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进步奖推荐材料形式审查内容 (2016 年度)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奖励推荐材料质量,便于推荐单位严格审查把关,现将 2016 年度形式审查内容予以公布,请项目成果完成人、完成单位和推荐单位在填写和审查推荐书时严格执行。
市科技进步奖项目形式审查主要内容:
1、推荐书首页完成单位未按要求盖章,未选择推荐等级、奖励类别等。
2、推荐单位未填写推荐意见、未盖章(第一页和最后一页)。
3、列入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无验收证明(国家、省基金项目为结题证明)。
4、无科技成果登记证书(项目人员排序可以与成果登记证书排序不一致)。
5、无经济效益(或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原件。
6、技术开发类项目如填写“本项目推广应用情况”,未提供“四技合同”。
7、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类和软科学类项目,完成单位“直接经济效益”、“本项目推广应用情况”,未提供行业主管部门证明原件。
8、项目前三完成人在 “对本项目主要学术、技术贡献”一栏,未按规定要求填写,未签名。其它完成人未在情况表中签名且无说明。
9、项目前三完成单位在“对本项目技术创新和应用的贡献”一栏,未按规定要未填写,法人未签字,单位未盖章。
10、完成单位、完成人员排序,未按对科技创新等作出贡献的大小排序。
11、高校、科研院所为第一完成单位申报的技术开发类项目,未提交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
12、第一完成人员未在“主要论文专著及论文专著他引的情况”该页的承诺处签字。
13、第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在多个推荐项目中作为主要完成人员。
14、推荐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等项目的应用时间未在 2015 年 3 月 31 日前。
15、推荐基础理论类项目提供的论文、论著未在 2015 年 3 月 31 日前公开发表。
16、推荐软科学项目未在 2015 年 3 月 31 日前验收并经实践验证。
17、推荐重大工程类项目,竣工验收不足 2 年(2013 年 3 月 31 日以后验收)或未验收。
18、涉及化工、冶金、印染等项目,无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执行期间环保达标证明材料原件。
19、涉及军队(公安、安全)等完成单位、完成人员,其主要科技创新内容,无军队(公安、安全)保密部门审查证明。
20、在已获得市科技进步奖项目中使用过的授权专利、论文在本年度申报中重复使用。
21、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22、其他不符合《AA 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市科技奖推荐工作通知所规定的推荐要求。
不属于形式审查范围内容,但还须项目成果完成单位、推荐单位审查的内容:
1、各级政府部门等作为完成单位。
2、公务员及参照公务管理的人员作为完成人。
3、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工程等项目。
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取得的有关许可证。
5、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成果。
6、主要创新内容、专利、论文(专著)等已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
7、使用无效、未授权知识产权。
8、其它情形(推荐材料的真实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