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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有关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通知

时间:2022-01-06 17:56:50 浏览次数: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办市函[2009]33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自2010年4月1日起,所有旧版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作废。为确保新旧资质证书的平稳衔接,本着简化程序,方便企业的原则,我部将组织开展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换范围

凡按《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以下简称原《标准》)核准,且仍在有效期范围内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包括行业、行业部分、主导工艺、专项、专业事务所、综合事务所资质以及前述各类暂定级资质),均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以下简称新《标准》)要求及《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见附件1)中所列对应关系更换新版证书。

二、申报材料

(一)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证书按《关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换证工作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34号)办理。

(二)工程设计行业资质、行业部分资质以及专业事务所资质(暂定级除外)申请更换新证书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人员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此材料由初审部门依据《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见附件2)负责审核,根据不同情况,明确签署同意核发有效期一年证书、同意核发有效期五年证书或不同意的具体审核意见。社保证明材料不需报送我部)。

(三)主导工艺设计资质(暂定级除外)、综合事务所资质核定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资质按《实施意见》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

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四)各类工程设计暂定级资质转正按《实施意见》第四十四条办理,包括:

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含《企业基本信息表》);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专业执业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新《标准》要求的其它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满足新《标准》要求的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的复印件;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

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五)如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经济性质、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发生变化,或因企业合并、分立、改制和重组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还需按《实施意见》和《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等相关规定提供材料。

(六)《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 外经贸部令第114号,以下简称114号部令)实施以后的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外商投资企业,除按本通知提供有关材料外,应根据114号部令的规定,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方投资者所在国或地区从事工程设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及业绩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凡符合新《标准》规定资质的企业,按《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换领新版资质证书,同时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必须全部交回本次换证机关统一销毁。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按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暂时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资质,企业应在2010年1月31日前提出换证申请。按原《标准》核发的全部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含暂定级),自2010年4月1日起自行失效。

(三)企业应按照《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企业法人代表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

性负责。我们将对企业申报内容在我部网上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中公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栏),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满足新《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基本标准条件、注册人员重复注册及申报前一年内有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将不予许可;对于网上公布期间有举报投诉的企业,将予核查。如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除不予许可外,还按有关规定处理。

(四)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许可的各类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工作的具体实施程序和材料要求由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上述简便原则,依法确定。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在工作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张 维 田洪义

联系电话:010-******** 58934319

附件:1、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2、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1.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2、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附件1:

新旧工程设计专业资质与设计类型对照表

行业

新标准中专业资质

原标准中的工程设计类型

矿井

矿井 露天矿 露天矿 (一)煤炭

选煤厂 选煤厂

石油炼制工程设计 炼油工程

石油产品深加工工程设计 无机化工工程设计

有机化工工程设计 合成材料及加工工程设计 化工工程

橡胶加工工程设计

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 石油及化工产品储运工程设计 化工矿山 化工矿山工程设计 生化生物药 化学原料药 生化、生物工程设计

中成药 中成药工程设计 药物制剂

药物制剂工程设计 (二)化工石化医药

医疗器械(含药品包装) 医疗器械工程设计 油田地面 油田地面工程设计 气田地面

气田地面工程设计 管道输送 管道输送工程设计 海洋石油 海洋石油工程设计 油气库 油气库工程设计 油气加工

油气处理加工工程设计 (三)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

石油机械制造与修理

石油机械制造与修理工程设计 火力发电(含核电站常规岛设计) 火电发电工程设计(含核电)

水力发电(含抽水蓄能、潮汐)

水力发电工程设计(含抽水蓄能发电、潮汐发电) 风力发电 新能源发电 新能源发电工程设计(含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 送电工程 送电工程设计 (四)电力

