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蚂蚁文档网 > 作文范文 >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时间:2022-07-12 14:05:03 浏览次数:

 永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5 1.1 编制目的…………………………………………….…...5 1.2 编制依据………………………………………………....5 1.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5 1.4 适用范围………………………………………….….…..9 1.5 工作原则………………………………………….……...9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10

 2.1 应急指挥机构……………………………………….…..10 2.2 日常管理机构……………………………………..….…18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19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20 3 监测、预警与报告………………………………………..…..21 3.1 监测………………………………………………..….…21

 — 2 —

 3.2 预警……………………………………………..…….…22 3.3 报告制度……………………………………………...…23 3.4 义务报病员制度……………………………………...…25 3.5 毗邻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26 4 应急反应和终止…………………………………………...….27 4.1 应急反应原则…………………………………….……..27 4.2 应急反应措施………………………………….………..28 4.3 非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32 4.4 事件评估………………………………………….… ...33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35 4.6 应急资源调集……………………………………..…. .36 5 应急处理…………………………………………….……… 37

 5.1 应急处理原则…………………………………….……37

 5.2 现场处理…………………………………………….…39 5.3 现场救助与人群疏散程序………………………….…45

 5.4

 应急队伍撤离……………………………………….…46

 5.5 伤病人员院内救治及转院治疗………………….……48 5.6 外籍和港、澳、台伤病人员应急救援原则……….…49

 5.7

 信息通报………………………………………….……50 5.8 应急反应终止…………………………………….……51 5.9 应急处理工作评估……………………………….……52

 6

 善后处理……………………………………………….…….53

  6.1 受害者的善后处理……………………………….……53 6.2 奖励、抚恤、补偿和责任追究………………….…….…....54

  6.3 社会救助与保险…………………………………….…55

 7 应急处置保障…………………………………………….….55 7.1 技术保障…………………………………………….…55

 7.2 应急支援模式准备……………………………….……56 7.3 卫生应急队伍准备、培训和演练………………….…57 7.4 医疗卫生应急处理体系建设………………………..…59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60 7.6 血液和血液制品保障………………………………… ..60 7.7 应急医疗物资储备…………………………… ………..61

 7.8 经费保障………………………………………………. .63

 7.9 技术保障……………………………………………… ..64

 7.10 通信保障和交通保障………………………………… 65

 7.11 社会公众宣传教育和咨

 — 4 —

 询…………………………….65

 7.12 培训和演练…………………………………………….66

 7.13 法律保障……………………………………………….66 7.14

 预案准备和修订……………………………………….67

 7.15

 监督检查……………………………………………….67 8 附则……………………………………………………………67 8.1 名词术语…………………………………………...……68 8.2 预案解释部门…………………………………...………69 8.3 预案实施时间…………………………………...………69 附件一

 永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义务报病员制度建立和管理规范……………………………………………..….…...70 附件二 永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害者院内救治和转院治疗基本规范……………………………………… …….….….71 附件三 永平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医疗卫生物资储备数量基本计算方法…………………………………..……….….73

 附件四 永平县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基本装备配置建议录……....74

  1

 总则

 — 6 —

 1 1. .1 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及时控制事件,减轻、避免和消除事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对正常社会、经济、生活秩序的影响,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科学、规范、有序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1 1. .2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大理白族自治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专项应急预案》等。

 1 1. .3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I 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进行预警。

  1.3.1 特别重大事件(I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 级):

 (1)鼠疫、肺炭疽在州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疫情波及2 个以上的县市且涉及我县的,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波及2 个以上县市且涉及我县的,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我州有一些地方波及,并有扩散趋势,造成重大影响。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州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现流行。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本县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 天)发生 5 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 2 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3)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州范围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 20 例以上且涉及我县的。

 (4)霍乱在全州内流行,1 周内发病 30 例以上且涉及我县,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 2 个以上县(市)、1 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2 倍以上。

 (6)我县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 8 —

 (7)我县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 100 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10 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50 人以上,或死亡 5 人及以上。

