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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门县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7-06 13:35:05 浏览次数:

 龙门县 旅游民宿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暨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加快推进该项工作任务落实,推动我县首批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促进我县旅游民宿产业健康发展,规范旅游民宿经营行为,提升旅游民宿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 号)、《广东省旅游条例》、国家旅游局《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旅游民宿是指利用当地闲置资源,民宿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龙门县旅游民宿加挂统一标识,纳入管理,并积极参与打造“龙门客栈”为特色民俗旅游品牌。

 第三条

  旅游民宿发展坚持“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统一”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开发建设旅游民宿,并根据当地民俗、民情、自然风貌、土特产品等特点,办出特色。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 四 条

 申办旅游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在城镇内或集镇建成区之外的区域; (二)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旅游规划;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的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四)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使用证明,单幢建筑面积不超过200㎡、楼层不超过3层且客房数量应不超过14间(套),联批联建不得超过3户; (五)符合公安、消防、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六)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污水管网; (七)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水利红线,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 (八)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九)必须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的自然与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等禁止准入区外选址。

  第三章

 申办审批 第 五 条

 建立联合审批工作机制,成立由旅游、公安、消防、卫计、环保、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批小组,明确并固定

 专门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证照办理审批工作。旅游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批,由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牵头,联合受理、联合审查、联合踏勘,联合审批:

 (一)提交申请。旅游民宿经营户(单位)须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并填报《龙门县旅游民宿部门联合验收表》,经村(社区)签署意见后提交各乡镇、街道办、区(场)。

 (二)审核审定。当地各乡镇、街道办、区(场)对经营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审核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批。由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联合审批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

 (三)证照办理。其中,工商营业执照可先行办理,并办理税务登记等证件。部门联合验收通过后,根据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出具的验收意见,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消防备案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特种行业经营、餐饮服务等许可证。

 (四)民宿确定。经审核验收通过的民宿报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确定,由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给予统一加挂“龙门县旅游民宿”标识。

 第 六 条

 公安、消防、税务、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高效、优质地为业主办理相关证照,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 七 条

  成立龙门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领导小组由县旅游、公安、消防、环保、卫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牵头负责旅游民宿的联合执法、岗位培训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协调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一次),重点解决旅游民宿发展过程中的问题。

 第 八 条

  各乡镇、街道办、区(场)成立本地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审核、指导、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 九 条

  各乡镇、街道办、区(场)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旅游民宿的安全、统计和日常管理工作,要设立相应机构,配备人员,负责旅游民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法对旅游民宿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每年复核一次,在检查和复核时,如服务质量达不到本标准规定要求的,由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意见,限期整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取消“龙门县旅游民宿”称号。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内,不予恢复或重新登记申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第十 一 条

 加强行业自律。鼓励旅游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各乡镇、街道办、区(场)等成立旅游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积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 二 条

  建立旅游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各乡镇、街道办、区(场)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 三 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为旅游民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的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旅游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办、区(场)要不断完善旅游民宿集聚区的应急保障机制。

 第十 四 条

  旅游民宿开业后,应当定期接受公安、消防、旅游、卫计、环保、市场等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并积极部门联合组织的岗位培训。

 第十 五 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应及时登记旅客资料。无证旅客应登记造册,及时报送该辖县公安派出所。

 第十 六 条

  旅游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者由相关部

 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2.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3.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

  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5.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

  6.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7.破坏环境、乱搭乱建、乱占乱用土地。

  8.其他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 十七 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视具体实施情况,再行修改完善。执行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

 附:1. 龙门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2.龙门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领导成员单位职责;

 3. 龙门县旅游民宿联合验收表。

 附件 1

 龙门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

 组

 长:段致辉(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罗光少(副县长)

 成

 员:王宇文(县府办主任)

  湛志彪(县行政服务中心主任)

  郭文斌(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茹展平(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许房佳 (县农业局局长)

  黄立晓 (县发改局局长)

  李创达(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梁志斌(县财政局局长)

  林灼平(县住建局局长)

  钟光辉(县环保局局长)

  罗继省(县交通局局长)

