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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部长全国民政法制工作会议上讲话

时间:2022-07-11 12:35:07 浏览次数:

 民政部部长在全国民政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国民政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总结 2010 年以来民政法制工作,研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民政法制建设任务,推进民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一、近年来民政法制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10 年“长沙会议”以来,民政部门深入贯彻党的十*大、十八大和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意见》,推进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规范民政行政行为,提高民政执法水平,依法接受监督,开展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民政法制工作成绩显著,有力地引领和促进了民政事业发展。

  (一)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3 年多来,我们适应新形势新情况,顺应人民群众新期待,坚持立“新法”与改“旧法”并重,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大力推进民政政策创制,推动一大批民政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出台,在建立比较完整的民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上迈出重要步伐。

  法律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兵役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行政法规方面,既有国务院制定的《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又有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地方性法规方面,既有配套性的***个省份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

 法,又有引领意义的《云南省行业协会条例》、《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湖南省募捐条例》、《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等。部门规章方面,民政部制定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烈士安葬办法》、《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等 14 件。地方政府规章方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共计制定或修订了 120 多件。规范性文件方面,国务院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了《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中办、国办、军办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中办、国办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办制定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和修订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民政部制定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探索推进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海玉树地震抗震救灾捐赠资金管理使用实施办法》等 190 多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省级党委、政府共制定了 390 多件相关规范性文件,省级民政部门制定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了940多件政策文件。这3年多时间,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成果丰硕,社会效果显著,仅中央和省级两个层面就出台了 1600 多件,其中,法律和行政法规数量占到“长沙会议”规划目标的**.*%,部门规章占到现行有效规章总数的**.*%,地方性法规占到现行有效法规总数的**.*%。

  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们基本形成了以 9件法律为核心、以25件行政法规和370多件地方性法规为主干、以44件部门规章和 540 多件地方政府规章为基础、以一大批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为补充的民政

 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民政工作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依法行政、按章办事,规范行为、加快发展。这是民政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成果,是民政创新实践在法律法规制度上的集中体现,是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法制保障。

  (二)民政法律法规制度的实施有效加强。3 年多来,我们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梳理民政行政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明确执法责任,既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又认真实施规范民政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度,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为了规范民政行政行为,民政部门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强了合法性审查,既保障民政部门依法行使职权,又注重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在执行行政许可法上,各级民政部门加大了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当前,民政部在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中经研究论证,又提出取消和下放约三分之一的行政审批项目。在执行行政复议法上,我们依法受理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近 400 件行政复议申请,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或变更了一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决定。在执行行政诉讼法上,我们积极出庭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受理的 500 余起民政行政诉讼以及其他案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在执行行政处罚法上,民政部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制定了《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全国依法查处了 4000 多起社会组织违法案件。此外,民政部还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要求,对有关规章中的行政强制规定进行了清理,进一步规范了孤儿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组织管理、公墓管理等行政行为。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规范民政业务的法律法规制度,增进了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了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等,完善和落实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保证了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贯彻执行婚姻法、收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保证了公民婚姻自由权利,维护了孤儿基本权益。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改善了特殊群体生存和发展条件,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贯彻执行《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效保障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发挥了兜底保障作用。贯彻执行兵役法和优抚安置方面的 6 件行政法规、8 件部门规章、25 件规范性文件,切实保障了优抚安置对象合法权益,有力支持了国防和军队建设。贯彻执行社会组织管理的 3 个行政法规,逐步完善政策措施,推动了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使人民群众更有条件依托社会组织理性表达利益诉求、有序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贯彻执行《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等,为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提供了基础和依托,促进了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我们深入开展“五五”和“六五”普法活动,增强了民政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营造了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氛围。民政部及时编制实施民政系统“六五”普法规划。各地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相结合、业务培训和法制培训相结合方式,推行了民政系统全员法制培训。结合“法律六进”、“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高了民政法律法规制度的社会知晓率和民政对象的认知度。

  (三)民政法制建设的机制逐步完善。3 年多来,我们认真总结创制立法工作中的一些好做法、好经验,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和程序,为深入推进科学立法、