 (12)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种、毒种丢失。

 (13)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列席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 5 例,流行范围在本县内。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肺鼠疫发生流行,在本县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 10 例以上,或波及 2 个以上县(市)涉及我县的。

 (4)霍乱在县区域内发生,1 周内发病 10 例以下,或波及2 个以上县(市)涉及我县的。

 (5)一周内在本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 5 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 1 倍以上。

 (6)在本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乡镇以外的地区或发生群体 3 例以上心肌炎。

 (7)发生较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一次食物中毒人数在 50 人以上、100 人以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3 例以上 10 例以下死亡病例。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10)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49 人,或死亡 4 人以下。

 (11)州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1.3.4 一般事件(IV 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 级)

 (1)肺鼠疫在本县区域一个乡镇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现疑似病例 3 例以下。

 (2)霍乱在本县区域一个乡镇内发生,1 周内发现疑似病例 5 例以下。

 (3)一个县市发生群体 3 例以下心肌炎。

 — 10 —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 100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 3 例以下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 10 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1. .4 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邻县或邻省发生的、对我县构成严重威胁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 1. .5 5

  工作原则

  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形成指挥统一、整令通畅,分工协作、责任明确,分层评估、分级负责,反应敏捷、保障有力,心里干预、社会动员的工作机制,按照防治结合、以防为主,平战结合、应急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群专结合、以专为主的指导思想制定。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 2. .1 1

  应急指挥机构 2.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的应急指挥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委”和“应急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乡镇应急行动工作组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的专业指挥中心和观场应急指挥所分级负责。县应急委领导县应急指挥部及各专业指挥中心的工作,并根据总体预案规定,适时派人参加现场应急指挥工作。

 2.1.2 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2.1.2.1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决定是否成立县应急指挥部。

 2.1.2.2 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卫健局局长、县公安局长等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由县卫健局、县政府办、县外事接待办、县公安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审计局、县经济局、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规划建没环境保护局、县气象局、县文体广电旅游局、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监察局、

 — 12 —

 县新闻中心、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爱卫会、县红十字会、武警永平中队等部门组成。

 2.1.2.3 县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

 (1)提出紧急应对措施。

 (2)指挥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到达指定岗位,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3)调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4)视实际情况,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以及储备的物资。

 (5)对人员进行疏散、隔离、查验、限制流动、封锁的决定,报经州、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组织对传染病疫情重点区域或者疫区采取紧急措施或者实行封锁。

 (7)组织对高危食物和重要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8)组织相关业务机构集中力量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等科学研究工作。

 (9)对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2.1.2.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县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及时报

 道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宣传和普及。

 (2)县政府办公室:组织安排本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理情况的对外信息发布,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新闻媒体采访;跟踪境外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主动引导舆论;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3)县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指挥疾病预防控制及医疗救治工作;组织采取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组织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评估和调查。

 (4)县外事接待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通报情况;协调外籍人员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和救援工作;协助县政府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协助省、州港澳台办协调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港澳台同胞的相关应急处理。

 (5)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组织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

 (6)县教体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各类学校

 — 14 —

 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7)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制订相应应急防治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8)县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问题,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县卫健局落实强制隔离措施,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等保障工作;负责或参与部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原因侦查。

 (9)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丧葬和其他善后工作。

 (10)县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11)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12)县交通局:协助县卫健局组织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13)永平汽车客运站:负责组织对进出客运站和乘坐客车的人员进行捡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汽车客运的环节传播。确保汽车客运安全畅通。

 (14)县电信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应急处理提供通信保障。

 (15)县畜牧局:负责动物疫病(包括陆生和水生动物)的 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和管理。

 (16)县经济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

 (17)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产品质量并制定相应标准。

 (18)县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

 — 16 —

 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19)县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20)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生产等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21)县文广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县内外旅游团队及人员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县外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地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22)县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23)武警永平中队:组织指挥驻水平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措施的制订以及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1.2.5 县人民政府在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传染病暴发流行或者可能暴发、流行时,在报经省、州人民政府并得到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宣布本地区部分或全部区域为疫区,并在全县范围内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2)停工、停业、停课; (3)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4)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5)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2.1.2.6 县人民政府可以在报请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 320 国道、大保高速公路的,由县人民政府报请州、省人民政府转报国务院批准决定。

