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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7-09 18:55:03 浏览次数:

 内部 审计 管 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流程,增强公司内部的自我约束机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行财务收支审计、合规性审计以及经济效益审计并重,对财务收支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进行审查、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第三 条

 公司设置内部审计部,行使审计监督职能,直接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 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执行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第 五 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具有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识,具备五年以上财务或审计管理工作经验。

 第 六 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积极主动地参加公司及委外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强化专业知识,提高专业技能。

 第 七 条

 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监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审计人员应与本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第 八 条

 审计人员在从事审计工作满三年,经本人提出要求、公司批准后,可与其他岗位进行合理轮换。

 第 九 条

 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对象或项目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时,应当自行回避。

 第三章

 审计 的种类

 第十二条

 按照审计的地点不同,可将审计划分为送达审计和现场审计。

 送达审计就是由校园按照审计部的要求,将需要审查的全部资料,按时送达到审计部所进行的审计; 现场审计就是由审计部派出审计小组或审计人员到校园所在地进行的审

 计。

 第十三条

 按照审计的内容不同,可将审计划分为财务收支审计、合规性审计、效益审计。

 财务收支审计是由审计部对校园的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所进行的审计,以查错防弊。

  合规性审计是由审计部对校园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是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统一的规章制度所进行的审计。

  效益审计是由审计部对校园的财务收支、经营活动的效益所进行的审计。

 第十四条

 按照审计实施的周期,可以将审计划分为定期审计和不定期审计。

 定期审计是由审计部按照预先规定的周期所进行的审计。依据不同校园的情况,对不同校园审计的频率也不同。审计频率与校园比率如下表:

 审计频率 所占校园比率 每学期审计二次的校园 5% 每学期审计一次的校园 15% 每一年审计一次的校园 60% 每两年审计一次的校园 20%

  不定期审计是由审计部根据特殊需要临时安排的审计。如发现某一校园存在重大舞弊的嫌疑. 第四 章

 工作 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各阶段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公司内部审计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审计监控体系,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审计管理制度;

  (四)严格遵守国家《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十个具体准则,严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五)负责对校园的财务收支、生产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六)负责对校园的预算管理、财务决算进行审计;

 (八)负责对校园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流程的健全性、合理性、科学性以及对其执行的严肃性、效率性、一致性进行评审; (九)负责对校园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的行为、事件进行监督和审查;对违纪、违规行为提出强行制止和处罚的建议; (十一)负责对校园的园长、会计、出纳等人的离任进行审计,提交客观、公证、实事求是的审计报告,以明确各自的责任; (十二)负责对举报投诉事件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交核查报告,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三)负责对举报投诉人身份保密; (十四)负责配合公司外聘审计机构做好专项审计和年度业绩审计工作; (十五)负责配合公司做好审计人员的岗位技术培训和业务考核工作; (十六)负责做好内部审计部有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十八)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 一 条

 审计机构和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被审计校园按时报送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时,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二)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匿;

  (三)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四)参加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

  (五)在权限范围内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七)对阻挠、防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有权提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第五章

 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内部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督,采取事前控制、事中参与、事后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审计与不定期审计相结合的方法,针对不同业务流程的特点,有重点地开展专项审计工作,使内部审计工作不断深化。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的事项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财务收支审计:包括对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经营成果的确认,以及对财务

 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二)合规性审计:应包括经营业务流程及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制度体系的完善性,内部控制制度的严密程度,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执行效果; (三)责任人员离任审计:主要包括责任人员任职期间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结余、结余目标完成情况,各项资产的安全性、完好性,经办事项的交接情况; (四) 效益审计:主要对结余目标、满员率两大目标进行审计。

 (五)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 六 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方针,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公司执行长的指令确定审计项目,对审计项目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十七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审计人员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工和审计方式等,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前把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校园或人员;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校园或人员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实施审计,可选择现场审计或送达审计的方式。对审计事项,应取得证明材料,记入审计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内部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的签名或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

 第二十条

 审计终结时,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根据审计报告及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内部审计部拟写审计决定初稿,呈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形成正式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执行,也可转交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并在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内部审计部;如果对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向公司执行长或公司董事会申诉;也可向内部审计部申请复议,复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的,复议期限可适当延长,内部审计部应将延长的期

 限和原因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不得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构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 七 章

 附则

 第二十 五 条

 本制度由公司内部审计部制定并拥有解释权。

 第 二 十 六 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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