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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与私权的博弈与制衡

时间:2022-03-26 10:12:13 浏览次数:

摘要:寝室是大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大学生休憩调整的温馨港湾,是大学生最重要的私人领域。与其重要性相对应的是学校对学生公寓管理的高度重视:其一,宿舍作为大学生聚居的基础单位,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基础环节,可以说,公寓乱则校乱;其二,公寓作为大学生群居的重要场所,是生发各类安全问题的高频场域。因此学校对学生公寓管理势必常抓不懈,不敢怠慢。

一方面是学生竭力维护寝室这块在校唯一的私人领域所容纳的个人一切不愿与外界接触、分享的私人信息,及其所代表的个人隐私权、住宅权、财产权等公民个人私权力;一方面是学校从全局出发为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所必要行使的公权力。这一公权力与私权力的博弈导致近年来普通高等学校频频以被告身份暴露在法律诉讼案中,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如何平衡这一公权与私权的博弈?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出发,探究高等学校公寓管理的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寻求高等学校公寓管理中高校与学生、公权与私权的平衡。

关键词:高等学校;公寓管理;公权;法制

一、高校学生公寓管理现状

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主要涉及宿舍分配、安全管理、卫生检查、公寓文化建设管理、奖惩等。“高校作为公共教育机构,虽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机关,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赋予高校的权利中却有许多属于行政权”①,譬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但高校在行使管理权的过程中,由于度的把握困難,造成许多纷扰,这在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中体现尤为明显,公寓管理所涉内容中引发学校与学生冲突与争议的主要是安全管理、卫生检查和奖惩。具体体现为:

(一)公共管理权与个人住宅权的冲突

所谓住宅,是指自然人长久或暂时居住的场所。从法理上来,供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都应视为住宅。②大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支出费用后才拥有的用于居住的、和外界相对独立的在校住宿场所,因此从法理上说,大学生宿舍应视为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入侵公民的住宅”,由此,很多大学生认为学校打着公寓管理的旗号,不过问学生意愿的进出学生公寓,行检查之名,实际是侵犯了他们的个人住宅权。

(二)公共管理权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

十九世纪九十年代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戴斯在《哈弗法学评论》上联名发表学术论文《隐私权》,论证了隐私权存在及保护此种法益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隐私权”这一名词正式进入法学领域,并在世界各国法律界的研究中经久不衰。2010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案责任法》将隐私权纳入其中。但到底何谓“隐私权”?“隐”与“私如何界定?其边界又在哪里?我国现有律法体系尚无明确说明与界定,法学泰斗魏振瀛先生言“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③,有研究者言“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④亦有研究者言“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就其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和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所知悉或者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⑤根据法学届关于隐私权的各种界定,有学者这样界定大学生隐私权:“大学生隐私权为大学生就读期间依法享有的,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一项人格权利。”而当前高校中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高校为达到更好的查寝效果,往往选择出其不意的突击检查,更有甚者,寝室无人时进出宿舍检查,以检调查为形式为理由在学生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任意进出宿舍翻检私人物品。如此一来,学生的个人意愿完全被搁置,若非寝室被查出有不符合学校之规定被通报批评者,都不会知道寝室无人时有人进出检查过。因此,大学生认为学校公寓检查严重侵犯其隐私权。

(三)公共管理权与个人财产权的冲突

学校在公寓管理中,特别是安全隐患排查过程中,在宿舍内发现大功率电器通常是以收缴为主,有的学校为达到更好的警示学生的目的,还会罚款。学生则认为,大功率电器是其花钱所买,属于私人物品,学校无权没收学生的私有物品。即便学校的这些行为出发点是为保障学生安全,但不能抹杀其与学生财产权相冲突的事实。

综上,高校和学生之间在公寓管理问题上存在着一个愈演愈烈的博弈现象,究竟应如何平息这种博弈?如何制衡高校公权力与学生个人私权力,公共利益与个人权益?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议题。