 民主立法,不断健全民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提供了更加扎实可靠的制度保障。

  为将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摆上重要位置,我们不断加强目标与计划管理。20**年、20**年民政部机关分别确立政策创制项目132项和125项,不少项目成果填补了制度空白。民政部先后与 20 多个省(市)人民政府签署合作协议或制发专门文件,支持相关地区民政工作先行先试和制度创新。安徽省民政厅将 20**年、20**年分别列为“民政规划政策创制年”、“法规政策创制推进年”,推动了 60余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出台。福建省民政厅在 20**年推动了 3 件地方性法规、1件地方政府规章、54 件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出台。山东省民政厅规划了 20**-20**年创制立法项目 304 件。北京市出台“九养”政策,让老年人出行更省钱,就医更方便,生活更幸福。针对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涉及部门多、协调工作量大等实际,各级民政部门加大与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努力使他们更多了解民政、支持民政,尽可能达成共识,优先安排立法项目,对其中工作急需、条件成熟的,列为重中之重,确保如期出台。为使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更多听取人民呼声、反映人民意愿,各级民政部门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的途径,通过论证会、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各级民政部门积极争取党委、政府重视和支持,不断健全民政法制机构队伍。2008 年,经中央编委批准,民政部设置独立的政策法规司,处室由原来2个增至4个,人员逐步从 9 人增至***人。地方已有***个省份成立民政法制机构,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百余人。广西***个设区市中有***个设置了民政法制机构,***个县(市、区)中有***个设置了民政法制机构。

  二、深刻认识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1997 年,党的十*大

 正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 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这一治国方略载入了宪法。特别是去年,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部署和到 2020 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目标;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纪念大会的讲话中,强调了“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民政事业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民政部门必须积极适应治国理政理念和方式革命性变化的形势,切实把握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民政法制建设进一步摆上重要日程、放在突出位置,作为一项战略性基础工程来抓。

  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是实现民政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基本前提,在推动民政事业科学发展中具有规范、引领、保障和促进作用。一是具有规范行政行为作用。法律法规制度是实践检验正确的、成熟的、需要长期执行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约束公权力,防止行政权力缺失和滥用,使行政权力授予有据、行使有规、监督有效,起到规定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的作用。民政部门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都必须于法有据,不仅要按照法定权限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二是具有导向引领作用。法律法规制度不仅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升华和固化,也承载着改革的价值取向、创新的政策措施、发展的方向目标。法律法规制度具有顶层设计优势,能够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解决制约民政事业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制度冲突,引领民政事业的改革发展。三是具有支撑和保障作用。法律法规制度解决的是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问题,为工作有效推进、事业发展进步提供支撑和保障。加快构建一套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民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真正把民政事业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内,才能确

 保民政职能全面正确履行、工作有效开展、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虽然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一是数量相对偏少。民政部门业务多元,法律法规制度数量应当多于其他单一职能部门,但现行有效民政法律法规制度数量不仅无法与经济部门相比,就是与社会领域的其它部门相比,也相对偏少。例如,20**年民政部现行有效规章 36 件,而原卫生部有 173 件、教育部有 101 件、人社部有 86 件。对 7 省(市)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抽查统计,民政类数量多的省份约占 5%,少的省份只占到 2%-3%。特别是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民政主要业务领域,尚无起支架性作用的重要法律。二是调整相对滞后。现行有效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中,上世纪制定或修订的分别占**%、**%、**%和**%。由于客观形势、调整对象、实施条件都已发生较大的变化,一些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已无法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民政工作开展。三是衔接配套不够。一些有明确上位法依据的,配套性法规制度没有及时制定出来,如,2010 年颁布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至今,只有云南省制定了政府规章;去年 9 月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目前只有三分之一多一点省份制定了贯彻实施意见。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今年 7 月 1 日已生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将于年底前修订颁布,各地贯彻实施的立法准备尚显不足。此外,有的地方民政部门执法水平不高,机构队伍建设迟缓。目前全国还有 7 个省份尚未设立独立的民政法制机构,大部分市、县民政部门仍处于无独立法制机构、无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状况。

  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客观上讲,既有民政法律法规制度基础薄弱、历史欠账多的因素,也有立法周期长、环节多、涉及面广、协调工作量大的缘由,还受到人大、政府立法规划和计划项目数量有限的制约,但是,主要在于

 我们主观能动性发挥不够。有的领导干部对法制工作认识不到位,缺乏用法律法规制度破除体制机制弊端、引领事业发展的法治思维,用法律手段解决难题、化解矛盾的习惯还未养成。有的负责干部不思进取、不肯费劲、不愿着眼于长远、不干实事,要么坐等上面出台文件,要么文件来了照葫芦画瓢,对政策创制不感兴趣,对打基础、管根本、利长远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贻误了本地民政事业发展。这些都需要引起我们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现在,距到 2020 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只有不到 7 年的时间,时间紧、任务重、难度大。目前,法律法规制度的缺失和缺陷依然是影响和制约民政事业发展的深层次障碍和瓶颈问题,民政法制建设的任务仍然相当繁重。各级民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民政法制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行之有效的举措,把民政法制建设作为一项基础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在新的起点上奋力开创民政法制工作新局面。

