓度、总量及达标情况;
3.污染物排放时间变化情况;
4.对附近河段环境的影响;
5.论证排污口设置是否合理。
七、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水资源状况及其他取水户的影响分析
1.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区域水资源状况影响;
2.建设项目开发利用水资源对其他用水户的影响。
八、水资源保护措施
根据水资源保护规划提出水资源量、质保护措施。
九、影响其他用水户权益的补偿方案
1.周边地区及有关单位对建设项目取水和退水的意见;
2.对其他用水户影响的补偿方案。
十、水资源论证结论
1.建设项目取水的合理性;
2.取水水源量、质的可靠性及允许取水量意见;
3.退水情况及水资源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