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门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行政
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本局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本局对内设行政执法职能股室、执法组织和全体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实施和贯彻执行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人员,是指局持有《行政执法监督证》的人员,在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本局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
第三条
第四条
(一)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二)文化市场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四)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相互配合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或失职行为的查处情况;
(六)其他应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相
结合、听取汇报和调查、征询意见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经常对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该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进行及时处理。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报请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同意,给予警告、暂扣或注销行政执法证、赔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等处分;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按行政执法过错责任制度予以处理。
(一)拒绝、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消极执法或玩忽职守的;
(三)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的;
(四)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或法定程序,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六)仪容不整,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未经立案审批擅自查处或因自身原因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
(八)将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第九条各职能股室和执法组织对本部门负责执行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施行期满一周年后的十五日内,将实施情况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送县政府。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