  三、加快推进民政法制建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创新民政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为突破口,以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着力点,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动力,加快推进民政法制建设,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和持久推动力量。

  到 20**年,民政法制建设要取得突破性进展,“长沙会议”规划的 10 年目标任务要完成 70%。到 2020 年,要建立健全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民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

 的民政执法体制机制,形成上下联动、多方参与、学用结合、注重实效的民政普法格局,建设政治坚定、能力过硬、作风优良、奋发有为的民政法制队伍。

  一要加快健全民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根据 2010 年确立的目标任务,民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不仅有“精装修”的现实需要,更面临“打地基、搭架子”的紧迫任务,必须上下齐心协力、攻坚克难,集中力量加快健全民政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从国家层面看,今年,当务之急是要配合全国人大、国务院制定社会救助法和慈善事业法,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修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殡葬管理条例》,制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条例》。明、后两年,需要抓紧研究论证起草,适时上报国务院法制办的立法项目包括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地名管理条例》(修订)、《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制定)、《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修订)、《退休军官安置条例》(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条例》(制定)和《儿童福利条例》(制定);需要制定或修订的部门规章包括《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制定)、《烈士公祭办法》(制定)、《难民甄别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民政部行政复议与应诉办法》(修订)以及社会组织管理配套规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订,决定权在全国人大或国务院,但草案的基础工作在民政部。我们要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推动列入年内完成的民政立法项目如期出台,推动列入预备和研究的民政立法项目排序靠前。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修订,主导权在民政部。我们要充分发挥这一立法工作优势,加快推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进程。从地方层面看,有立法权的地方的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人大、政府在加快制定已经列入立法工作计划立法项目的同时,抓紧制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已经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

 的配套立法工作,避免因配套立法滞后而影响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还要未雨绸缪,提前做好社会救助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即将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办法的调研论证工作。要解放思想、不等不靠,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先行先试优势,在推动民政立法项目的同时,各地还要注意在同级人大、政府其它相关立法项目中增加民政职能和作用等内容。对短期内在全国范围很难形成法律、行政法规的项目,尽快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解决现实工作需要,为国家层面的立法奠定实践基础、积累经验。

  要注意做好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制定工作。对立法条件尚不成熟而实际工作又亟需规范的,要根据需要和可能,争取以党委政府名义或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具有引领意义、刚性措施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同时,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法律法规制度制定,要深入调查研究,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反复进行论证,以增强法律法规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要实行开门立法,问计于民,更多地汲取群众智慧,以增强法律法规制度贯彻实施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法律法规制度实施一段时间后,要结合实施情况,对所确立的制度和规范进行立法后评估,为适时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制度提供依据,确保法律法规制度有效实施。

  二要加快完善民政行政执法体制。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指导、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内容,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可以说,民政部门履职的过程就是执法的过程,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各项要求,把民政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落到实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依法设立和实施审批事项。总结各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不断完善网上电子审批、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和“一站式”服

 务的工作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也要做好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适应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加强民政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提升社会组织监管能力,及时查处社会组织存在的违法行为。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牢固树立违反法定程序的执法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的意识。认真落实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更新民政部门行政执法依据和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要畅通行政复议渠道,积极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效率和质量,依法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发挥行政复议的执法监督作用。加强基层行政复议能力建设,将矛盾主要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始阶段。正确对待和认真做好民政行政应诉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尊重法律、尊重当事人、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三要加快形成民政系统普法格局。认真贯彻落实《民政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继续深化“法律六进”主题活动,努力将法制宣传教育与开展为民服务相结合,与加强依法行政相结合,确保普法规划落到实处。要继续完善领导干部带头学法用法制度,民政部将把学习掌握国家基本法律和民政专门法律知识作为司处级干部竞争上岗选拔考试的重要内容。省级民政部门要推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将依法行政知识和新颁布法律法规制度列入领导班子理论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纳入公务员培训规划。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法计划,把法律知识专题培训作为初任公务员和初任领导岗位培训的必备内容,并认真组织考试考核。

  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领域立法工作。特别是近些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工作重点之一,着力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工作。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民政系统上下在创制立法方面形成了共识,

 加快了步伐,积累了经验。可以说,加强民政法制建设,正值历史最好时期。我们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奋发有为。加快推进民政法制建设,关键在领导,重点在落实。领导干部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善于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习惯。要把法制建设真正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把法制建设和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规划、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促进各项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要在下大气力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同时,高度重视法制机构队伍建设。省、市两级民政部门,已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要切实发挥机构作用,重大决策和重要会议要有法制机构参与,重要文件要由法制机构审核把关,重点执法环节要由法制机构实施监督;尚未独立设置法制机构的,要抓紧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县(市、区)民政部门都应当有专人负责法制工作。要着眼长远、合理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培养民政法制工作人才,完善结构、提高素质,为提高民政法制工作水平增强人才保障。