 张鸿升(县旅游局局长)

  陈金明(县民政局局长)

  邬淑娴(县经信局局长)

  徐活灵(县文广新局局长)

  伍耀堂(县卫计局局长)

 黄路添(县林业局局长)

  陆卫权(县安监局局长)

  王

 瑶(县气象局局长)

  张武光(县公安局政委)

  邹国洪(县水务局局长)

  程海竹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邓志华(永汉镇镇长)

  曾宇山(麻榨镇镇长)

  肖开斌(龙华镇镇长)

  刘业丰(南昆山管委会主任)

  陈奕权(龙城街道办主任)

  谢添育(龙江镇镇长)

  赖亮珊(平陵街道办主任)

  林侨生(蓝田乡乡长)

  余育灵(龙潭镇镇长)

  钟晓艺(龙田镇镇长)

  廖俊海(地派镇镇长)

  钟鹤鸣(密溪林场场长)

  曾建辉(油田林场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旅游局),罗光少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宇文、张鸿升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 2

 龙门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组成单位职责待补充)

 县 旅游局:具体负责旅游民宿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管理、培育、评定等工作,组织开展旅游民宿宣传、营销、推介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承担旅游民宿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形成服务和管理合力。

 县 公安局:负责做好旅游民宿游客的入住登记和治安安全指导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未取得特种行业许可从事住宿服务的无证经营行为。

 县 环保局:指导各乡镇、街道办、区(场)研究制定旅游民宿生活污水处理办法,负责做好旅游民宿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指导旅游民宿建设环保设施;加强对各旅游民宿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对有环境影响的及时提出整改措施。

 县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制订全县旅游民宿相关服务项目卫生标准,做好旅游民宿经营场所卫生许可和从业人员健康的审查;加强对旅游民宿经营户日常经营中的卫生监督,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做好旅游民宿营业执照的审批,加

 强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督促旅游民宿经营户合法经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许可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负责旅游民宿经营户的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工作。做好旅游民宿餐饮服务许可的审查,落实餐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无证经营行为。

 县 消防 大队 :依法指导旅游民宿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对全县旅游民宿消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消防隐患的点,及时指出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加强旅游民宿遵守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县发改局:对旅游民宿发展进行政策扶持;指导民宿实行明码标价,对民宿价格和收费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管。

 县安监局:发挥综合监管的职能作用,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和乡镇履行旅游民宿安全监管的指导。

 县住建局:逐步建立健全农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制度,指导民宿所在乡镇抓好旅游民宿建设质量安全工作。

 :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做好交通道路沿线旅游民宿的选址审核;完善、规范农村公路交通标志设置,负责做好农村公路指示牌的行政审批工作。

 县水务局:参与旅游民宿的选址,防止旅游民宿的发展影响防汛安全和水资源保护。指导乡镇将乡村旅游的防汛、防台及防灾工作列入辖区“三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旅游民宿的涉水事项审批(审核)工作”。

 县林业局:指导民宿做好林地的流转,按有关规定做好旅游民宿涉及林地的选址审核(审批)以及监督指导森林消防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旅游民宿土地使用的审批(审核)工作,依法查处违法使用土地行为,协助和指导乡镇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和宣传工作。

  申请单位(个人)

 联系电话

 地点 镇(街)

 村(居)

 社(小区) 客用房间数(间)

 客用床位数(张)

 房屋产权 □自有

 □租赁 建设规模(平方米)

 使用面积(平方米)

 单栋建筑面积

  (平方米)

  单栋建筑楼层

  其它情况

 村(居)意见 (公章)

 镇(街道、区、林场、管委会)政府 (公章)

 公安部门意见 (公章)

 环保部门意见 (公章)

 卫计部门意见 (公章)

 工商部门意见 (公章)

 市场监管部门意见(公章)

 消防部门意见 (公章)

 旅游部门意见 (公章)

 龙门县旅游民宿部门联合验收表 注:本表格一式叁份,民宿经营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区、林场、管委会办事处)、县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执壹份。凭此表格办理相关证照。

 联合验收结果

  通过

  不通过

  龙门县旅游民宿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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