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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许可证 城市经营性清扫服务企业资质分级

时间:2022-01-06 17:58:27 浏览次数:

城市经营性清扫服务企业资质分级

管理办法

为规范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市场,建立完善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关系,进一步促进保洁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升城市道路保洁水平,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严格经营性清扫服务许可审批制度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经营性清扫服务活动,没有资格参加全市各级道路保洁招投标活动。

二、明确经营性清扫服务许可条件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冲洗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三)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五)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七)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三、实行经营性清扫服务分级许可管理

(一)凡达到许可条件的企业,颁发经营性清扫服务二级许可证书,具备保洁二级及以下道路的资格,可参加相应等级道路保洁作业的招投标活动。

(二)凡达到许可条件、且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60%以上的企业,颁发经营性清扫服务一级许可证书,具备保洁一级及以下道路的资格,可参加相应等级道路保洁作业的招投标活动。

(三)凡达不到许可条件的企业,不得发放经营性清扫服务许可证书。原已取得环卫从业资格证、但又达不到新许可条件的企业,在原证有效期内,可从事三级及

以下道路的保洁作业,参加相应等级道路保洁作业的招投标活动。原证有效期满后,重新进行资格审核,达到许可条件的,颁发新证;仍达不到条件的,取消从业资格。

四、规范经营性清扫服务许可审批程序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各县市区(开发区)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格认定手续,经市市政管理局审核同意,取得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编号的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在各县市本辖区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许可证件,由各县市环卫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市市政管理局备案。

在潍坊市区或者跨县市区(开发区)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办理许可证件,由县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市市政管理局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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