 2.1.2.7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辖区内突

 — 18 —

 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报告,隔离观察、家庭治疗、疫区封锁、公共卫生措施落实、科普宣传等工作。

 2.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健局应组成以本部门主要领导为指挥长的县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指挥中心,在县应急委(应急办)、县处突指挥部和州级专业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专业应急指挥工作,并为县应急指挥部提供指挥平台、信息平台和决策平台。

 2.1.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应急委或县应急指挥部在州应急委或州应急指挥部的支持下,组成以县政府或县政府指定部门的主管领导人为指挥长,卫生、公安、民政、交通等密切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与的现场应急指挥所,

 立即深入事件发生地,直接组织指挥协调全部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1.4.1 现场应急指挥所的主要工作职责为:

 (1)组成若干工作小组,统一领导事件现场应急处理工作,指挥调度现场所有部门和所有资源。

 (2)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灵活决定具体处理原则和处理方法。

 (3)决定现场救援队伍的具体任务安排和工作区域。

 (4)组织观场信息收集、汇总和报告。

 (5)保证现场救援的良好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2.1.4.2 现场应急指挥所由派出的同级应急委或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

 现场应急指挥所设立前,暂由事件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主管负责人或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人指挥现场救援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指挥所由县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和派出,较大及以上的报州及其以上应急办予以决定。

 2.1.5 各应急队伍均应设队长(组长)一人,具体负责本应急队伍行动时的管理和工作协调。任何级别的应急队伍到达现场后,负责人必须向现场应急指挥所报到,接受统一指挥和任务安排。

 2.1.6 在现场应急指挥所成立或临时现场负责人到位指挥前,己到达现场的各应急救援队伍暂由事件现场最高级别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统一指挥:医疗卫生应急队伍暂由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统一指挥。

 2 2. .2 2

  日常管理机构

  2.2.1 县应急委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常设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全县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审核、决定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指挥工作。

 2.2.2 县应急办设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受县应急委委托,具体负责组织和督导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核实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事件信息并向县应急委报告;负责组织和督导本预案的贯彻落实;具体协调有

 — 20 —

 关部门工作。

 2.2.3 县卫健局负责组建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统一指挥和组织协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定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和专业应急预案;组织预案培训和演练;培训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指导和帮助各地应对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并向县应急办和州卫健委及时报告重要信息。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县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是:

 2.3.1 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3.2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3.3 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3.4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2.3.5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3.6 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县、乡镇医疗机构: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监测样本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

 2.4.2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2.4.3 县卫生监督所: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4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主要负责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对口岸入境人员的健康申报、体温检测、医学巡查、疾病监测、疫情报告、病人控制、消毒处理、流行病学凋查和宣传教育等。

 — 22 —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主要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信息由法定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和义务报病员提供。

 3.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监测报告网络、卫生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医院哨点监测网络、出入境检验检疫监测网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各监测网络按照法定职责承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任务。

 3.1.3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承担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监测报告职责。

 3.1.4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取得法定资格的特定技术服务机构分别承担食品卫生、环境危害因素、学校卫生、职业危害、放射卫生信息的监测报告职责。

 3.1.5 经认定的疾病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科研单位的实验室承担相关信息监测报告职责。

 3.1.6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医院哨点监测要求承担各类传染病及重点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明原因疾病或异常医疗信息的监测报告职责。

 3.1.7 各级、各类卫生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

 的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监测报告工作。

 3.1.8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指导本级医疗机构的哨点监测工作。县卫生监督所负责指导全县环境危害因素、学校卫生、职业危害、放射卫生等的监测工作。

 3.1.9 县卫健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设立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布并实行 24小时值班。

 3.1.10 县卫健局、县畜牧局、县林业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动物疫情、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异常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的主动监测工作。

