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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时间:2022-01-06 17:56:18 浏览次数:

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

(2015.11)

1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审查标准和规则,推进标准化审查,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及《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实验区,下同)住建部门许可的专业丙级(除公路专业丙级和水利相关专业丙级资质外)、丁级资质和专项设计乙级、丙级资质的受理、审查和审批。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个月;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的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

2资质申请和延续

2.1 资质申请

2.1.1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2.1.2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涵盖所有工程设计行业、专业和专项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工程设计行业、专业或专项资质证书。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涵盖该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凡具有工程设计某行业资质的企业不需单独申请该行业内的各专业资质证书。

2.1.3具备建筑工程行业或专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工程设计、建筑幕墙工程设计、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照明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等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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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工程设计业务,不需单独申请以上专项工程设计资质。

2.1.4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不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应从乙级资质开始申请(不设乙级的除外)。

2.1.5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各项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2.1.6允许每个大专院校有一家所属勘察设计企业可以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但是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

2.2 资质证书延续

2.2.1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2.2.2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 程序和时限

3.1 由省住建厅许可的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3.2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3.3为方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的,需要核对的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核对,但下列情况除外:(1)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要求,原件由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核对。

(2)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由其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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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核对。

3.4 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的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核对的原件。

3.5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资质的,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时限,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作出陈述说明,陈述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3.6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住建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和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4 申请材料要求

4.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4.1.2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4.2 许可机关受理后,申请材料不得修改更换。

4.3材料格式要求

4.3.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备案表应由“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同步在“全国勘察设计行业资质管理信息系统”提交资质申请和数据备案申请,同时也在“福建省勘察设计管理信息系统”中提交资质申请。

4.3 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核对的,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4.3.3 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4.3.4 企业的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4.4分类提交申请材料

4.4.1 企业不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设计资质的,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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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已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的,其申报材料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

4.4.3企业具有丙级、丁级资质,直接申请乙级资质的,按升级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4.4.4 企业具有工程设计资质,申请增加其他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按增项申请要求提交材料。

4.4.5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按重组、合并、分立要求提交材料。

4.5 企业陈述材料

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可进一步提交佐证材料,但不能增减或更换人员、业绩等申请材料。

5 申请材料清单

5.1 企业按首次申请要求提交材料的

5.1.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5.1.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或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官网中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上述材料除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5.1.3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详见:附件1);

5.1.4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出具的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

5.2企业按升级、增项申请要求提交材料的

5.2.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5.2.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的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官网中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上述材料除身份证外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5.2.3标准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2.4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和个人工程业绩证明材料。

5.3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的,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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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可简化审批手续的

1、《福建省住建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5.3.2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7、申请相应资质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5.4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

5.4.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5.4.2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人员、注册人员、非注册人员中官网无法查询的人员职称证、毕业证、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除身份证外,提供原件核对。

5.4.3资质申请表所列主要人员、非注册人员的社保证明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6 申请材料审查

6.1 审查方式

6.1.1许可机关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的,需企业进一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的应当明确告知企业。

6.1.2 企业申请资质提交虚假材料的,不予许可其申请、给予警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公开,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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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企业实缴注册资本、技术装备

6.2.1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金为准。设计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暂时不考核注册资本金。

6.2.2 主要技术装备应为企业自有,以企业购置发票为准进行考核,涉及到技术指标要求的需提供产品合格证或产品说明书等可证明技术指标材料;其中,申请两个以上资质时,相同技术装备数量取高值。

6.3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社保证明

6.3.1社保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社保证明应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个人缴纳社保不予认可。

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缴费期限为企业申请资质前3个月(含当月)中的一个月,如企业8月份申请资质,5月至8月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均可认定。

6.3.2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6.3.3对于未改制的事业编制勘察设计单位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时,在其主管部门对该单位事业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关系出具证明函后,其事业社保人员即予以认可,不要求此类人员提供社保证明。

6.4 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

6.4.1 注册人员:指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考试或考核认定,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注册,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6.4.2 非注册人员: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取得了某个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还没有启动该专业注册的人员;

(2)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还没有建立对应专业的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

(3)在本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某专业已经实施注册了,但该专业不需要配备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只配备对应该专业的技术人员;或配备一部分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一部分对应该专业的技术人员(例如,某行业“专业设置”中“建筑”专业的技术岗位设置了二列,其中“注册专业”为“建筑”的一列是对注册人员数量的考核,“注册专业”为空白的一列则是对“建筑”专业非注册技术人员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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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考核)。

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但其个人业绩不考核工程规模。

6.4.3 注册人员具有二个及以上注册执业资格,作为注册人员考核时只认定其一个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其他注册执业资格不再作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予以认定。

6.4.4申请同一资质时,技术人员不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考核认定;申请不同资质时,技术人员可同时分别作为注册人员和非注册人员考核认定。

6.5 技术负责人

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是指企业中对所申请行业的工程设计在技术上负总责的人员,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企业中对某一设计类型中的某个专业工程设计负总责的人员。

6.6 学历和职称

6.6.1 学历是指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教育学历。

6.6.2 专业技术职称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包括我省设区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含职改领导小组、中国海峡人才市场职改领导小组。即证书编号为闽G、闽Z系列)批准的专业技术职称(不含非公有制、乡镇企业系列职称)。

具有教学、研究系列职称的人员从事工程设计时,讲师、助理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中级职称;副教授、副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高级职称;教授、研究员可等同于工程系列的正高级职称。

6.7 专业设置

6.7.1 《标准》“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专业设置栏目中的专业,是指为完成某工程设计所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以下简称岗位),其称谓即为岗位的称谓。

6.7.2《标准》将高等教育所学的且能够直接胜任岗位工程设计的学历专业称为本专业,与本专业同属于一个高等教育工学学科(如地矿类、土建类、电气信息类、机械类等工学学科)中的某些专业称为相近专业。本专业、相近专业的具体范围另行规定。岗位对人员所学专业和技术职称的考核要求为:学历专业为本专业,职称证书专业范围与岗位称谓相符。

6.7.3在确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有效专业人员时,除具备有效劳动关系以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的非注册人员学历专业、职称证书的专业范围,应与岗位要求的本专业和称谓一致和相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作为有效专业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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