二、高校学生公寓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虽然上面笔者谈到高校管理权与学生住宅权、隐私权、财产权等个人权利的冲突,但正本清源,也不难发现这些冲突都与双方在法理上的权利、义务相关。双方博弈追根溯源是因为高校与大学生双方对彼此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解存在着较大分歧。因此要解决高校公寓管理面临的窘境,促进高校公寓管理的规范化,提升高校公寓管理的有效性,恐要从高校学生管理的法律关系与法律程序入手。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双重法律关系

关于高校与大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目前学界主要有三种代表性说法:其一,监护关系;其二,特别权力关系;其三,教育契约关系。其中,特别权力关系意旨“基于公法上的特别原因、特定目的,在必要的限度内,以一方支配相对方,相对方应该服从为内容的关系”⑥。显然,监护关系和特别权力关系中,学生的个人意志和个人权利受限居多,特别是特别权力关系,依据这种法律关系理念,高校成为绝对权力领域,学生只能服从学校当局的控制和支配,沦为无权利的客体。教育契约关系则是相对民主、自由的关系,学生支付费用购买教育,学校收纳学费提供教育,双方关系建立在民主平等的契约精神上。但学校毕竟是被法律赋予很多行政权的公共教育机构,纯粹的契约关系不利于学校的管理。所以这三种说法都有失偏颇。

实际上,高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定和实施各项管理制度和行政职权时,该过程中与学生发生的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特征,属行政法律关系。但另一方面,学生住宿要缴住宿费,这又是买卖与服务的平等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与民事義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关系”⑦。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既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又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双重属性。这是我们首先要明确。

(二)完善立法,推进高等教育管理法制化

高校学生公寓管理中,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博弈与冲突,主要因为双方法律关系的认定不清,双方权责的越位。目前,高等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少,未成体系,涉及高等教育的地方性法规更少。高校教育管理的配套立法严重滞后,致使高校管理权这种公权力极易延伸和扩张,最终必然会导致和学生私权利的冲突。因此政府层面应该完善立法,健全高等教育管理的法律法规,譬如,完善民事立法,在《民法》中明确规定隐私权、大学生寝室住宅权等,制定《大学生权益保护法》等,践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依法治校,健全大学生权利保障机制

一方面,政府层面应不断建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另一方面,学校层面应在相关法律制度指导下依法治校,积极推进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法制化、精细化、规范化发展。其一,坚持“以人为本”,在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权益保障机构,建立学生申诉程序,健全大学生权利保障机制。具体就公寓管理而言,可设立公寓学生代表大会等学生公寓自治组织,促进学生公寓实现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其二,打造健康活泼的公寓文化。立足文化建设,从心理层面上让学生牢固树立公寓安全纪律意识,营造积极健康向上的公寓文化,使学生自觉遵守学校公寓管理的校纪校规,时刻对自身安全、他人安全抱有责任意识。

高校作为令人渴慕的自由、民主、文明圣地,实不应屡屡陷入行使公权力时与学生私权力的冲突中,因此必须加快立法,完善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法律法规,推进高校学生公寓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精细化进程,使高校达到公寓管理的安全文明建设目的的同时,学生不会觉得个人权利受到明显侵犯,实现高校与大学生的共赢。

参考文献:

[1]刘磊,彭云杰《高效管理中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思考》[J],《教育科学》,2012(4).

[2]史伟,王德涛《高校宿舍管理权和大学生隐私权的博弈与衡平》[J],《社科纵横》,2013(3).

[3]刘磊,彭云杰《高效管理中大学生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思考》[J],《教育科学》,2012(4).

[4]艾小芹《高校宿舍管理背景下的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研究》[J],《社会与法》,2011(2).

[5]史伟,王德涛《高校宿舍管理权和大学生隐私权的博弈与衡平》[J],《社科纵横》,2013(3).

[6]屈满国,张国栋《浅析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J],《当代教育科学》,2003(5).

[7]艾小芹《高校宿舍管理背景下的学校与学生法律关系研究》[J],《社会与法》,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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