 3.2

 预警

 县卫健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2.1 特别重大(红色预警)、重大(橙色预警)、较大(黄 色预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信息,

 由州以上人民政府发布。

 3.2.2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蓝色预警)由县卫健局

 — 24 —

 提出建议,经县人民政府汇同州应急办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发布。

 3.3 报告制度

 3.3.1 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 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④ 县人民政府。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障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诊所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1)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使用《国家救灾防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或报告系统出现障碍以及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可使用传真、电话等其它方式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除逐级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外,还应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相关信息,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互相通报,及时沟通情况。

 (3)县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确认,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卫健局对卫生应急工作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负责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统一接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并及时上报县应急办、州卫健委。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县卫健局专题报告 2 小时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①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②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③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④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5)各相关地区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相互通报信息。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

 — 26 —

 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程度、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州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3.3.4 报告原则 (1)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各责任报告单位,责任报告人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应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当地医疗机构报告。

 (2)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充分利用报告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信息分析与通报工作常规监测时每月不少于 3 次,紧急情况下每日进行。

 3.4

 义务报病员制度

 在目前全州地理环境复杂,交通、信息落后的条件下,为消除信息盲区,扩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层信息来源渠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在城镇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小组中聘用义务报病员,建立义务报病员制度。(义务报

 病员制度建立和管理规范见附件一) 3.5

 毗邻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3.5.1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我县毗邻的周边地区,特别是与边境地区接壤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和分析。

 3.5.2 县外事接待办、县卫健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与周边毗邻地区政府间的定期信息交换制度,确立政府间信息交换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及时获取。

 3.5.3 县级各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建立就医者医疗信息登记制度,对就医流动人口主要症状、体征、检查结果、初步诊断和联系方式进行规范登记,对发现的可疑医疗信息在 2 小时内向当地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3.5.4 县级各医疗卫生机构、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其他部门负责收集本区域的疾病流行信息。重要信息要立即向县卫健局报告或通报。县卫健局接到报告或通报后要立即组织核实信息的可靠性,并按报告制度上报到州卫健委。

 3.5.5 检验检疫机关和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要建立每月定期及不定期的疫情通报与联合分析会议制度,对本区域内、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及时进行通报,相互会商,尽快核实情况。

 3.5.6 县卫健局、县疾控中心要建立围绕就医者中流动人口的每月一次及不定期信息汇总分析制度,对收集到本区域外就医者异常医疗信息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进行及时、认真的汇总

 — 28 —

 分析,在利用可能手段对信息进行初步核实后,按法定报告程序和时限要求迅速上报。

 4

 应急反应和终止 4.1

 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分层评估、专业救援、分类处置、属地管理”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和应急反应。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展及应急处理情况,及时调整预警和应急反应级别。对发生在学校或区域性、全国性重大活动期间的,其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遵循就地处理原则,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件危害和影响。

 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健局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分析已发生事件对本地区的潜在影响,提出预见性预警级别建议,并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的人员、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地行政区域内发生。

 县卫健局要服从州卫健委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事件地区和事件影响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

 应急反应措施

  4.2.1 县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防控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人民政府经报州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跨县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或封锁国境口岸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决定。对食物、职业、化学品中毒事件或放射性损害事件等,可根据危害因素的扩散及波及范围,划定防控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 30 —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或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行政区域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三就地措施。对密切接触者视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组织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移交。

 (7)发布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事件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开展群防群治:组织基层政府组织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部门做好信息收集、报告、人员隔离和落实公共卫生防控措施等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偏移物价,防治哄抢;公安、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强化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4.2.2 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置临时卫生检疫站、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4)督导检查: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督导检查。

 (5)发布和通报信息:经人民政府授权,县卫健局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

 (6)学习技术标准和规范:县卫健局对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组织力量学习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全县培训。

 (7)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防病知识宣传和心理危机干预,增强公众卫生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里障碍,避免社会恐慌。

 (8)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监测报告:县疾控中心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

 — 32 —

 携带者、密切接触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高危因素等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或危险环节,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县疾控中心按照技术规范及时采集足够、足量的标本,分送省、州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执行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州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指导下,执行州卫计局制定的全州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技术标准和规范。