  最后,我再讲一下国发 45 号文件的贯彻落实工作。这个文件不仅是指导以低保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文件,更是加强民政基层能力建设的关键抓手,部里把贯彻落实这个文件作为今年民政工作首当其冲的重点任务,并于上半年集中两个月时间,由 7 位部领导分别带队对各省份贯彻落实工作进行了调研督查。这次调研督查,主要是为了摸清贯彻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研究提出进一步落实的措施和要求,继续促进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到位。

  从调研督查结果看,各地高度重视这一文件贯彻落实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工作措施,取得了良好的实施效果。但进展情况很不平衡,一些地方在落实进度、推进深度、措施强度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究其原因,一是这一文件出台后不久,地方政府开始换届,有的省份分管领导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都有更动,原定

 计划未能如期执行;二是一些省份对落实这一文件重要性认识还不够深、不够透,仅作为单项重点工作加以谋划和推进,没有认识到这一文件对于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的全局性、基础性作用,在争取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方面工作力度还不强,影响了实际落实效果。这里,我就做好这一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再强调几点。

  一是要加快推动出台省级配套文件。目前,北京、河北、吉林、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甘肃、青海、宁夏等***个省份和新疆兵团出台了这一文件的贯彻实施意见。其他省份要迎头赶上,省级民政部门一方面要加快文件起草、部门协调、上报审议工作节奏;另一方面在关键措施上,如基层力量配备、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要坚持原则,对于部门之间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要争取省领导支持,既要推动文件快出台、早出台,又要保证文件实用管用、解决问题。

  二是要切实加强基层能力建设。在加强基层工作力量上,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河南、湖北、湖南、贵州、陕西、宁夏等地已量化了县乡两级社会救助工作人员配备要求。各地要学习他们的经验,精心指导督促地方政府采取内部调剂、外部“抽人带编”、政府购买服务、设置公益岗位等方式保证基层工作力量配备到位。同时,要借助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吸引优秀大学生从事基层社会救助工作,特别是要引进社工专业人才,切实提高基层工作人员素质。在保障基层工作经费上,河北、内蒙古、辽宁、湖北、广东、海南、陕西、新疆兵团等地制定了较为充足的县级财政预算安排标准,江西、广东、广西、重庆、陕西、甘肃、宁夏等省级财政安排基层工作补助经费都超过了 1***万元。各地要按照这种出实招、求实效做法,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解决工作经费问题,保障好基层实际工作需要。

  三是要大力推进核对工作。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是创新社会

 救助管理的重要举措,不仅立足于为现行社会救助和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服务,也着眼于今后为所有涉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社会政策服务。民政部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中心已于去年 10 月成立,上海、北京、河北、辽宁、内蒙古、广西、广东等省份也先后成立了核对工作机构。希望其他省份要比照部里和先行地区做法,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关心和支持,加快省级工作机构与核对平台建设。同时,省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部署、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协调督查作用,明确本省份工作推进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按照核心事项优先比对、成熟地区优先实施的原则,由易到难,分阶段、有步骤加快推进核对机制建设,既要确保今年底实现**%地区建制的目标,又要达成所有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不断扩大信息比对范围。

  四是要优化救助工作流程。严格落实民政部《低保审核审批办法》,切实规范申请、受理、审核、评议、审批、公示等关键环节,着力加强动态管理,全面推行低保金社会化发放。同时,要创新低保工作服务方式,积极创造条件推行“窗口式”受理和“一厅式”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要创新农村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方式,坚决克服农村低保标准“虚无化”倾向,严格依据入户调查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结果认定低保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推行农村低保金补差发放。

  五是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这一文件已明确要求将低保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相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目前,部里正在会同财政部研究制定低保工作绩效评价办法和指标体系,将对以低保为核心的社会救助工作开展全面绩效评价。各地要会同财政部门同步开展这项工作,尽快完善社会救助绩效考核评价机制,明确相关内容、方式和措施,并将考评结果与救助资金分配和工作经费补助挂钩,奖优罚劣,激

 励基层抓好政策落实,全面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同志们,按照新的发展要求,民政法制工作责任重大,使命艰巨。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锐意进取,扎实工作,不断取得民政法制建设的新成效,为民政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支撑和保障,为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形成的目标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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