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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工作总结 [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及职业健康管理年度工作总结]

时间:2022-01-04 17:31:00 浏览次数:

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杜绝新增职业病病例发生,确保全员健康,保证职业病防治管理持续有效。

第四条职业病防治管理基本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五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监察部是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管理机构及岗位职责,并配备满足要求的管理人员。

第七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制定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第八条所属各单位应组织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监测、评价,将职业病危害项目逐级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项目部/厂)应在醒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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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第十条所属各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并按规定配备职业病防护设备和应急救援设施。

第十一条所属各单位应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

第十二条所属各单位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综合防治措施,改善作业条件,使其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第十三条所属各单位应组织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有健康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及时安排进行诊断;对已确诊的职业病病人应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所属各单位应对承(分)包商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督促承(分)包商按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所属各单位应开展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初次从事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六条所属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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