  (5)开展技术培训:县疾控中心负责乡镇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专业人员培训工作。

  (6)按照要求组建本单位内部应急工作队伍。

  4.2.4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2.5 各级医疗机构

  (1)开展接诊、收治、转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查确诊。对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做好归口管理工作。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收治伤病人员。

  (2)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

  (3)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工作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三就地”原则进行处理。

  (5)对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和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重大中毒事件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

 4.2.6 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2.7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报告口岸、通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进展情况。

 4.3

 非事件发生地应急反应措施

  非事发地应根据事发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影响

 — 34 —

 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4.3.1 密切保持与事件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事件相关信息。

 4.3.2 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4.3.3 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3.4 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4.3.5 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3.6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4

 事件评估

  4.4.1 事件评估与事件报告、现场处理同时进行。事件评估分县(市、区)级、州(市)级、省级三级评估。县(市、区)级评估为初级评估,可根据事件影响程度,自下而上、逐级启动评估机制。评估工作主要在事发现场和救援地进行,评估内容包括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可控制性、应急需求、救援安全性等。评估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书面评估报告,向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交预警级别和应急处理的建议。

  4.4.2 县卫健局在监测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后 2 小时

 内,应立即组成专家评估组到事件现场进行现场评估。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可指定本级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参加评估;或组成本级人民政府专家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组在到达现场的 60 分钟内向县卫健局做出初步报告,4 小时内完成全部评估;报告同时上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4.4.3 在接到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2 小时之内,县卫健局向州卫健委报告,请求州卫健委组成专家评估组,参加与现场评估并指导县专家评估组工作。

 评估组应在到达现场后 4 小时向州卫健委做出初步报告,州卫健委同时向州应急委报告;8 小时内提交全面评估报告;报告同时上报省卫健委并向县卫健局通报。

 4.4.4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卫健局在规定时限内向州、省卫生行政部门逐级报告,省卫生厅将组成省级专家评估组,在州、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配合下,赴事件现场或主要救援场所,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应在到达现场的 6 小时内向省卫健委做出初步报告;在必要的实验分析结果出来后的 4 小时内完成全面评估报告。报告同时提交省应急办并由省卫健委向州、县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4.4.5 对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健局在接到专家评估组的报告后,应立即召开县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相关业务机构会议,根据评估结果,在 2 小时内提出预警级别建议,提出启动县级应急预案或专项应急预案请示。

 — 36 —

 4.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反应

  4.5.1 一般(IV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由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预案。

 (2)县人民政府按照“4.2”的规定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4.2.2 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报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4)请求州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支持、指导。

 4.5.2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由州(市)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州(市)级应急预案。

 (2)州(市)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成立指挥机构,重点组织做好事件信息收集、人员疏散安置、防控地区划定、救援物资保障等工作; (3)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州级规定开展工作,重点组织专家评估事件、组织应急救援、落实防控措施,及时向省卫健委报告。

 (4)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5)请求省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支持、指导。

 4.5.3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健委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

 (2)根据省卫健委的建议,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组织开展应急处理,重点是应急资源调集、防控区域划定、应急物资保障、人员救济安置等工作,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支持。

 (3)省卫健委按照省级规定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重点是组织事件调查和综合评估,动态分析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向省级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发布事件信息。

 (4)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5)必要时,请求卫生部给予支持、指导。

 4.5.4 特别重大(I 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1)由省人民政府和省卫健委作出应急反应和组织应急处理,启动省级应急预案,适时请求启动国家级应急预案。

 (2)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职责要求统一领导、协调指挥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决定成立省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报告情况。

 (4)州、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5)请求国务院、卫生部给予支持、指导。

 4.6

 应急资源调集

  4.6.1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应急处理需要。在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38 —

 时,事件地区或预警地区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组织检查本行政区域的应急资源储备情况,完善应急需求计划,尽快充实应急资源。本级应急资源不足时,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

推荐访问:云南省 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应急预案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