变电工程

变电工程设计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机械基础件工程设计

磨料磨具工程设计

机床工具工程设计

石油化工通用机械工程设计

通用设备制造业工程

电工电器工程设计

重型矿山机械工程设计

石油化工通用机械工程设计

农业机械工程设计

轻纺机械工程设计

专用设备制造业工程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工程设计

汽车工程设计

工程、农业机械工程设计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工程

铁道设备工程设计

电气机械设备制造业工程 电工电器工程设计

石油化工通用机械工程设计

金属制品业工程

机械基础件工程设计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机械制造业工程 仪器仪表工程设计

机械加工 原标准12个工程设计类别主导工艺中的冷加工专业

热加工 原标准12个工程设计类别主导工艺中的热加工专业

表面处理 原标准12个工程设计类别主导工艺中的表面处理专业

检测 原标准12个工程设计类别主导工艺中的检测专业 (七)机械

物料搬运及仓储 原标准12个工程设计类别主导工艺中的物料搬运及仓储专业

冷藏库工程设计

冷冻冷藏工程

制冰厂工程设计

肉食品加工工程 副食品与农副产品加工工程设计

批发市场与物流中心工程设计

商业仓储工程设计

储备及物流工程设计

包装工业工程设计

批发配送与物流仓储工程

生产物资工业工程设计

成品油储运工程 成品油储运工程设计

小麦制粉工程设计

饲料工程设计

稻谷碾米工程设计

粮油深加工工程设计

玉米加工工程

粮食工程

粮食仓储工程设计

(八)商物粮

油脂工程 油脂工程设计

反应堆工程设计(含核电站反应堆工程)

反应堆工程设计(含核电站反应堆) 乏燃料后处理工程设计

铀转换化工工程设计 铀浓缩工程设计 核燃料加工制造及处理工程

燃料元件加工工程设计 铀矿山工程设计 铀矿山及选冶工程

铀选冶工程设计 核设施退役及放射性三废处理处置工程放射性三废处理工程设计 (九)核工业

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 核技术及同位素应用工程设计 电子整机产品项目工程 电子整机产品项目工程设计 电子基础产品项目工程 电子基础产品项目工程设计 显示器件项目工程 显示器件项目工程设计 微电子产品项目工程 微电子产品

电子特种环境工程 电子特种环境工程设计 电子系统工程 电子系统工程设计 有线通信

有线通信工程 无线通信 无线通信工程 邮政工程 邮政工程 通信铁塔 通信铁塔 广播电视中心 广播电视中心设计 广播电视发射中心 广播电视发射产品项目工程 广播电视发射 塔桅产品项目工程 广播电视传输 广播电视传输工程设计 (十)电子通信广电

电影工程 电影工程设计 制浆造纸工程 制浆造纸工程设计 食品发酵烟草工程 食品烟草工程设计 制糖工程 制糖工程设计 日化及塑料工程 日用化工工程设计 日用硅酸盐工程 日用硅酸盐工程设计 制盐及盐化工程

工程制盐及盐化工程设计 皮革毛皮及制品 工程皮革毛皮制品工程设计 家电及日用机械 家用电器及日用机械工程设计 纺织工程 纺织工程设计 印染工程 印染工程设计 服装工程 服装工程设计 化纤原料工程 化纤原料工程设计 (十一)轻纺

化纤工程

化纤工程设计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更换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

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审查要求

工程设计单位情况各异,社保缴纳情况比较复杂,为做好本次换证过程中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社保情况的审查工作,现将具体审查要求规定如下:

一、几种情况

(一)申报单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全部为本单位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并提供有效社保证明材料(如有60周岁以下的正式退休员工,需提供原单位退休证、现单位聘用合同;如在分公司缴纳社保,需提供分公司不具备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二)申报单位同时具备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部分为本单位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部分为本单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在本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

(三)高等院校下属勘察设计单位,申报单位为企业法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为本企业员工,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部分为学校事业单位编制,且以教学为主的高校教师,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学校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部分为学校事业单位编制,且以工程设计为主的工程勘察设计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学校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

(四)申报单位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部分为本企业员工,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本单位缴纳社保;部分为上级单位事业单位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聘任合同,上级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但提供上级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五)申报单位仅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企业员工,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上级单位统一缴纳社保,且提供上级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六)申报单位仅具备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为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与本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本单位缴纳事业单位保险或不缴纳保险,且提供本单位人事关系证明材料,证实人员人事关系属于申报单位。

(七)申报单位未提供出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在本单位缴纳社保的证明,也未提供未缴纳社保的说明材料。

二、审查意见

(一)若申报企业其它条件均满足新《标准》要求,社保情况属于情况(一)、(二)、(三)的,予以同意,核发有效期为五年的新版证书。

(二)若申报企业其它条件均满足新《标准》要求,社保情况属于情况(四)、(五)、(六)的,予以同意,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新版证书。

(三)若申报企业社保情况属于情况(七)的,不予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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